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律师频道_合肥刑事律师,合肥房产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刑事案件
毒品犯罪
抢劫犯罪
职务犯罪
故意杀人
强奸犯罪
其他犯罪
经典案例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职务犯罪
正在开庭--怀远县唐集派出所原所长、原副所长循私枉法案
添加时间: 2015-3-6 13:48:35 来源:蚌埠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737    字号: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2、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审判人员可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7、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6:35]
 
2461013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席。 [09:17:10]  
2461014 ·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09:17:38]  
246101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8:50]  
246101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张学文、李同帅提起上诉的张学文、李同帅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查明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学文,男,1967年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怀远县公安局唐集派出所原所长,住怀远县城关镇。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张学文,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家和、关晓璐,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同帅,男,1979年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怀远县公安局唐集派出所原副所长,住蚌埠市兰陵路晨光花园。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李同帅,次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黎益新、郭彪,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2:43]
 
2461018 · [审判长]:上诉人张学文、李同帅以上你的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是否准确? [09:22:54]  
2461019 · [两上诉人]:正确。 [09:23:57]  
2461021 · [审判长]:张学文、李同帅你们在本案之前是否收到过法律的处分? [09:24:42]  
246102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83条的规定,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岳瑞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颉与审判员马雪松组成合议庭,由陈颉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邱亮亮担任法庭记录,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学文、李同帅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和、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益新、郭彪均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权;2、除委托辩护外,还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3、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被告人在庭审结束后,有更正笔录的权利。被告人,你们对以上权利是否听清?你们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09:26:16]
 
2461025 · [均]:不申请回避,权利已听清。 [09:26:36]  
2461027 ·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09:27:12]  
2461028 · [主审法官]:首先宣读(2014)怀刑初字第00511号判决书……(略) [09:27:40]  
2461029 · [审判长]:张学文、李同帅宣读的判决书是否听清?与你们收到的是否一致? [09:29:13]  
2461030 · [张]:2015年2月15日收到的判决书,与我收到的一致。 [09:29:46]  
2461031 · [李]:2014年12月25日收到的判决书,与我收到的一致。 [09:30:00]  
2461032 · [主审法官]:将李同帅带下法庭候审。 [09:30:31]  
2461033 · [审判长]:下面进行当庭陈述。 [09:30:53]  
2461034 · [主审法官]:现在由上诉人向法庭陈述上诉理由。 [09:31:34]  
2461035 · [张]:一审量刑重,其他没有什么要讲的。 [09:32:02]  
2461036 · [主审法官]:检察员是否讯问张学文? [09:32:19]  
2461037 · [公诉人]:不询问。 [09:32:39]  
2461038 · [主审法官]:辩护人是否讯问? [09:32:55]  
2461039 · [张家和]:不询问。 [09:34:51]  
2461040 · [黎益新]:计保何时给你的5000元钱?李同帅是否向你汇报过案件? [09:35:24]  
2461041 · [张]:记不清了,至于李同帅是否给我讲要从我的电脑中把这个案件撤销我记不清了。 [09:35:51]  
2461042 · [主审法官]:上诉人张学文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对一审开庭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09:36:20]  
2461043 · [张]:没有异议。 [09:36:53]  
2461044 · [主审法官]:将张学文带下法庭,传李同帅到庭。 [09:37:09]  
2461045 · [主审法官]:李同帅,陈述你的上诉理由。 [09:37:29]  
2461046 · [李]:一审对我定罪不当,量刑过重。我没有参与给计念改笔录,而且我把案件呈请给张学文,当时张学文不审批。而且我向县公安局汇报的只是我查清的问题,其他的是张学文汇报的。 [09:38:00]  
2461047 · [主审法官]:现在由出庭检察员讯问上诉人李同帅。 [09:38:18]  
2461048 · [公诉人]:没有问题。 [09:38:34]  
2461049 · [主审法官]:辩护人询问上诉人李同帅。 [09:38:48]  
2461050 · [黎益新]:你是什么时候收到的5000元钱?你是否向张学文报批案件?你有没有参与修改笔录?案件双方的协议是否你做的? [09:39:18]  
2461051 · [李]:我是过年的时候收到的5000元钱,当时张学文不审批,案件在调解,再等一等。我没有同意计保修改口供,收钱只是计保对我的感谢费。我也没有帮着他们做协议。 [09:40:02]  
2461052 · [主审法官]:计保向你提出要求给计念做翻供口供的事你是否有这回事? [09:40:22]  
2461053 · [李]:知道。 [09:40:41]  
2461054 · [主审法官]:计念案目击证人蔡严改变先前看到计念打常陆证言的笔录是不是你做的? [09:41:07]  
2461055 · [李]:是我做的。 [09:41:21]  
2461056 · [主审法官]:当张学文和你向县公安局领导报告该案案情时,你是否告诉他们该案有重新做笔录的情况? [09:41:50]  
2461057 · [李]:不知道,不是我查的。 [09:42:02]  
2461058 · [主审法官]:为什么不如实报告该案的证据为什么有变化? [09:43:05]  
2461059 · [李]:张学文干预案件,我只负责我自己查清的部分。 [09:43:21]  
2461060 · [主审法官]:该案发生时你是不是在派出所副所长任职试用期? [09:43:39]  
2461061 · [李]:是的。 [09:43:52]  
2461062 · [主审法官]:案件是否你主办的? [09:44:09]  
2461063 · [李]:是。 [09:44:22]  
2461064 · [主审法官]:传上诉人张学文到庭。 [09:44:31]  
2461065 · [主审法官]:在出庭检察员出示证据之前,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该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同帅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第二,申请调取李同帅移交怀远县公安局计念故意伤害案卷宗;2014年四五月份怀远县公安局纪委对计念故意伤害调查的调查卷宗;李同帅向张立明汇报具体案件情形。

