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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 |
添加时间: 2011-4-20 18:53:40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710 字号:大 中 小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加其刑事责任 [14: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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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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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14:0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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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被告人]:韩艾雯,(略)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没有。 [14: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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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何时何因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被逮捕。 [审判长]:本院已在十日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14: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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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判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艾雯抢劫一案。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周军、卞飙人民陪审判员钱纪君组成,由审判员周军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春丹担任记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静出庭支持公诉。 [14:0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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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如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你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要求回避。 [1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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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本案被告人已委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张树学担任辩护人,除辩护人的辩护外,在庭审中被告人还享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2)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3)法庭辩论结束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14: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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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4: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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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有何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对起诉书没有意见。 [14: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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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14: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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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第一节事实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安眠药有多少? [被告人]:100多粒。 [公诉人]:被告人,药片名字是什么? [被告人]:安定。 [14: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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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告人你请同事喝酒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就是想偷钱。 [公诉人]:被告人,一共劫得多少钱? [被告人]:一共3100多元。 [14: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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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告人,第二节事实回答提问。 [14: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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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第二节中你一共劫得多少钱? [14:1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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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一共劫得两个人的钱,一个六百元一个一百二十元。 [公诉人]:被告人,劫得钱以后呢? [被告人]:我将钱汇到医院了,然后我就回老家了。 [14: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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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员]:回答本庭提问。 [审判员]:被告人,你为什么想到以这种方式来劫得被害人的钱财? [被告人]:我就是电视里面学来的,然后我制作了假证应聘到公司就是请同事来喝酒然后下药劫财。 [14: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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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不需要讯问。 [14: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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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本院采纳检察机关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 [14: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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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相关证人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一起喝酒,昏睡后被劫财物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 [审判员]: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14:2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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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西药一瓶,htc7373型手机一部等以及该手机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14:2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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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审判员]:被害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有何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14: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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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2010年11月11日在本市长春路76号现场勘验的情况,及从现场提取到被害人的尿样等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异议? [辩告人]:没有异议。 [14:2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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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上海市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审判员]: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有何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4: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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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江苏省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实2010年11月17日送检的被害人的血样中均检出舒乐安定成分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14: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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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事实部分举证完毕。 [14: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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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就量刑部分予以调查,公诉人就量刑情节方面讯问。 [公诉人]:你案发后有没有退赃? [被告人]:没有。 [14:3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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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你劫得的手机到什么地方去了? [被告人]:被公安扣押了。 [14:3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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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你有没有能力退出赃款? [被告人]:我没有能力退赃款。 [14:3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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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就量刑情节方面向被告人提问。 [辩护人]:没有提问。 [14:3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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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就量刑情节公诉人举证。 [14:3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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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公安分局南禅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有何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14:3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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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证据提供? [辩护人]:有一份其儿子的病例证实被告人所得赃款均用于其儿子的医药费了。 [审判长]:给公诉人查看。 [14:3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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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对事实部分有没有补充? [被告人]:没有。 [14:3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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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就案件定性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使用麻醉药物使他人昏睡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14:3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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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对本案定罪有何辩护意见? [被告人]:我不知道放了两片安眠药就构成了抢劫罪,我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14:3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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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就案件认定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对于指控被告人抢劫罪没有异议。 [14: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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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就本案的量刑方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量刑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使用麻醉药物是他人昏睡,一次劫得数人财物,该药物对人的伤害无法估计,因此其行为恶劣。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也表示很后悔。依据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以抢劫罪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予以处罚,并处罚金。 [14:4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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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就量刑部分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是为了给身患心脏病的孩子治病,不是为了挥霍和享受,我请求法官对我从轻处理。 [审判长]:辩护人就量刑部分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一、主观上是为了给孩子治病。二、每次用两粒安眠药,其并非罪大恶极。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理。建议量刑: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审判长]:公诉人就辩护人辩护意见答辩。 [14:4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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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辩护人提及的被告人是为了给孩子治病才犯罪,但是其确实是实施了两次抢劫,而且还是蓄意而为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还是要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综上,请法庭综合评价后予以定罪量刑。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答辩? [辩护人]:没有新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经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论,被告人、辩护人对案件定性部分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对量刑提出辩护意见,本庭将依法综合评价后对被告人予以判处。 [14:4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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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我对不起家里人,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 [审判长]:现在休庭,本案待合议庭评议以后宣判,现在将被告人暂押。 休庭。 [14:5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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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韩艾雯抢劫一案,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论终结后,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韩艾雯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艾雯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艾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15: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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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另行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5: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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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庭审结束。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认为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将被告人还押。 [15: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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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庭。 退庭。 [15:10: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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