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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男子冒充妙龄女谈恋爱 微信诈骗20万被公诉
添加时间: 2015-7-29 15:46:39 来源:西城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353    字号: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讲稿、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9:55]  

253591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诉讼参与人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
[09:40:46]
 

2535916 · [审判长]:受审被告人姓名张某,性别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民族汉族。
        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某路。户籍地同上。
        文化程度高中, 工作机关、职务、级别均无。
        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无。
        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 无。
[审判长]:何时被拘留,因何问题?
[被告人]:2015年3月23日被拘留,因涉嫌诈骗罪。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15年4月28日,被逮捕。
[审判长]:西检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被告人]:2015年7月16日。
[09:43:03]
 

2535919 · [审判长]: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刑二庭审判员张岩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郝之涛、朱德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洋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你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不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辩护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做最后陈述,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宣读起诉书,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张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收到起诉书有十天了吗?
[被告人]:有十天了。
[审判长]:辩护人收到起诉书有十天了吗?
[辩护人]:有十天了。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09:51:40]
 

2535922 ·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是如何和被害人认识的?
[被告人]:我上网在百度贴吧上看见的被害人号码,加入他的微信,成为好友。
[公诉人]:你是以什么身份出现的?
[被告人]:是以顾客的名义出现的,我说我叫姜某,是女孩儿,是1992年出生的,身在北京。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联系的?
[被告人]:2012年4月。
[公诉人]:怎么聊天的?
[被告人]:一开始是想买琥珀联系的,然后从普通客户咨询转化为朋友。最开始是咨询货品的信息,然后就说一些大家的经历,大学的故事。
[公诉人]:你是以姜某的名义说的吗?
[被告人]: 是以姜某的名义说的,但是说的是自己的事情。
[09:54:58]
 

2535923 · [公诉人]:你俩后来关系怎么样?
[被告人]:后来被害人就对我产生了好感。也就是对姜某产生了好感。
[公诉人]:你俩后来有更深的接触吗?
[被告人]:就是微信和电话。
[公诉人]:你们有什么更亲密的朋友关系吗?
[被告人]:有,是情侣的身份。
[公诉人]:你们之间有经济上的往来吗?
[被告人]:最开始的没有,直到2014年6月份,我要参加语言学习班,我家里不支持,我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和被害人,我就说是姜某的朋友张某家里有事要用钱,跟他说的,他就给了,用的支付宝,转的我的建设银行卡。这是第一笔钱,是一万元。
[公诉人]:后面还有经济往来吗?
[被告人]:一直要到2014年11月份左右,还说过姜某的阿姨用钱,还有姜某生病用钱。
[09:56:53]
 

2535924 · [公诉人]:都是怎么给你钱?
[被告人]:以支付宝的方式,我用我妈妈的银行卡,我妈妈叫崔某。
[公诉人]:你自己的名字有吗?
[被告人]:除了第一次一万元,后来就没有我的名字了。
[公诉人]:数额是多少钱?
[被告人]:数额在24万元之内。
[公诉人]:有物品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钱怎么用了?
[被告人]:消费了。
[公诉人]:家里知道这个事情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后来怎么案发的?
[被告人]:我以姜某邻居的身份和被害人见面的,他每天就是去跑生意,我跟着他去跑生意。
[公诉人]:你怎么被抓获的?
[被告人]:被害人就直接把我带到派出所了。
[公诉人]:你拿了钱之后都是自己花了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除了三张银行卡还有别的交往吗?
[被告人]:没有。2014年6月份到2014年11月份只有他给过我钱,之后有工作方面的原因别人给我钱。
[公诉人]:你记得清吗?
[被告人]:就是这些。
[10:00:11]
 

