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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陈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添加时间: 2015-5-19 10:09:29 来源:蚌埠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62    字号: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2、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审判人员可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7、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入庭。
[09:04:35]
 

2495603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09:05:05]  

249560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5:23]  

2495607 · [审判长]: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运到庭……请法警将被告人的戒具打开。 [09:06:02]  

2495608 · [审判长]:现在查明到庭人员身份情况,首先查明被告人陈运的身份: [09:07:09]  

2495615 · [主审法官]:被告人陈运,男,1987年11月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71110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禹会区长青乡山香村。被告人陈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月5日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09:08:44]  

2495618 · [主审法官]:在本案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09:08:58]  

2495623 · [被告人]:没有。 [09:09:27]  

2495626 · [主审法官]:请辩护人介绍一下自己的情况。 [09:10:23]  

2495629 · [辩护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献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秀侠到庭辩护。 [09:11:00]  

2495632 · [主审法官]:为了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今天法庭允许被害人的近亲属参加庭审,由于本案被害人较多,现在法庭查明诉讼代理人情况,哪位是周兵兵的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09:11:27]  

2495636 · [高慧萍]: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慧萍受被害人周兵兵妻子万伟伟的委托到庭参加诉讼。 [09:12:33]  

2495638 · [主审法官]:请问哪位是徐开源,李倩倩,徐农科的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09:13:08]  

2495640 · [张从江、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从江,凌远龙受被害人李倩倩的父亲李守利,徐有恒的父亲徐开源的委托到庭参加诉讼。 [09:13:48]  

2495643 · [主审法官]:哪位是胡玉祥的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09:14:05]  

2495647 · [王忠、许晓冬]: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许晓冬受被害人胡玉祥的妻子乔树梅的委托到庭参加诉讼。 [09:14:34]  

2495649 · [主审法官]:哪位是汤德兴的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09:14:53]  

2495652 · [黄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律师黄磊受被害人汤德兴的父亲的委托到庭参加诉讼。 [09:15:15]  

2495657 · [审判长]:被告人陈运,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09:16:02]  

2495658 · [被告人]:收到了。 [09:16:18]  

2495661 · [主审法官]:什么时候收到的? [09:16:48]  

2495663 · [被告人]:应该是2015年3月2日。 [09:17:03]  

2495671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按照送达起诉书的日期,本院已于开庭十日以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今天开庭符合该项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对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09:18:21]
 

2495694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法庭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任秀莲、饶刚、孙洪熙三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任秀莲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孙洪熙(即左手位置的法官)担任主审。由本院书记员陆敏婕担任今天的法庭记录。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学利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陈运亲属的委托,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献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秀侠到庭辩护,受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萍、张从江、凌远龙、王忠、许晓东、黄磊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1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条、第193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说明理由要求上述人员不参加审理本案。

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参与审理本案有没有意见。
[09:22:20]
 

2495696 · [均]:没有意见。 [09:22:38]  

2495697 · [审判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193条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的权利。
(3)申请补正权,即被告人认为法庭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

被告人陈运,你听清楚了吗?
[09:23:55]
 

2495698 · [被告人]:听明白了。 [09:24:14]  

249569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24:43]  

2495701 · [公诉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25:20]  

2495722 · [主审法官]: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对所指控的犯罪是否属实?作简要陈述。陈述尽量简明、扼要,尽可能只陈述结论性意见。 [09:36:09]  

2495723 · [被告人]:听清楚了,起诉书指控的属实。 [09:36:29]  

2495724 · [主审法官]:公诉人先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09:36:48]  

2495725 · [公诉人]:你刚才回答法庭说事实属实,你认罪吗? [09:37:05]  

2495728 · [被告人]:我认罪。 [09:39:40]  

2495730 · [主审法官]: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发问的? [09:39:55]  

2495734 · [均]:没有。 [09:40:46]  

2495735 · [主审法官]:被告人陈运,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 [09:41:03]  

2495736 · [被告人]:好的。 [09:41:23]  

2495738 · [主审法官]:车辆肇事时谁开车的? [09:42:31]  

2495740 · [被告人]:是我,我和陈友一起去的,去的时候是陈友开的车,我当时喝酒了,喝了一杯多白酒,2两五的白酒,啤酒喝了2杯,我后期又去唱歌,喝了3瓶啤酒。 [09:43:59]  

2495741 · [主审法官]:你当天回来的时候有没有同行的人? [09:44:18]  

