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
|
其他犯罪 |
正在开庭--租赁‘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 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公诉 |
添加时间: 2015-5-20 9:47:58 来源:大兴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445 字号:大 中 小 |
· |
[书记员]:(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7:20] |
|
2496491 |
·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39:26] |
|
2496506 |
· |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一]:李某1。 [审判长]:有无别名(化名)? [被告人一]:无。 [审判长]:你的出生日期? [被告人一]:19**年*月*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一]:*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一]:初中。 [审判长]: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一]:410425************。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一]:农民。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一]:河南省郏县。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一]:河南省郏县某镇某村*号。 [09:43:11] |
|
2496513 |
·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法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时间? [被告人一]:无。 [审判长]:被告人你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涉嫌什么罪名? [被告人一]:2014年6月16日被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持有伪造的发票。 [审判长]:你被逮捕的时间? [被告人一]:2014年7月24日。 [审判长]: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收到的时间超过十天了吗? [被告人一]:收到了,超过十天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一]:2015年4月10日。 [09:45:15] |
|
2496524 |
· |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二]:李某2。 [审判长]:有无别名(化名)? [被告人二]:李某某。 [审判长]:你的出生日期? [被告人二]:19**年*月*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二]:*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二]:初中。 [审判长]: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二]:410425************。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二]:农民。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二]:河南省郏县。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二]:河南省郏县某镇某村*号。 [09:47:47] |
|
2496526 |
·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法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时间? [被告人二]:因盗窃,2008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被告人你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涉嫌什么罪名? [被告人二]:2014年6月15日被羁押,2014年6月16日被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审判长]:你被取保的时间? [被告人二]:2014年7月23日。 [审判长]: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收到的时间超过十天了吗? [被告人二]:收到了,超过十天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二]:2015年4月10日。 [09:49:22] |
|
2496537 |
· |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三]:梁某某。 [审判长]:有无别名(化名)? [被告人三]:无。 [审判长]:你的出生日期? [被告人三]:19**年*月*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三]:初中。 [审判长]: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三]:410425************。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三]:农民。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三]:河南省郏县。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三]:河南省郏县某乡某村*号。 [09:53:09] |
|
2496549 |
·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法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时间? [被告人三]:无。 [审判长]:被告人你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涉嫌什么罪名? [被告人三]:2014年6月15日被羁押,16日被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审判长]:你被取保的时间? [被告人三]:2014年7月23日。 [审判长]: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收到的时间超过十天了吗? [被告人三]:收到了,超过十天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三]:2015年4月10日。 [09:55:25] |
|
2496554 |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1、李某2、梁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持有伪造的发票,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一案。本庭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王玮zhe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常永春、林树影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书记员李美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斌峰出庭支持公诉。 [09:56:26] |
|
2496571 |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1、李某2、梁某某,你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一]: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人二]: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人三]: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李某1、李某2、梁某某,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一]:听清了。 [被告人二]:听清了。 [被告人三]:听清了。 [09:58:53] |
|
2496690 |
· |
[审判长]: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李某1伙同李某2及梁某某,于2014年6月7日至6月13日之间,使用自他人处租赁的“伪基站”设备,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地,先后四次非法利用、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迫使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并发送广告短信。2014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大兴区某小区附近被三被告人抓获,并起获“伪基站”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1台。公安机关随后又在三人租住的房屋室内,查获李某1持有发票528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26枚。经对扣押的“伪基站”设备及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查实被告人所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共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35854个,共造成35854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另经鉴定,被告人李某1所持有的467张发票系伪造,所持有的5枚公司、企业印章系其委托他人伪造。 [10:08:09] |
|
2496699 |
· |
[审判长]:公诉人对起诉书有需要补充或变更的么? [公诉人]:实际逮捕日期为7月24日。 [审判长]: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犯罪有意见吗? [被告人一]:没意见。 [被告人二]:没有。 [被告人三]: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没有。 [10:09:16] |
|
2496706 |
·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卷一32-37,38-42页,48-52页,卷六3-6页,李某1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供述; 卷七3-5页李某1关于伪造印章的供述;补充材料,检察院提讯李某1时的供述。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一]: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二]: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被告人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10:10:54] |
|
2496715 |
·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卷二38-42页,卷二48-51页,李某2供述.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一]: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二]: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被告人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公诉人]:卷三22-26页,27-31页,47-49页,梁某某供述。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一]: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二]: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被告人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10:12:35] |
|
2496723 |
·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卷一13-14页,搜查笔录,卷四17-21页,网警大队对笔记本的勘验报告,卷四23-30页,网警大队对台式电脑的勘验报告,卷四第45-48页,移动公司出示的现场设备勘验报告。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一]: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二]: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被告人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10:13:48] |
|
2496771 |
·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卷四31-35页,卷四36-40页,鉴定意见;卷四44页,查获伪基站设备认定书;卷四72-82及补充材料,印章鉴定书;卷四60-61页,发票鉴定情况;补充材料,电子检测报告。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一]: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二]: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三]:听清楚了,没意见。 [公诉人]:卷四第9-11页,吴某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一]: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二]: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三]:听清楚了,没意见。 [公诉人]:卷一16-21页,卷二19-23页,卷三17-28页,扣押物品清单,卷四50-59页,照片十张。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一]: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二]: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三]:听清楚了,没意见。 [10:22:52] |
|
2496787 |
·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卷四第1页,受案登记表;卷四第3至8页,到案经过;李某1口供卷第73至76页,被告人身份信息;李某2口供卷第64至65页,被告人身份信息;第72至74页,前科材料;梁某某口供卷第53至55页,被告人身份信息;卷六11页,民警工作记录;卷四49页,情况说明一份;卷四84页,伪基站工作原理及具体危害一份;卷六12页,民警工作说明一份;补充材料卷,涉及印章的工作说明一份。本案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一]:听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人二]: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被告人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10:26:53] |
|
2496795 |
· |
[审判长]:被告人你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自首、立功的情形吗? [被告人一]:给公诉人提供了刻章人的地址、电话。 [审判长]:公诉人核实了吗? [公诉人]:目前无反馈。 [审判长]:李某1,本庭会视情况而认定你的揭发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2你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自首、立功的情形吗? [被告人二]: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梁某某你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自首、立功的情形吗? [被告人三]:没有。 [10:29:35] |
|
2496799 |
· |
[审判长]: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或出示吗,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三被告人有上述申请吗? [被告人一]:没有。 [被告人二]:没有。 [被告人三]:没有。 [审判长]:以上宣读的刑事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没有异议的,本庭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10:30:57] |
|
2496824 |
·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1、李某2、梁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截断通信线路,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某1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又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持有伪造的发票,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李某1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持有伪造的发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违章,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建议法庭数罪并罚。李某2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梁某某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请法庭依法做出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一]:没有。 [被告人二]:没有。 [被告人三]:没有。 [10:46:48] |
|
2496827 |
·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一]:我年少无知,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想到行为触犯法律,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让我改过自新。 [被告人二]:之前我不知道行为触犯了法律,认罪悔罪,以后不会再犯。 [被告人三]:之前我不知道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认罪悔罪,不会再犯。 [10:48:05] |
|
2496829 |
· |
[审判长]:现在休庭。宣判日期另定。庭上出示的证据庭后移交。当事人核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字退庭。 [10:48:16] | |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