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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两月盗窃三次,经辩护当日释放
添加时间: 2012-2-22 14:48:54 来源: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989    字号:

李某,分别于2011年10月4日、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2月2日在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附近的吉食快餐店公司宿舍盗窃三次,所盗物品时价共三千元,鉴定价格1398元。
2012年2月7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未刑诉【2012】015号起诉李某,要求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2年2月20日上午9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第三法庭不公开审理被告李某盗窃案。李某辩护人王强律师在庭审中认为,被告李某属未成年,且主动供述了前两次犯罪才构成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采信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罚。
2012年2月20日下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向被告李某宣读(2012)包刑初字第167号判决书,单处李某罚金2700元。宣判后,李某在合肥市第一看守所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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