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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审判:庞严无债逼债,聪明反被聪明害
添加时间: 2011-8-30 14:27:11 来源:玉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231    字号: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请辩护人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09:57:21]
 

416149 · [书记员]:1、下列人员不得旁听:证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2)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能开手机 。 [09:58:01]  

416153 · [书记员]:全体起立! [09:58:13]  

416156 · [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58:28]  

416160 · [书记员]:请坐下。 [09:58:53]  

416177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槌
[10:00:47]
 

416180 · [审判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0:00:58]  

416184 · [审判长]:传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到庭。 [10:01:36]  

416187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坐下。 [10:01:53]  

416191 · [审判长]:被告人庞严,还有别的名字吗?何时出生?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捕前工作单位及职务?捕前住址?你曾受过法律处分吗? [10:02:05]  

416193 · [被告人庞严]:庞严,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州区福绵镇横岭村吉进岭。没有。 [10:02:23]  

416195 · [审判长]:被告人杨门合,还有别的名字吗?何时出生?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捕前工作单位及职务?捕前住址?你曾受过法律处分吗? [10:02:39]  

416197 · [被告人杨门合]:杨门合,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玉州区淳熙里。没有。 [10:02:53]  

416199 · [审判长]:被告人谭源,还有别的名字吗?何时出生?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捕前工作单位及职务?捕前住址?你曾受过法律处分吗? [10:03:04]  

416201 · [被告人谭源]:谭源,男,1989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州区城北街道罗竹村。没有。 [10:03:21]  

416208 · [审判长]:被告人李志荣,还有别的名字吗?何时出生?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捕前工作单位及职务?捕前住址?你曾受过法律处分吗? [10:04:16]  

416212 · [被告人李志荣]:李志荣,曾用名:李坚,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玉州区教育中路。 [10:04:34]  

416213 · [审判长]: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涉嫌什么犯罪?
[4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10月3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逮捕。
[10:04:49]
 

416215 · [审判长]:收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玉区检刑诉【2011】107号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的? [10:05:00]  

416218 · [4被告人]:收到。2011年8月10日。 [10:05:15]  

41622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由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涉嫌敲诈勒索一案。 [10:05:32]  

416227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本庭由审判员陈榆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致华、人民陪审员陈维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莉担任法庭记录。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从云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杨门合的委托,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国森出庭为被告人杨门合辩护。
受被告人李志荣的委托,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海出庭为被告人李志荣辩护。
[10:06:02]
 

41623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举证的权利。
三、有辩护的权利。
四、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06:27]
 

416232 · [审判长]: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听清楚没有?
[4被告人]:听清楚了。
[10:06:43]
 

416236 · [审判长]: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及辩护人,你们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本合议庭组成的人员、出庭执行职务的检察员以及他们的亲属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判决的,你们有权申请回避。你们是否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4被告人、2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10:07:10]
 

41623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及辩护人,听清楚了吗?你们是否有上述申请的要求?
[4被告人、2辩护人]:听清,没有。
[10:07:31]
 

416243 ·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的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07:48]  

416247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玉区检刑诉【2011】107号起诉书。 [10:08:12]  

416253 · [公诉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严无意中听到覃海松欠有一个叫“坚哥”的人的钱后,便产生了敲诈覃海松的念头,之后被告人庞严纠集被告人杨门合、谭源、李志荣经密谋后,于2010年10月29日上午,四人一起去到玉林市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区二栋26号覃海松所经营的铺面,以追债为借口,由庞严出声威胁覃海松,要求覃海松交36000元钱给他们,如不给钱就要砸烂店面,迫使与他们毫无债务关系的覃海松在当天下午交了2700元给庞严、李志荣、杨门合、谭源。 [10:08:41]  

416257 · [公诉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 [10:08:55]  

416290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严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门合、谭源、李志荣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15:04]  

416293 · [审判长]:被告人庞严,你对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何异议?
[被告人庞严]:没有。
[10:15:21]
 

416296 · [审判长]:被告人庞严,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庞严]:是。
[10:15:31]
 

416297 · [审判长]:被告人杨门合,你对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何异议?
[被告人杨门合]:没有。
[10:15:42]
 

416299 · [审判长]:被告人杨门合,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门合]:是。
[10:15:53]
 

416301 · [审判长]:被告人谭源,你对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何异议?
[被告人谭源]:没有。
[10:16:09]
 

416304 · [审判长]:被告人谭源,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谭源]:是。
[10:16:20]
 

416305 · [审判长]:被告人李志荣,你对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何异议?
[被告人李志荣]:没有。
[10:16:35]
 

416307 · [审判长]:被告人李志荣,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志荣]:是。
[10:16:46]
 

