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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生效被告被判拘役4个月
添加时间: 2011-5-6 12:17:54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61    字号:

  案情简介(引正义网河南5月5日电):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律师点评:

首先指出新闻上表述的错误:5月5日宣判,但是判决生效还得到10天后,这是维护被告的上诉权,即使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也得等到10天后。其次,关于刑法修改案将醉酒驾车由以前的结果犯上升为行为犯,只要醉酒驾车,达到法定标准,就构成犯罪。
本次刑法修改案,对醉酒驾车定罪标准降低,其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司法成本的三项社会效益的均衡是否提升,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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