2495742 · [被告人]:我和陈友一起回来的,我开车的。 [09:44:42]  

2495743 · [主审法官]:你开车的路上有没有限速? [09:45:09]  

2495744 · [被告人]:有限速,我知道酒后驾车时国家严禁的,我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09:45:29]  

2495746 · [主审法官]:控辩双方有无补充询问,被告人有无补充陈述? [09:45:50]  

2495748 · [均]:没有。 [09:46:19]  

2495750 ·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09:46:41]  

2495752 · [主审法官]: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出示相关证据,并就出示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 [09:46:59]  

2495757 · [公诉人]:就被告人认罪,在此就简要说明一下证据。
首先宣读陈友证人证言……
[09:48:05]
 

2495760 · [被告人]:当时陈友根本没有叫我别开车,之前车一直是他开的,回家的时候他就把钥匙给我,我就开了。 [09:49:06]  

2495761 · [主审法官]: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09:49:28]  

2495762 · [辩护人]:陈友的证言是不属实的,陈友是想推卸责任。 [09:49:48]  

2495763 · [诉讼代理人(胡)]:我们认为陈友的证言是可信的陈运在以前的供述说曾经有酒驾的事实,而且还不是一次,陈友基于朋友之间的友情提醒陈运,我们认为符合事实。 [09:52:36]  

2495764 · [诉讼代理人(徐)]:我们认为陈友的证言是比较可信的,因为被告人和陈友是朋友关系,不存在推卸责任这一说。 [09:53:03]  

2495766 · [主审法官]:下面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3:22]  

2495769 · [公诉人]:下面宣读陈运母亲的证言。
陈运母亲、妻子和亲戚的证言
1)2014年12月27日赵玉华的证言,卷二202-203

内容摘要:昨天晚上23时许,陈运用个陌生号码打我电话,说他在万达那开车撞死人了,他看到两个人在地上,一个已经不照了,他讲要回家看看我和他小孩,然后去山香派出所自首,我就坐出租车到事故现场,找到警察讲是我儿子开车出的事,他去自首了。陈运驾驶的是丰田轿车,车主是他自己。

2)2015年1月4日赵玉华的证言,卷二205-207

内容摘要:26日晚23时许,我在家中睡觉,陈怀记接到陈运妻子邵雪的电话,说陈运出事了,她也没说什么事情,让我们去她家把女儿带到我们家(儿子一直由我在带),说完她就挂电话。陈怀记穿衣服准备去陈运家,我接到陈运用公用电话打给我的电话,他说他出事了,发生了车祸。我问什么情况,他说也不清楚。我让陈运回家,他说行,说要回家见我最后一面,我问车祸发生的地点,他说在万达。挂过电话,我起来,喊女婿陆荣飞(与女儿陈莲和我们同住)开车陪我到万达广场。出小区时我给邵雪打电话,问她在哪里,她说正在小区旁边拦出租车去万达,我们就接到邵雪到万达广场西门,我看工农路上围堵了很多人,估计是陈运所说发生车祸的地点,我就下车走到围观人群那里。看到路上躺了两个人,一个大人一个孩子,路边停放在陈运的汽车(牌照皖C?GG598,白色丰田卡罗拉),我们本村的“小有”(大名不清楚)看到我,走过来对我说发生车祸的时候是陈运开的车,他坐在副驾驶位置,开到这里发生车祸。我问他怎么让陈运喝酒后还开车,他说都喝酒了。我问他们哪些人一起喝酒的,他说有10个人在一起喝酒。后来我头晕昏倒在地,没和小有再说什么。等我醒来以后,我给女儿陈莲打电话,问陈运有没有到家,陈莲说陈运到家了,我让陈莲带陈运去公安机关自首。我在现场看到有很多警察,我就近找到一名警察,说这个车是我们家的车,警察问我是不是我开的,我说不是,是我儿子陈运开的。他问陈运在哪里,我说已经去自首了。上了一辆警车,两个警察坐在我身边。他们问我陈运到哪里去自首了,我说去了山香派出所自首。他们问为什么去山香派出所,我说现场人太多,陈运害怕,山香派出所离家近,所以就去那里了。然后警察就开车带我到山香派出所,在派出所,我见到陈运,他已经被戴上手铐,我当时气的上去打他,说“你太让我伤心了”,陈运什么也没说。后陈运被带走,我就自己回家了。