416310 · [审判长]:由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可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即在审判的环节中作如下简化:一是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供述;二是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简化或省略;三是对控辩双方无争议的证据,质证一方只就证据的名称、证明的事项进行说明,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则应当详细的举证、质证;四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着确定罪名、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适用该程序的法律后果是:一被告人在法庭上所作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二法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将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10:17:00]  

416312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建议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 [10:17:12]  

416314 · [公]:建议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听清楚了吗?
[10:17:22]
 

416316 · [4被告人]:听清楚了。 [10:17:36]  

416318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你们是否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
[4被告人、2辩护人]:同意。
[10:17:46]
 

416322 · [审判长]:合议庭口头评议(略) [10:18:03]  

416324 ·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庭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且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法律后果。合议庭经口头评议,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 [10:18:14]  

416325 · [审判长]: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法庭首先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10:18:24]  

416327 · [审判长]:先审被告人庞严,法警,带其他三个被告人退庭候审。 [10:18:39]  

416329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18:52]  

416332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无需讯问。 [10:19:11]  

416335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2辩护人]:无需发问。
[10:19:22]
 

416341 · [审判长]:法警,带被告人庞严退庭候审,提被告人杨门合到庭。 [10:19:39]  

416343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19:50]  

416346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无需讯问。 [10:20:03]  

416350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2辩护人]:无需发问。
[10:20:16]
 

416352 · [审判长]:谁喊你去的?
[被告人杨门合]:庞严。
[10:20:33]
 

416354 · [审判长]:如何喊?
[被告人杨门合]:打电话。
[10:20:46]
 

416356 · [审判长]:法警,带被告人杨门合退庭候审,提被告人谭源到庭。 [10:20:59]  

416358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21:10]  

416360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无需讯问。 [10:21:25]  

416361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2辩护人]:无需发问。
[10:21:36]
 

416362 · [审判长]:法警,带被告人谭源退庭候审,提被告人李志荣到庭。 [10:21:50]  

416364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22:00]  

416366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无需讯问。 [10:22:14]  

416369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10:22:27]  

416371 · [辩护人梁国森]:无需发问。 [10:22:46]  

416372 · [辩护人徐建海]:谁喊你去追钱?
[被告人李志荣]:庞严。
[10:22:59]
 

416373 · [辩护人徐建海]:你去到现场有没有出声恐吓人?
[被告人李志荣]:没有。
[10:23:24]
 

416374 · [审判长]:法警,提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到庭。 [10:24:32]  

416377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质?
[公诉人]:不需要。
[10:25:11]
 

416378 ·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举证。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10:25:24]  

416380 · [公诉人]:公诉人以下宣读、出示的证据均系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个人及有关单位依法调取的,其程序和形式均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10:25:51]  

416395 · [公诉人]:出示并宣读1、被害人覃海松陈述,证实:2010年10月25日左右,覃海松和容县的梁志坚赌博,覃海松输他3万元钱,第二天下午覃海松就把欠款还清了。梁志坚要覃海松多还他6000元利息,被覃海松正当拒绝了,梁志坚也不太说啥,也没有立字据。2010年10月29日上午,四名男子威胁覃海松还债,要求交36000元钱给他们,否则就要砸烂铺面。覃海松被逼交了2700元钱给四名男子。 [10:27:21]  

416399 · [公诉人]:2、覃海松被敲诈现场草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庞严、杨门合、李志荣、谭源辩认现场笔录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缴获赃款及被告人庞严拒捕时所使用刀具的照片。 [10:27:57]  

416404 · [公诉人]:3、提取笔录,证实:民警从覃海松的手机上提取到与庞严通话的录音以及2010年10月29日,在宏进市场庞严和覃海松对话的部分录音。 [10:28:29]  

416409 · [公诉人]: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扣押了庞严的人民币2700元、刀一把。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2700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覃海松。 [10:28:58]  

416414 · [公诉人]:6、辨认照片二份,证实:证人梁志坚不认识被告人庞严、杨门合、李志荣、谭源;被害人覃海松辩认出庞严、杨门合、李志荣、谭源就是2010年10月29日到铺面敲诈其2700元的人。其中庞严是拿钱拿匕首的人。 [10:29:43]  

416420 · [公诉人]:7、城西派出所教导员肖军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群众反映近期在宏时市场有敲诈勒索的违法事情发生,城西派出所组织了对市场的巡逻防范。2010年10月29日15时许,其带队在宏进市场巡逻时,发现有可疑人员,通过监视发现四名可疑人员到市场一区二栋二十六号铺面,向店主要了一把钱。觉得不对头,便以派出所的名义叫停他们,这四人便逃跑,其中一人持刀拒绝传唤。将这四人抓获后,经讯问,他们分别叫庞严、李志荣、杨门合、谭源。 [10:30:23]  

416421 · [公诉人]:8、梁志坚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下旬的一天,其借有6000元人币给覃海松,当时没有写借条。借钱后第二天,覃海松到容县一个地方与人家赌,又输了3万元给别人。后来其叫覃海松还6000元钱,他没有还,其也没有追,也没有委托过别人追。 [10:30:42]  

