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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 |
正在开庭-- 审理“窃贼一无所获却被发现 被害人灵活机智将其抓获”案 |
添加时间: 2015-9-24 16:24:27 来源:房山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887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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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提被告人刘某到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被告人姓名、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2月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12:3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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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受处分的时间、种类? [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1月20日被假释,2013年7月6日假释期满。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 [审判长]:你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 [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是否有检举揭发? [被告人]:没有。 [12:3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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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10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于妍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凤茹担任法庭记录。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洪臣出庭支持公诉。 [12:3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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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当事人及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也就是换人进行审理。 [审判长]:被告人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2: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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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辩护的权利,即除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并且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公诉人以上权利是否听清? [公诉人]:听清了。 [12:3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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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就本案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听清了,一致。 [12:3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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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 [被告人]:无异议。 [12:3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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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认罪吗? [被告人]:认罪。 [12:3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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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12:3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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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被告人]:同意。 [12:3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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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公诉人]:同意。 [12: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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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认罪,公诉人不再讯问。 [12:3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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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出示证据。首先宣读被告人刘某供述(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原媛的陈述(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报案记录(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12:4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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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出示证据。首先宣读被告人刘某供述(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张建合的陈述(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搜查笔录及照片(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12:4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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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报案记录(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到案经过(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身份及前科情况(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12:4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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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你吸毒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就那一次,现在不吸毒了。 [12:4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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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与上述证据相反的证据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12:4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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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系合法取得,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12:4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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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12:4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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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这次犯罪很后悔,我不能原谅自己,我请求法官对我从轻处罚,下次我不会再犯了。 [12: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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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已经充分考虑公诉人与被告人意见,下面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盗窃未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2:4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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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意见吗?上诉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意见。 [审判长]:现在闭庭。 [12:42: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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