3)2015年1月4日邵雪的证言,卷二210-213

内容摘要:26日下午五点多钟我先带孩子到婆婆家,五点半左右他到婆婆家,他跟我讲陈友给他打话让他到市里面吃饭,讲是有陈友的表哥和朋友。他回家换了个衣服,大概六点钟准备开车(白色丰田车、皖C?GG598)走,临走前我还跟他讲晚上吃饭肯定要喝酒,就别开车了,他讲知道,就走了。晚上八点多钟的时候,我给陈运打了个电话,问他在哪呢,可吃好饭.电话里他讲正在宝龙广场的21号公馆吃饭,他跟我讲吃完饭还要去唱歌。我问他可喝酒吗,他讲喝了,我就讲你喝了酒了,别开车了,他跟我说知道了。大概在晚上11点多的,我在家睡觉,接到陈友的一个电话,他讲自己在万达这边开车撞死人了,让我赶快来。我当时就打电话给公公,让他来我家看小孩,我就打车到了万达。我在出租车上我接到婆婆的电话,她让我在东海大道和工农路的红绿灯那等她,没几分钟婆婆就到了,我们就一起到了万达广场西侧路面。我们就看见有好多人在围观,马路上躺着一个小孩、一个大人,地上有好多血。陈友看见我们俩就把我们拉到万达门口,跟我们讲陈运是喝酒开车撞到人了。后来我们俩就跑到交警跟前,我婆婆讲开车撞人的是她儿子,我婆婆就上警车了,我没上去,后来我婆婆就跟着警车走了。之后我就回去了。我和婆婆在万达时候,我听婆婆打电话跟我大姑子讲让她在楼下等陈运,带他去派出所自首。
[09:54:37]
 

2495771 · [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 [09:55:54]  

2495773 · [诉讼代理人(周)]:对于赵玉华的证言,我认为部分是不属实,陈运姐姐的证言可以证实。 [09:56:43]  

2495775 · [主审法官]: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7:03]  

2495777 · [公诉人]:下面宣读赵世法的证言。
当晚共同喝酒人的证言:

1)20-14年12月30日赵世法的证言,卷三260-262

内容摘要:2014年12月26日晚上我和朋友在蚌埠市宝龙广场21号公馆对面的大排档喝的酒,后来又到凯撒皇宫KTV唱的歌。是王中新喊得我,也是他请的客。除了我、王中新,还有赵怡祥、朱兆银、朱汉久、王中照、陈小伍,开始就是我们七个人喝,过了一段时间,朱汉久又喊的人,先来的两男一女,过了一段时间又来了一个女的。经辨认陈运是后来来的两个男的中的一个。我们在大排档共喝了四瓶口子窖,还拿了一些啤酒。陈运白酒喝了两杯(二两五一杯),在4、5两左右,啤酒他喝了,喝多少我不清楚。我们男的去唱歌了,女的没有去。我们是在纽约厅唱的,搬了一箱子啤酒。我看到陈运喝了,他喝得不少,具体喝了多少我不清楚。结束后离开是朱兆银先坐出租车,陈小伍和我们一起出来的,陈小伍自己坐出租车走的,我和赵怡祥、朱汉久、王中照、王中新五个人坐一辆出租车走的。陈运和另外一个男的怎么离开的我不清楚。

急救医护人员证言

1)2015年1月14日陈瑞的证言,卷二227-230

内容摘要:我现在蚌埠市120急救中心当医生,我是在2014年12月26日23时20分接到指令的,在23时25分赶到现场的。我当时是第一个赶到现场的,看到现场有六名伤者,我对被撞的六个人都进行了检查,有两个人已经当场死亡,一个大人(徐开源),一个小孩(徐农科),这两个人后来由交警负责直接拉殡仪馆去了。还有四个人在现场还有微弱的生命体征。我就拉走了其中两名伤者,一个女同志(李倩倩),一个是胡玉祥,因为胡玉祥的同事在旁边,所以我知道胡玉祥的名字。胡玉祥当时趴在地上,头部出了很多血,身体有轻微的抽搐,我把他翻过来送上救护车时,他就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我对他在救护车上进行了抢救,随后把他送到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抢救。女性伤者是侧躺在路上,头部都是血,意识昏迷,但有生命体征,我就把她和胡玉祥一起送上救护车,也送到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根据急救病历上的记录,我到达现场时间是2014年12月26日23时25分,这个时间是在120急救中心调度室GPS系统记录的,到现场后,我通过检查,发现徐开源、徐农科已经死亡,就对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把胡玉祥、李倩倩送到第三人民医院返回后,在现场又对徐开源、徐农科做了心电图,再次确定他们已经死亡,徐开源、徐农科两人是当场死亡的。胡玉祥的死亡时间大约是在23时45分左右,当时我要抢救两个人,没有时间顾及看表,他在救护车上就没有生命体征了,应该就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这个时间段死亡的。李倩倩在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了救治,她的死亡时间我不清楚。我到现场看到撞人的银色丰田轿车停在工农路东侧靠近万达的绿化带上,撞在一个岗亭上,岗亭已经被撞坏了。我可以把现场的情况画一张图,我讲实在是讲不清楚。(画图约十分钟)