416423 · [公诉人]:9、李宁、潘全、高武军、苏豪、陈军、杜林生(六人均为城西街道巡防队员)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15时许,在玉林市宏进农批市场巡逻时,见到四个男子走向一区二栋25号铺面,比划了一下手脚,就看见铺面里的男子拿出一把钱给四个人中的一个。那个人点了数后,把钱装好就走。带队巡逻的民警觉得可疑,就叫道:“站住,我们是城西派出所的。”这四个人听后就跑,其中一名叫庞严的男子持刀拒捕,后四人被民警和巡防队员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庞严身上搜出人民币2700元。其他三名男子分别叫谭源、杨门合、李志荣。 [10:31:14]  

416429 · [公诉人]:10、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供述,证实其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10:32:04]  

416432 ·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4被告人]:无。
[10:32:22]
 

416434 ·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2辩护人]:无。
[10:32:31]
 

416436 · [审判长]:(合议庭口头评议后)经合议庭口头评议,认为控方当庭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0:32:50]  

416437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10:32:59]
 

41643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向法庭举证。
[4被告人]:无证据提供。
[10:33:17]
 

416440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2辩护人]:无证据提供。
[10:33:44]
 

416441 · [审判长]:下面就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10:34:10]  

416442 · [审判长]:公诉人就量刑事实方面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无需讯问。
[10:34:33]
 

416444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量刑事实向法庭举证。 [10:34:44]  

416445 · [公诉人]:1、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0月29日15时许,城西派出所民警会同城西街道巡防队员,在玉林市宏进市场巡逻时发现该市场一区二栋26号铺面,有可疑人员在敲诈店主的钱,即将这几个人抓获,这几个人分别是庞严、杨门合、李志荣、谭源。其中庞严持刀拒捕。2、户籍证明,证实:四名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成年。 [10:34:56]  

416446 ·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4被告人]:无。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2辩护人]:无。
[10:35:13]
 

416449 · [审判长]:经合议庭口头评议,认为控方就量刑事实当庭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0:35:37]  

416452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10:35:47]
 

41645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辩护人就量刑事实向法庭举证。
[4被告人、2辩护人]:无证据提交。
[10:35:59]
 

41645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规定,法庭辩论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10:36:12]  

416456 · [审判长]:下面辩论定罪问题,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36:23]  

416457 · [公诉人]: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6:38]  

416458 ·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为自己辩护? [10:36:47]  

416459 · [4被告人]:无。 [10:37:08]  

416460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就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2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
[10:37:37]
 

416461 · [审判长]: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均无异议。下面进行量刑部份的法庭辩论。 [10:37:48]  

416462 · [审判长]:控辩双方应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进行辩论,并提出量刑意见。 [10:37:57]  

416463 · [审判长]:先请公诉人发言。 [10:38:08]  

416464 · [公诉人]:四被告人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严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门合、谭源、李志荣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四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500元,可增加二个月刑期;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0:38:24]  

41646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就量刑问题为自己辩护。 [10:38:36]  

416481 · [4被告人]:无。 [10:44:59]  

416499 · [辩护人梁国森]:被告人杨门合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被告人杨门合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 [10:49:26]  

416501 · [辩护人徐建海]:基准刑是四个月至五个月,每增加500元加一至二个月刑期,基准刑最多为11个月。被告人李志荣有四个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李志荣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二、本案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李志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可减少基准刑的10%。四、被告人李志荣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少基准刑的10%。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志荣关多久就判多久,或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10:49:44]  

416505 ·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还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4被告人、2辩护人]:无。
[10:49:57]
 

416507 · [审判长]:经过法庭辩论,合议庭已经听清控辩双方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10:50:11]  

416510 ·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160条规定,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4被告人]:希望从轻处罚。
[10:50:46]
 

416522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现在休庭!
[10:53:49]
 

416553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法警,提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到庭。 [11:03:54]  

416558 · [审判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院查明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的罪名成立。庞严和杨门合、谭源、李志荣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庞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门合、谭源、李志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在量刑时均酌情从轻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1:04:30]
 

416559 · [书记员]:全体起立! [11:04:43]  

416561 · [审判长]:一、被告人庞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杨门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被告人谭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四、被告人李志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1:05:26]
 

416562 · [书记员]:请坐下。 [11:05:34]  

416564 · [审判长]:本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一份。 [11:05:46]  

416565 · [审判长]:被告人庞严、杨门合、谭源、李志荣,上述判决你听清楚了吗?
[4被告人]:听清楚了。
[11:06:02]
 

416567 · [审判长]:被告人庞严,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庞严]: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杨门合,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杨门合]: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谭源,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谭源]: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李志荣,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李志荣]:不上诉。
[11:06:47]
 

416568 ·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1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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