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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 |
添加时间: 2015-5-21 10:07:51 来源:二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87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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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3:4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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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诉讼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4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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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提上诉人宋某、原审被告人王某到庭。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上诉人宋某,你还有别的名字吗? [宋某]:无。 [审判长]:你的年龄、出生年月日? [宋某]:26岁,1989年2月2日出生。 [审判长]:你的民族、出生地? [宋某]:汉族,黑龙江省某地。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捕前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宋某]:高中文化,手机销售。 [审判长]:你的户籍地住址? [宋某]:黑龙江省某地。 [13:5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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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你以前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宋某]:无。 [审判长]:你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宋某]:因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2014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 [审判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你收到了吗? [宋某]: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宋某]:2015年2月4日。 [审判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你犯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 [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审判长]:你提出上诉了吗? [宋某]:上诉了。 [13:5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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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审被告人王某,你还有别的名字吗? [王某]:王某1。 [审判长]:你的年龄、出生年月日? [王某]:33岁,1981年10月11日出生。 [审判长]:你的民族、出生地? [王某]:汉族,河南省某地。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捕前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王某]:小学文化,农民。 [审判长]:你的户籍地住址? [王某]:河南省某地。 [审判长]:你以前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王某]:无。 [审判长]:你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王某]:因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2014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 [审判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你收到了吗? [王某]: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王某]:2015年2月4日。 [审判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你犯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 [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判长]:你提出上诉了吗? [王某]:没有。 [13:5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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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宋某、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名单。本合议庭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张浩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赵志伟,代理审判员常燕组成。本院书记员陈文迪担任法庭记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姚彩云出庭履行职务。 受上诉人宋某的委托,北京市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莉莉出庭为其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有权提出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审判长]:上诉人宋某,你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吗? [宋某]:不申请。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王某,你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吗? [王某]: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上诉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上诉人宋某,你听清楚了吗? [宋某]:听清了。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王某,你听清了吗? [王某]: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审判长]:上诉人宋某,你听清了吗? [宋某]:听清了。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王某,你听清了吗? [王某]: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上诉人宋某,你听清楚了吗? [宋某]:听清了。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王某,你听清了吗? [王某]:听清了。 [13:5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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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下面由审判员宣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主文部分。 [13:5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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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12日,宋某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型号为M1911的枪状物一支,经鉴定,该枪状物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后宋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以730元的价格将该枪支及BB弹等物出售给王某并进行试射。 二、2014年5月3日,宋某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型号为M84的枪状物一支及BB弹等物,经鉴定,该枪状物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后宋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枪支及BB弹等物出售给王某,王某行试射,并将前次交易的型号为M1911的枪支作为交易筹码之一交付给宋某。 另查,上述M1911型及M84型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收缴。宋某于2014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王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4: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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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对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追缴被告人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三十元,追缴后依法没收。 [14:0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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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诉人宋某、原审被告人王某,刚才宣读的一审判决书与你们收到的判决书一致吗? [宋某]:一致。 [王某]:一致。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审被告人王某带出法庭候审。 [审判长]:一审认定你犯罪的事实你认可吗。 [宋某]:认可。 [审判长]:上诉人宋某说一下你的上诉理由。 [宋某]:量刑过重。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没有。 [14: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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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检察员是否对上诉人进行讯问? [检察员]:讯问。 [审判长]:下面由检察员对上诉人宋某进行讯问。 [检察员]: 希望你如是回答检察员的讯问。 对抓获王某你提供了什么。 [宋某]: 提供了电话号码。 [检察员]:检察员暂时讯问到此。 [审判长]:你和王某是怎么认识的。 [宋某]:网上认识的。 [审判长]:你们见过几次。 [宋某]:两次。 [审判长]:王某的身份情况你知道吗。 [宋某]:在酒店当保安,具体酒店不清楚。 [审判长]:王某的身份证号你知道吗。 [宋某]:不知道。 [审判长]:你拿枪用过吗。 [宋某]:没有拿出去过,在我的暂住地玩过。 [审判长]:你是什么被抓获的。 [宋某]:公安到我家里,问我在网上买什么了。 [审判长]:你是向公安提供了王某的手机号是吗? [宋某]:对。 [审判长]:公安是如何知道王某的。 [宋某]:我知道交代的。 [审判长]:为什么会交代王某。 [宋某]:我觉得公安就是想把枪追回来。 [审判长]:什么时候供述的王某。 [宋某]:当天晚上。 [审判长]:是你主动说的还是民警问你的。 [宋某]:民警问我枪去拿了,我就说了王某。 [审判长]:手机号是你自己提供的吗。 [宋某]:是的。 [审判长]:检察员和辩护人有补充发问吗。 [检察员]:没有。 [辩护人]:没有。 [14: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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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法警将上诉人宋某带出法庭候审,提原审被告人王某到庭。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王某,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还有要向法庭陈述的吗? [王某]: 一审判决属实,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没有发问。 [审判长]:检察员是否对原审被告人进行讯问? [检察员]:讯问。 [审判长]:下面由检察员对原审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 [检察员]:今天二审开庭希望你如实回答, [王某]: 好的。 [检察员]:你的枪是从哪儿拿来的? [王某]: 是从宋某那里买来的。在大兴区。 [检察员]:你买枪平时干什么? [ 王某]: 就在酒店里放这。 [检察员]:你是怎么到案的? [ 王某]: 民警给我打电话。 [14: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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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检察员暂时讯问到此。 [审判长]:你在什么地方工作? [王某]:某餐厅。 [审判长]:你和宋某怎么认识的? [王某]:网上。 [审判长]:公安是什么时候给你打的电话? [王某]:下午四点左右给我打的电话。 [审判长]:公安当时怎么说的? [王某]:警察问我的身份,问我是否在大兴有交易。并让我去派出所。我不知道他们是如何知道我的手机号的。 [审判长]:检察员和辩护人是否对王某有补充发问? [检察员]:没有。 [辩护人]:没有。审判长我想对宋某补充发问。 [14: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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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审被告人王某带出法庭,提上诉人到庭。 [审判长]:辩护人请进行补充发问。 [辩护人]:你网上购买枪支干什么? [宋某]:个人爱好。 [辩护人]:你在工作吗? [宋某]:我在大兴区的手机卖场工作,工作不到二年。 [辩护人]:你在案发之前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宋某]:没有。 [辩护人]:2014年5月27日是否收到传唤证? [宋某]:我不记得了。 [辩护人]:案卷里面显示你收到了大兴区的传唤证? [宋某]:以案卷为准。 [辩护人]:你的历次陈述是否一致? [宋某]:一致。 [审判员]:你是怎么被抓的? [宋某]:公安机关上门。 [审判员]:除了北京还有其他地方警方找你吗? [宋某]:还有宁波警方。 [审判员]:他们是怎么找到你的? [宋某]:根据邮寄地址找到的。 [审判员]:你给他枪支了吗? [宋某]:我给了,但是他们说不是他们要找的。 [审判员]:他们找的是哪个? [宋某]:M84。 [审判长]:你在网上交易了两把枪是吗。 [宋某]:对,我是从两个店里面分别买的? [审判长]:你以什么时候名字购买的? [宋某]:王先生。 [审判长]:M84是从哪里买的? [宋某]:刚开始不知道。 [检察员]:你与王某的聊天记录你认可吗? [宋某]:认可。 [检察员]:聊天记录都是真实的吗? [宋某]:对。 [14: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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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法警将王某带入法庭。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审判长]:一审法庭出示的证据二审还需要重新出示吗。 [检察员]:不需要。 [宋某]:不需要。 [王某]:不需要。 [辩护人]:不需要。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宋某]:没有。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王某]: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出示。 [检察员]:没有。 [14:1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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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诉人宋某,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宋某]:没有。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王某,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王某]: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检察员]:不申请。 [14: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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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上诉人宋某,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宋某]:我认罪,我是初犯,且法律意识比较单薄,并不是有预谋的犯罪。仿真枪支在我认为就是玩具,并没有犯罪的意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下面由你为自己辩护。 [王某]:我文化程度不高,所以触犯了法律,我从小就喜欢玩枪,法律意识比较单薄,希望法庭根据我是初犯从轻处罚。 [14: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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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认为量刑过重。一、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传唤过程中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在传唤期间上诉人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其在传唤期间的供述应该认定为自首。宋某的供述一致稳定,并没有逃脱法律处分的行为,不能认为宋某是口头传唤方式就否定上诉人归案的主动性。二、宋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宋某对枪支的危害性认识不清,且宋某是初犯且是偶犯,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14:2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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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检察员]:一、一审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不应认定为自首情节,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买卖枪支的行为以后进行的抓捕,并不属于自首情节。根据二人的聊天的记录可以看出上诉人是知道法律规定不允许买卖枪支的。在案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买卖枪支不止是两支。虽然上诉人有如实供述,提供王某的电话号码等情节,但这只是从轻的情节,一审判决三年,已经是法定刑的最低刑期,且上诉人不应适用缓刑。所以一审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法院维护原判。 [14:3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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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诉人宋某,你还有要为自己辩解的吗? [宋某]:没有。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王某,你还有要为自己辩解的吗? [ 王某]: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辩护人]:宋某通过传票传唤到公安机关且如实供述,是符合自首情节的。 [14:3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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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下面由上诉人宋某作最后陈述。 [宋某]:我认罪,在看守所我每天都在自我检讨和反省,对犯罪我十分后悔,希望法官可以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会好好把握,积极改造。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王某,下面由你作最后陈述。 [王某]:我因一时贪玩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对自己的家人没有尽到责任,让父母失望。我以后好好做人回报我的父母,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 [14:3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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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今天合议庭对宋某、王某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检察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宋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宋某虽在家中被抓获归案,但公安机关用的是传唤证,根据司法解释,宋某具有投案情节,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在一审期间,相关机关、居委会也出具说明宋某具有判处缓刑的条件,建议二审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已掌握宋某的犯罪事实,故其不具有投案情节,且在案证据已证实其主观上明知购买的是枪支;我国刑法对涉枪案件系打击重点案件,缓刑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宋某虽具有提供王某电话的情节,但该情节属于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已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并起刑判决。故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意见均以记录在案,合议庭进行评议,判决结果另行宣告,庭审笔录休庭后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阅签。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休庭后提交法庭。 [审判长]:将上诉人宋某、原审被告人王某带出法庭,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4:4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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