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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蚌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原经理周某犯受贿罪上诉案
添加时间: 2015-4-14 10:25:18 来源: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80    字号: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2、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审判人员可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7、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32:33]
 
247761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宝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周宝受贿罪一案,现在开庭。 [15:33:02]  
2477631 · [审判长]:现在核对到庭人员身份:

出庭检察员李素芹,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宝,男,1962年出生于蚌埠市,汉族,本科文化,蚌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原经理,住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金平,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224条的规定,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刘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秦玉与代理审判员季灿组成合议庭,由刘青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王璐担任法庭记录,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李素芹到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宝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权;2、除委托辩护外,还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3、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被告人在庭审结束后,有更正笔录的权利。被告人,你们对以上权利是否听清?你们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5:36:40]
 
2477637 · [上诉人]:不申请。 [15:37:27]  
2477641 ·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宣读(2014)淮刑初字第00156号刑事判决书(略)。 [15:37:54]  
2477644 · [审判长]:被告人,宣读的判决书是否听清?与你收到的是否一致? [15:38:22]  
2477648 · [被告人及辩护人]:与收到一致。 [15:38:53]  
2477653 · [审判长]:下面进行当庭陈述。 [15:39:19]  
2477655 · [审判长]:首先由上诉人周宝向法庭陈述上诉理由。 [15:39:50]  
2477662 · [上诉人]:宣读上诉状……(略)。 [15:40:39]  
2477699 · [审判长]:出庭检察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5:50:27]  
2477709 · [公诉人]:上诉人,你对判决书认定的两起犯罪事实,第二起不认可,只认可第一起,那么你对于原审认定的证据材料以及在办案机关的供述作何解释? [15:54:40]  
2477711 · [上诉人]:我亲笔书写的材料是因为我不写不行,8月20日已经下雨变冷,办案人员也不给我加衣服,我感冒发烧。 [15:54:56]  
2477712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需要发问? [15:55:25]  
2477713 · [辩护人]:没有。 [15:55:43]  
2477714 · [审判长]:上诉人,一审认定你受贿十万元,在检察机关以及纪委、一审法院,你有无退赃? [15:56:15]  
2477715 · [上诉人]:在纪委有退赃,具体退多少我记不清了。 [15:56:29]  
2477717 · [辩护人]:检察院通知家属,家属到检察院退赃15万元,有收据,对此情况被告人并不知情。 [15:56:54]  
2477719 · [审判长]: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这份收据。庭后辩护人能否提供收据? [15:58:02]  
2477722 · [辩护人]:可以。 [15:58:33]  
2477726 · [审判长]:控辩双方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15:58:51]  
2477729 · [上诉人]:没有。 [15:59:09]  
2477731 · [辩护人]:退赃的收条。现在家属没有带来,庭后提供。 [15:59:26]  
2477734 · [公诉人]:一审时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证据,现在没有新证据。 [15:59:52]  
2477736 · [审判长]: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有无异议? [16:00:05]  
2477739 · [上诉人]:关于九万元的事情,完全没有这回事。 [16:00:23]  
2477742 · [辩护人]:对于原审证明收受九万元贿赂的全部证据均有异议,证据的形成以及所要证明的事情都不是事实。被告之所以对此问题作出供述,如同他刚才陈述,他不说不行。

对于证据二,银行取款凭条,与周宝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周宝收受九万元的证据。对于证据三、四,我们认为该两份证据客观反映了当时丽都园项目的收费证明,恰恰证明周宝没有受贿的意向。证据八证明周宝有十五万元暂扣在检察院。对于证据九、十,我们不予认可,关于对九万元的供述,我们认为不能成立。这是言词证据,没有其他书证、物证相互印证,这是虚构和栽赃。
[16:01:08]
 
