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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
正在开庭--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钱财 超市取款员被公诉 |
添加时间: 2015-5-22 10:19:18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66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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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0:2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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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0:2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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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坐。请执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10:2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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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10:2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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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5月,汉族,北京市,高中,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取款员。 [审判长]:何时因何被羁押?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2015年5月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0: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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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职务侵占一案。本法庭由代理审判员侯孝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有才、陈萍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方一鸣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瑞德出庭支持公诉。你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进行辩护;被告人还有权作出最后陈述。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听明白了。 [审判长]: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聘请了律师。 [被告人]:我没有聘请律师,也不需要聘请律师,我可以自行辩护。 [10:3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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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北京某公司取款员期间,利用收取、保管甲店营业收入的职务便利,将应存入被害单位北京某公司的营业收入总计人民币140400元据为己有。 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北京某公司取款员期间,利用收取、保管超市发乙店营业收入的职务便利,将应存入被害单位北京某公司的营业收入总计人民币34843元据为己有。 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其家属协助下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人民币175243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10:3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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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们一共几个人去的? [被告人]:四个人。一般都是上午去银行送钱。 [10:4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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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利用担任超市发连锁公司取款员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1月16日、22日,分别将超市发清河店营业额14万余元、另一家分店3万余元钱款,共计1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称其将上诉钱款侵占后用于购买纪念币。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10:4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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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31日,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马某向双榆树派出所报案,称超市发清河店1月15日交款140400元、魏公村店1月20日交款34843元,共计175243元经公司取款员被告人取走未存入指定银行。2013年12月起,被告人担任取款干事负责超市发相关分店营业额。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宣读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超市发清河店1月15日两张交款128273.8元和12126.2元合计140400元、魏公村店1月20日交款34843元,共计175243元经公司取款员被告人取走后未存入指定银行。被告人担任取款干事负责超市发相关分店营业额。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10:4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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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超市发清河店1月16日,被告人与安某取走清河店营业额128273.8元和12126.2元合计140400元后,被告人取走后未存入指定银行而非法侵占。被告人担任取款干事负责超市发相关分店营业额。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宣读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与张某、王某从超市发魏公村店取走34843元营业额后,被告人取走后未存入指定银行而非法侵占。被告人担任取款干事负责超市发相关分店营业额。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10:4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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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2日,超市发魏公村店会计王某交予被告人一张交款表,表内记载金额为34843元,被告人未按照规定将该笔钱款上交公司。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宣读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6日,超市发清河店会计交予被告人两笔公司营业款共计140400元,被告人未按照规定将该笔钱款上交公司。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宣读证人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收到超市发魏公村店营业款107150元,并制作回执单交予超市发。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宣读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收到被告人缴纳的营业款包10个、非法侵占2个款包。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10:4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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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超市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职务说明。证明:超市发的地址,营业情况和被告人是超市发的正式员工。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出示款包交接登记表。证明:侵占北京超市发具体分为两笔,共计140400元。1月22日侵占魏公村店34843元。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出示报案材料、退赔收据。证明:报案情况和公司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全部退还钱款没有造成损失。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10:4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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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到案经过。证明:民警于1月31日17时许将被告人抓获。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出示身份证明。证明:身份信息。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证据需向本庭出示的。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1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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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证明我院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5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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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是一时糊涂,希望法庭给我一个从新改过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何要补充的。 [公诉人]:坚持公诉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认识到了我的错误,我对不起家人。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期宣布。(法警带被告人退庭) [10:5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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