现场证人证言

1)2015年1月22日黄磊的证言,卷二221-224

内容摘要:我现在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西侧“老乡鸡”快餐店担任店长,2014年12月26日我是晚上22时30分至27日6时30分的班。在晚上11点半左右,我和店里3名同事在店里一楼吃饭,听到有门铃响,我就到收银台去看,发现一个脸上、手上有伤的年轻男子进到店里。讲要借一下电话用,我就问他借电话打什么号码,因为我看他手上有血,不想让他接触电话,他讲要打一个120急救电话,我就拔打了120,我讲这边有人受伤了,120问我是什么地方,我就讲是蚌埠万达广场工农路这地方,120告诉我讲已经有救护车过来了。我使用的是0552-3029007,是店里的固定电话。他没有告诉我要抢救什么人,当时我看到他的脸上、手上都是血,以为他让我帮他打“120”是因为他自己受伤了,所以打的“120”。后来这个人离开后,外卖员刘亮听到外面有些乱,好奇跑出去,回来后告诉我们,我们才知道外面发生车祸了。

这名男子有20多岁,较瘦,个子在1米7左右,短发,其他记不清了。现在时间有点长了,而且他当时脸上有血,我辨认不出来。他脸上、手上的伤口我都没有看到。因为他自己抹了一把脸,所以我看到他脸上都是血,但他的左手应该有伤,我看到他的左手在滴血。他好像身上还有酒味。时间长了,不敢肯定了。我拨打过“120”后,他又报了一个手机号码,打通后我把电话给他,听他喊了一声“妈”,讲的他出车祸了,随后他把电话挂了,就离开了。他离开后,过了几分钟,刚才拨过去的手机号码又打回到我们店里的固定电话上,我接的电话,是个女的打的,问我刚才打电话的人还在不在,我讲不在了。她又问我我们是哪里的,我讲是万达广场旁边的一个店铺,随后对方就把电话挂了。

证据分析:出事后陈运借旁边店内电话让帮忙拨打120但没有说明事故及要抢救的伤者,其后借用该电话拨打母亲赵玉华的手机告诉出车祸的事实。

2)2014年12月27日仲玉飞的证言,卷三305-308

内容摘要:我是万达三楼相约砂锅厨师,从万达下班后,我和同事胡玉祥、周学飞一起回公寓,胡玉祥横过工农路准备去路西侧买香烟,我和周学飞在停车场的出口万达步行街处等他,就听到工农路上有一辆车油门的声音非常大,从北向南行驶,紧接着听到“砰”的一声,我就回头向工农路上看,没看到胡玉祥,我们就跑过去,第一眼看到一个中年男子躺在路边停着的一辆车子旁边,第二眼看到胡玉祥躺在中年男子的南侧,我就跑到胡玉祥身边叫他,没有反应,我就拿手机打110,占线,又打120说万达广场出交通事故,快快快。我们又打电话通知胡玉祥的家人,他儿子胡岩就到现场了,我们一直等到120,一起把胡玉祥送到三院,到三院后,医生说他脑部受到重创失血过多,没有生命迹象就放弃了,我们要求抢救,医生说没有用了。我当时很慌乱,发现一辆丰田车冲进了工农路隔离带,将万达停车场外面的岗亭值班室撞坏了,两个人下车,副驾驶男子骂了一句驾驶员,后来听围观群众说驾驶员跑了,驾驶室下的男子瘦瘦的,个不高,副驾驶稍胖一点。我看到包括胡玉祥在内四个伤者,三个男的一个女的。