经合议庭评议,第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二审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查的情形;第二,对于申请调取的证据,认为没有收集的必要。

控辩双方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09:45:24]
 
2461066 · [公诉人]:一审对证据已经出示,二审期间我们没有新的证据出示。 [09:46:24]  
2461067 · [均]:没有。 [09:46:41]  
2461068 · [主审法官]:控辩双方对原审举证过的证据有无新的质证意见?或要加以说明的? [09:47:41]  
2461069 · [公诉人及上诉人]:没有。 [09:48:07]  
2461070 · [张家和]:没有,与一审一样。 [09:48:41]  
2461071 · [黎益新]:其他的与一审一样。另外我们对一审证据中计保的证言有异议,计保的证言不能证明李同帅同意改口供,李同帅只是同意案件双方进行民事调解,但不同意改口供。李同帅在收到5000元钱后,依然坚持立案,所以一审对5000元钱的性质认定有误。 [09:49:32]  
2461072 · [主审法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09:49:48]  
2461073 · [张]:就是量刑过重。 [09:51:00]  
2461074 · [李]:同我的上诉状。 [09:51:15]  
2461075 · [主审法官]: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09:51:40]  
2461076 · [张家和]:一审对张学文量刑过重,且举报材料只是举报李同帅,是张学文自己投案自首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无翻供,一审对张学文的自首情节在量刑中未予考虑;他只是义气用事默示对案件的非法处理,张学文自工作以来多次受奖,没有主观积极的去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张学文确实收了计保的5000元钱,我们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只是希望法庭对张学文从轻处罚。辩护词(略)。 [09:53:58]  
2461077 · [黎益新]:首先,关于本案事实部分,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同帅徇私枉法罪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其次,辩护人认为李同帅有失职行为,但不负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最后关于本案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李同帅犯受贿罪,但情节较轻,应免于刑事处罚。我们认为李同帅收取5000元只构成受贿罪且是从犯,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辩护词略) [09:55:10]  
2461078 · [主审法官]:由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并进行答辩。 [09:56:04]  
2461079 · [公诉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张学文认罪态度较好,但结合目前的证据且相关机关是事先掌握了相关材料后才联系张学文的,不能认定被告人张学文的自首;李同帅的辩护人既然否定李同帅的犯罪行为却又以李同帅是从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自相矛盾,但李同帅对一审的定罪证据表示无异议,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准确,量刑适当。 [09:56:35]  
2461080 · [审判长]:控辩双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0:04:56]  
2461081 · [公诉人]:没有。 [10:05:26]  
2461082 · [张、李]:没有。 [10:06:01]  
2461083 · [张家和]:我们认为张学文的行为依照法律应认定为自首。 [10:06:30]  
2461084 · [黎益新]:李同帅在事实和行动上没有徇私枉法故意。 [10:07:02]  
2461085 · [审判长]:对于上诉人张学文是否构成自首及李同帅的犯罪定性问题,经过合议庭合议过之后再做定论。 [10:07:24]  
246108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10:07:48]  
2461088 · [张]:没有。 [10:08:30]  
2461089 · [李]:没有,请尊重我辩护人的意见。 [10:08:53]  
2461090 · [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休庭!
评论信息     全部评论

内容:
姓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安徽律师频道 Copyright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1024*768显示最佳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皖ICP备16020072号-1 技术支持:华夕网络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