2535925 · [公诉人]: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就事实部分有无发问?
[辩护人]:你一开始认识被害人的目的?
[被告人]:想买琥珀。
[辩护人]:你在什么时间就不要钱了?
[被告人]:2014年11月份之后就不要了,我觉得我这么做错了。
[辩护人]:你在停止要钱后,你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想挣钱还给被害人。
[辩护人]:完毕。
[审判长]:公诉机关对量刑部分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怎么认识现在这个问题?
[被告人]:我错了。
[公诉人]:有能力退赔吗?
[被告人]:家里能退。
[公诉人]: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对量刑部分有无发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某,你为什么要冒充女性和被害人交往?
[被告人]:我开始想买琥珀,我觉得以女性身份买会有优惠。
[审判长]: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你怎么想的?
[被告人]:我觉得这样会得到别人对我的关心。
[审判长]:你们都怎么联系?
[被告人]:微信、电话。
[审判长]:你以几个理由向被害人要钱?
[被告人]:三个,第一个是姜某同学有事,第二个是姜某阿姨有事,第三个是姜某生病,得的是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审判长]:你以几个身份和被害人联系过?
[被告人]:4个。姜某的邻居,姜某的父母等。
[审判长]:为什么这么多身份和被害人交往?
[被告人]:我怕会引起被害人怀疑。
[审判长]:你要钱的时间段?
[被告人]:2014年6月份到2014年11月份止,要了50几次,一共在24万元之内。
[审判长]:被害人以几种方式向你付款?
[被告人]:支付宝和银行转账。
[审判长]:你使用的账号都是你自己使用吗?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你都怎么使用了这些钱款?
[被告人]:日常消费了。
[审判长]:抓获你的时候起获了什么?
[被告人]:手机三星的和苹果5S手机等物品,三星是我父亲给的,苹果是我自己买的。
[审判长]:家属代你退赔,你是否愿意?
[被告人]:愿意。
[10:12:38]
 

2535926 · [审判长]:由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出示被害人宋某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异议,我从来没有向他要过物品,而且钱款只有24万元之内。
[审判长]:你们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是谁提出的?
[被告人]:被害人提出来的,是他先说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10:18:07]
 

2535927 · [审判长]: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被害人宋某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手机截屏。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10:22:19]
 

2535930 · [公诉人]:出示涉案银行卡查询记录(被告人使用的三张卡,户名为崔某、户名为张某)。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我后面的实在记不清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为什么摘要之前都写的宋某,后面都写的崔某。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诉人]:银行记录的问题,但是账号是唯一的,账号是不会变化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被害人宋某转账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一份。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到案经过。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10:30:04]
 

2535933 · [审判长]: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10:33:05]
 

2535942 · [审判长]: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公诉人]:完毕。
[审判长]:以上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10:39:11]
 

2535956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出示?
[辩护人]:提交被告人张某的生活表现证明(被告人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张某高中获奖证书。
[审判长]:被告人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诉人]:在确定真实性的前提下,没有意见。
[审判长]:待合议庭评议,继续举证。
[辩护人]:在开庭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被告人积极退赔,达成了谅解协议,有谅解协议。一共支付25万元,先支付15万元,剩下10万元一年内还清。被害人现在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诉人]:在确定真实性的前提下,没有意见。
[审判长]:待合议庭评议,继续举证。
[辩护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10:45:04]
 

253596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就事实部分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张某假冒女子身份骗取他人信任并进而编造借口骗取他人钱财、且所骗取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就事实部分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就事实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罪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就量刑部分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张某涉案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赔偿协议,现在公诉方未能做出确认,在法庭确认之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审判长]:被告人就量刑部分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就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认识之初,没有骗取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并非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开始冒充女性,只是为了购买琥珀时能够便宜。在到案之前被告人没有再向被害人要钱,还帮助了被害人,以上事实在被告人手机微信聊天中均有体现,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家属已经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得到了谅解,被告人家庭条件不好,被告人仍想方设法退赔,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最初不是为了以骗钱为目的,只是想得到他人的关心。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请求宽大处理,请求判处缓刑。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诉人]:关于缓刑,公诉人认为不妥,不足以适用缓刑。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非常后悔,我认罪悔罪。我愿意赔偿被害人。我不应该做出这种事情。请求从轻处罚。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30分钟后进行宣判。将被告人张某带出法庭。(法警执行)
[10:49:39]
 

2536036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详见判决书)。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提起公诉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闭庭。(法警将被告人张某带出法庭)
[11: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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