3)2014年12月28日周学飞证言,卷三309-312

内容摘要:。。。(同仲玉飞部分略去)我看到躺了好几个人,又看到一辆轿车撞到了路东的岗亭上,发现从北向南数第二个人就是胡玉祥,仲玉飞第一时间掏出手机报警。卖烟的在工农路与东海大道路口西北拐处小卖部,安全通道对面没设置人行横道,所以他没走。这辆车从北向南来的,白色轿车,车号皖C?GG598。第一个人是年轻人,在胡玉祥正北偏西位置,胡玉祥在路中心线偏东,他当天穿的灰色衣裤,出事后1分钟许我去看车时,车内没人了。被撞的人我看到一共4人。

4)2014年12月29日赵鹏祖的证言,卷三313-317

内容摘要:当天23时许我驾驶皖C?KD009号轿车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工农路向右转弯准备到万达地下停车场接人,当时向右转弯过来时,我前方有辆出租车,我车速很慢,突然听到我车前方二声撞击声,我看到前方十米处,一辆白色轿车撞上了路边隔离带及岗亭,路上被撞大约有五人左右,其中一个女同志被撞到我车左侧后门跟前。我下车看到我车右侧车门跟前有一个小孩,一男同志趴在我车左前轮前方约3-4米处,车右后轮跟前趴着一个小男孩,后发现有几个男同志趴在路中心。约3分钟,120和警车就到了。我当时看到白色轿车内下来两个男同志。

5)2014年12月27日陈实的证言,卷三318-320

内容摘要:2014年12月26日晚上11点半许,我准备在万达停车场门口南侧开车,走到工农路和东海大道路口时,听到北边传来一声很大的撞击声,我看到一辆车撞了好几个人,然后这辆车猛的向左打方向,撞在了路东的绿化带,又撞到了人行道上的岗亭才停下来,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我到我车跟前,发现我车左侧被那辆车撞起来的人砸坏了,那人躺在我车左侧约20公分,我没敢动车,等警察到来。我的车是头北尾南停在工农路万达停车场门口南侧,车右侧距路东路牙石约1米。我能判断是一辆丰田轿车,离近看到了一辆银白色卡罗拉轿车。

6)2015年1月7日蒲凯的证言,卷三323-324

内容摘要:当天23时15分,我在万达西门停车场入口处北边一点等出租车,1分钟许听到南边不远处“砰”的一声,过去看到一辆银白色轿车朝离我有2、30米远的花坛中撞了过去,然后停了下来,车身一半进到花坛里。从轿车左后侧门下来一个男的,我叫的出租车也到了,我就上车了,出租车调头往北开时我看到路上有电瓶车被撞的碎片,还有一个人躺在路东快车道上,头部有血迹,他旁边停了一辆SUV车门处有一块被撞瘪,然后我离开了。事故发生后围观的有不少人,大概有七八辆车停下看情况。

7)2015年1月7日马继根的证言,卷三327-328

内容摘要:当天晚上11点多钟我在万达广场巡逻,到东海大道和工农路交叉口时(我是万达广场保安)听到三声巨响,就是撞击的声音,我到现场时车祸已经发生了,看见一辆白色小轿车撞到肯德基对面的岗亭上,还有两辆黑色轿车停在白色车南边,一个男子躺在万达停车场西边出口旁边附近,还有5个人躺在白车南边(一女,一小孩,三男子),白车里已经没有,还有许多围观群众,交警也陆续到了。当天人流比较多,有不少人来来往往地经过工农路。

8)2015年1月7日王平的证言,卷三331-332

内容摘要:我在景泰隆宾馆干保安,每天晚上18时至第二天7时,当天晚上11点多,我正在清大德仁东门和人说话,忽然听到撞击声,没过几分钟救护车由北向南陆续开过来,我就走向南走,看到路面上躺一个盖着蓝色布,路东还躺一儿童,路车人行道草丛里躺一人,一辆白色丰田车抵在万达广场南门停车场入口南面的岗亭上,已经上了人行道,车头朝东偏北一点。当天是周五,加上刚过圣诞节,万达广场的人还是很多的,晚上23时还有好多人,路面上不少,还有不少人从马路上穿行。

证据分析:目击证人看到的现场撞击时间、地点、死伤者位置等情况。
[09:59:33]
 

2495780 · [公诉人]:宣读保安证言……(略) [10:00:23]  

2495783 · [均]:没有异议。 [10:00:41]  

2495789 · [公诉人]:下面出示物证。
(一)本案证据情况及分析
1.物证  卷一P39、41、42
肇事车皖C?GG598图、照片。被撞的岗亭,及现场被撞的皖C?KD009号轿车图、照片等。

