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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春故意伤害案——现案说法
添加时间: 2011-4-27 18:24:00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992    字号:

案件简介:陈某春,长丰县双墩镇人。2009年12月15日9时许,陈某春与陆某玉发生口角,后陆某玉率陆某浩、黄某磊报复,遭陈某春及同伙殴打。2010年12月24日,陈某春在庐阳区东坊红茶楼遭抓捕。

该案目前处于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王律师昨天决定接受该案。

王律师受案理由:仅从委托人介绍案情,律师认为,陈陆两人斗殴,陆某存在纠集家人伤害陈某的故意,陈某如果纯粹为了维护合法利益而对陆某等造成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伤害,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从目前所获得事实分析,可以考虑对陈某春经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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