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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贾某利用手机微信搜索功能诈骗案
添加时间: 2015-5-16 16:56:40 来源:奉贤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21    字号: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网络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6:41]
 

2495382 · [审判员]:传被告人贾某到庭。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单位、职业、家庭住址? [10:16:54]  

2495383 · [被告人]:被告人贾某,男,1990年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略,汉族,高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换马店乡西及桥村南大街20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泉路555弄1号。 [10:17:12]  

2495384 · [审判员]: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10:17:18]  

2495385 · [被告人]:没有。 [10:17:22]  

2495386 · [审判员]: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10:17:40]  

2495387 · [被告人]:2014年1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取保候审交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10:17:49]  

2495388 · [审判员]:何时收到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0:17:54]  

2495389 · [被告人]:    2月6日收到。 [10:18:02]  

2495390 · [审判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某诈骗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本庭由审判员周艳华独任审理,书记员刘丹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秋莲。
[10:18:26]
 

2495391 · [审判员]: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10:18:34]  

249539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10:18:49]  

2495393 · [被告人]:不需要。 [10:18:53]  

249539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二、可以自行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10:19:03]
 

2495395 · [被告人]:听清。 [10:19:07]  

2495396 · [审判员]:法庭现在开始调查事实。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19:25]  

2495398 · [公诉人]: [10:19:38]  

2495399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有无异议? [10:20:16]  

2495400 · [被告人]:没有。 [10:20:21]  

2495401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10:20:25]  

2495402 · [被告人]:自愿。 [10:20:29]  

2495403 · [审判员]:被告人,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如你自愿认罪的,人民法院可对你酌情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没有? [10:20:33]  

2495404 · [被告人]:听清。 [10:20:37]  

2495405 · [审判员]: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讯问? [10:21:00]  

2495406 · [公诉人]:没有 [10:21:06]  

2495407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10:21:12]  

2495408 · [被告人]:没有。 [10:21:17]  

2495409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10:21:23]  

2495410 · [公诉人]:被害人封某、田某、邓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周某证言、卫某证言、收条、公安机关案发经过、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10:21:28]  

2495411 · [审判员]: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10:22:14]  

2495412 · [被告人]:没有。 [10:22:19]  

2495413 · [审判员]:刚才公诉人刚才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10:22:30]  

2495414 · [公诉人]:被告人贾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10:22:41]  

2495415 · [审判员]: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对罪名和量刑有无意见? [10:22:45]  

2495416 · [被告人]:没有 [10:23:25]  

249541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0:23:34]  

2495418 · [被告人]:没有 [10:23:44]  

2495420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现在对贾某诈骗一案进行一审当庭宣判。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700元。

以上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捺印。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10:24:47]
 

2495421 · [被告人]:清楚了。 [10:24:51]  

2495422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0: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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