2477744 · [审判长]:检察机关有无补充意见? [16:01:21]  
2477748 · [公诉人]: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九万元贿赂的证据具有相应证明效力,证据合法。 [16:01:45]  
2477815 · [审判长]: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收受九万元贿赂以及认定此事实的证据能否采信,庭后合议庭将对此问题进行认真的研讨并作出评判。现在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6:13:11]  
2477817 · [上诉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受贿根本不存在,补充协议是因为2007年我们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我们才签订的协议,所以2006钱不可能给我这些钱。证据中说方冰和金凯到我办公室送九万元钱,这完全不是事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开始他们说是2006年送钱,后来又说是2007年送钱,我在不得不承认的情况下才做出了供述,因为办案人员不让我睡觉不给我喝水,8月20日我已经发烧糊涂了,不得不承认。办案人员的领导来看,说的是“攻下来没有?还挺能挺”。而且办案人员还跟我说,在外面讯问我的每一天都不算刑期,只有承认了到了看守所才能算刑期。我到二看后换了一个检察员来讯问我,没有折磨我,那时我说该承认的事实我都承认。而且我在纪委被讯问的时候,淮上区检察院的一个人一直都跟着我,到了检察院他还是参与讯问我,让我把之前交代的事情再说一遍。九万元受贿根本就不是事实,我是冤枉的。从2005年5月到2009年我离开开发公司,就没有给过设计院设计费,2007年市政府召开会议才决定增加平方面积,那么他们2006年给我钱干什么。 [16:13:35]  
2477818 ·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6:13:47]  
2477820 ·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16:14:27]  
2477844 · [辩护人]:补充: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方冰和李建华送钱给周宝,此处错误来源在于起诉书,我们只能理解为原审判决是拷贝起诉书来的,我们所提供的证据、我们说的话都没有被采信。而且我曾经和原审法院审判长说起诉书此处可能错误了,审判长说确实错了检察院已经纠正了,但是在判决书上仍然出现了此处错误,说明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对待本案,没有认真听取我们的意见和证据。恳请二审法院认真比对前面的每一起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16:24:55]  
2477846 · [审判长]:由出庭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并进行答辩。 [16:27:52]  
2477847 · [公诉人]:宣读出庭意见……(略)。 [16:28:37]  
2477852 · [审判长]:双方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收到方冰和金凯所送九万元,双方在下一轮辩论中仅仅就此焦点问题做出阐述。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16:45:42]  
2477853 · [上诉人]:有。金凯是方冰设计院下面劳务部的工作人员,跟我不熟悉,他的工作和我也沾不上边。方冰带着一个陌生人来办公室给我送钱,我不可能堂而皇之坐在办公室数钱。这都不是事实。 [16:47:36]  
2477854 · [辩护人]:检察人员刚才发表检察意见的时候说,前面的证据完全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我们认为办案人员都是专业人员,不可能做出矛盾的证据,但是不能因为证据形成了体系、形式上合法,就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方冰给上诉人九万元的目的,原审认定为在增加设计费方面提供帮助并且增加设计费。实际上丽都园工程后期面积大大增加,如果按照原设计方案,他们应当多付费,修改方案后增加了设计方案,应当是周宝求他们增加设计方案,不可能是设计单位倒过来给周宝送钱。那么行贿的目的都没有,怎么会有行贿的行为。从上述证据的形成来看,侦查机关吴姓办案人员提前介入,8月20日那天他是否有可能同时在市纪委对方冰进行讯问又同时在检察院对周宝进行讯问同时又把周宝送到第二看守所进行摄像讯问,几份讯问笔录连标点符号都是一样的,在没有调取银行取款记录的时候,三个人都说是2007年送钱,但是调取到取款记录后,几个人的笔录同时改为2006年送钱。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领款条构成间接证据,我们认为领款条证明李建华从金凯处领取一万元,这与九万元事实无关。关于九万元事实,仅有金凯取款凭条以及方冰证言,没有形成证据锁链。原审法院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如果既没有载明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如卷,我们要求二审重新提交。我们提供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同意修改设计方案,证明金凯没有行贿的目的。

补充:第一起犯罪收受一万元有李建华从金凯处领钱的领条并且有方冰的证明,说明公司的账目清楚。但是第二起犯罪,既没有领条也没有流水账,仅仅有取款证明。
[16:49:26]
 
2477857 · [公诉人]:没有新的意见。受贿罪是权钱交易,一方收取钱财答应为另一方谋取利益即成立该罪,至于是否真的为另一方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定罪。 [16:51:57]  
247785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16:52:17]  
2477859 · [上诉人]:我已经五十多岁,患有多种疾病,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16:52:44]  
2477860 · [审判长]:在法定指导下,经过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辩论和合议庭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对控辩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庭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合议庭将在休庭评议后予以认证。由于该案案情重大,今天不能当庭进行宣判,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现在宣布休庭。
[16: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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