下面出示书证。
2.书证
1)120报警电话记录,卷一P1
内容摘要:2014年12月26日23时18分电话,报称:轿车与摩托车追尾,有人受伤。

2)120急救人员陈瑞绘制的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卷二P231、卷一P25-42
内容摘要:肇事车辆所在位置,死者徐开源、徐农科所在位置及状态
证据分析:事故现场,肇事车辆皖C?GG598号轿车,被刮擦车辆皖C?Q2058号轿车左侧受损,皖C?KD009号轿车引擎盖和左侧翼子有灰尘减层擦痕,当场死亡死者徐开源和徐农科。

3)门急诊病历、抢救病人记录,住院病历,卷一P51-52,55-82
证据内容:第一、三医院周兵兵抢救病历,胡玉祥、李倩倩、汤德兴抢救病历。120医护人员抢救病历。
证据分析:死者的伤情、抢救过程和死亡的结果。
P83:120接警电话记录(光盘)

4)相关检测报告 P85
P90: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关于陈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
内容:检测所送陈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陈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66mg/lOOml。
分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隧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
[10:03:23]
 

2495793 · [均]:没有异议。 [10:03:45]  

2495795 · [公诉人]:下面出示一组检测报告 [10:04:31]  

2495797 · [被告人]:我对车速有异议,希望开完庭重新做一下鉴定。我认为我车速只有60到70。 [10:05:01]  

2495799 · [辩护人]:对于酒驾的速度我们有异议,其他没有异议。 [10:05:20]  

2495801 · [诉讼代理人(胡)]:对车速没有异议,乙醇含量有一些异议。 [10:05:48]  

2495808 · [公诉人]:下面是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卷三、四355-465
1)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聘请书、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内容摘要:死者李倩倩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死者徐农科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破裂出血而死;死者汤德兴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左肺破裂、脾破裂及全身多处骨折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周兵兵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脏器破裂及全身多处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死者胡玉祥系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多发性复合性损伤所致的创作性休克而死;死者徐开源系钝性外力作用下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脏器肢体复合伤而死亡。
2)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卷四466-475
证据分析:① 驾驶室内血迹系陈运所留;
② 前挡风玻璃内左上部和左挡风玻璃上血迹系胡玉祥所留; 
③ 车左后尾灯下和前挡风玻璃左倒车镜上方血迹系徐开源所留;
④ 徐开源和李倩倩是徐农科的父母;
⑤ 李守利和徐翠红是李倩倩父母;
⑥ 汤万斌和杜云蓉是汤德兴父母;
⑦ 周兵兵和万伟伟是周孟浩父母;
⑧ 胡玉祥和乔玉梅是胡岩父母。
[10:07:15]
 

2495810 · [公诉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  卷三333-354
内容摘要:由当事人朱汉久辨认当日和其一起喝酒的运运;让辨认人徐有恒确定被害人徐开源、徐农科的身份;让辨认人李守利确定被害人李倩倩的身份;让辨认人周利利确定被害人周兵兵的身份;让辨认人胡岩确定被害人胡玉祥的身份;让陈运辨认作案车辆行车轨迹和案发现场;让陈友辨认作案车辆行车轨迹和案发现场;让120急救人员辨认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害人的倒地位置。
证据分析:朱汉久辨认出运运就是陈运;徐有恒辨认出死者徐开源、徐农科;李守利辨认出死者李倩倩;周利利辨认出死者周兵兵;胡岩辨认出死者胡玉祥;陈运、陈友辨认作案现场及确认行车路线。120急救人员陈瑞、韩亮、朱立文辨认赶到现场时的肇事车辆停放位置和被害人倒地位置等。
[10:07:33]
 

2495811 · [公诉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全案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说明》光盘11张,卷四473
证据分析: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性;指认现场;撞击过程等。
[10:07:43]
 

2495813 · [均]:没有异议。 [10:08:14]  

2495815 · [主审法官]:被告人、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08:29]  

2495818 · [辩护人]:提供一份证据材料。 [10:08:55]  

2495819 · [主审法官]: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公诉人。 [10:09:08]  

2495820 · [主审法官]:请公诉人质证。 [10:09:23]  

2495821 · [公诉人]:因为庭前没有收到证据,请法庭核实。 [10:09:41]  

2495824 · [主审法官]:请诉讼代理人质证。 [10:10:08]  

2495829 · [诉讼代理人(汤)]:收到的丧葬费是事实。 [10:10:40]  

2495833 · [辩护人]:在庭前,我们对陈运家里的财产作了一个核实。 [10:11:13]  

2495836 · [主审法官]:公诉人进行质证。 [10:11:34]  

2495840 · [公诉人]:这个我们不需要质证。 [10:11:56]  

2495852 · [诉讼代理人(徐)]:我们在庭前提供了一组照片,我们还提供了影像资料,被告人给他们一家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 [10:15:06]  

2495854 · [主审法官]:请执行法警拿给被告人看一下照片。 [10:15:42]  

2495855 · [被告人]:我真的对不起被害人,在我心里特别对不起,我宁愿我自己死。我想说句对不起你们。 [10:16:05]  

2495856 · [主审法官]:虽然本案没有附带民事,在庭后我们也会进行调解。 [10:16:29]  

2495858 · [主审法官]:控辩双方出示、宣读的有关证据,经过法庭调查,且由双方质证,法庭已经充分注意各方意见并记录在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在判决书中确认是否予以采信。 [10:17:05]  

2495860 · [主审法官]:对于以上举证质证的证据将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确认其效力)鉴于控辩双方没有新的证据出示、质证,法庭调查结束。 [10:17:20]  

2495861 ·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17:42]  

2495866 · [主审法官]: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18:42]  

2495870 · [公诉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对事实的犯罪事实都能如实供述,指控陈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事实清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因此被告人陈运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陈运应承担法律责任。陈运醉酒驾车造成了重大伤亡,被告人陈运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但是本案社会危害很大,对陈运进行处罚也是合情合理的,对自己的家庭和他人的家庭都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社会影响较大,有很大的社会教育性。公诉意见书……(略) [10:20:33]  

2495876 · [主审法官]:请徐开源、李倩倩、徐农科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发言。 [10:22:15]  

2495883 · [诉讼代理人(凌)]:在开庭前我们问了被害人家属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说不提起,我们对量刑现在进行发表意见。关于被告人的犯罪定性,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我们同意公诉人的意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的主要规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被告人明知道万达广场属于人流量大的地方,还酒后驾车,不听取别的介意,他不顾别人的生命安全,在两度饮酒的情况下还驾车,醉酒驾车就是马路杀手,我们认为行为及其恶劣。综上,被告人陈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对于陈运的定罪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来定罪。详见代理意见(略)。 [10:23:15]  

2495886 · [诉讼代理人(张)]:我们认为对被告人陈运应适用死刑,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已经陈述他明知法律禁止酒后驾车,他仍然不停劝阻。他的犯罪的行为发生在繁华的马路上,并且是圣诞节后,是行人比较多,时间也是在人比较多的情况下,多以被告人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应该知道自己在严重醉酒和严重超速的情况下回造成严重的安全问题。我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市具有明显的主管故意,被告人也交代以前有好几次醉酒驾车。只是没有发红色呢过伤人后果,对于他有这样的经历,说明他是一直在实施这种酒后驾车的行为,他的改造成都市比较难的,是难以改造的,主观恶性是比较大,他将来要是出来对社会危害还是比较大的。被告人喝酒他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3倍以上,他的车速已经达到了100公里以上了,万达广场也是商业繁华地段,在那个时间段以这么高的速度饮酒驾车,他的行为也别恶劣。被告人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死了6个人,在全国都是排在了前几位了 他破坏了4个家庭的幸福,就本案徐开源一家刚刚结婚几年,婚,对于徐农科,家里对其的希望也是比较大的,家人还出高价在这边买房子想要孩子在哈珀的地方上学,对其给予了很大的厚望,现在家里的老人还以泪洗面,悲痛不已,夜里几乎睡不着觉,对家里人精神上的创伤是难以想象的。被告人在本案开庭之前包括在目前为准没有悔罪表现,没有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到目前为止迫不得已付了23000元的丧葬费,对于其他经济上的赔偿,没有收到任何赔偿,没有看到被告人本人向他们表示赔礼盗窃,也没有看到被告人的亲属代表被告人表示歉意,包括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内也没有向受害人的亲属赔礼道歉代理人宣读代理意见,到目前为止,被告人的行为时不可谅解的。我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处以死刑。详见代理意见(略)。 [10:23:52]  

2495887 · [主审法官]:后面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对刚才发表过的意见就不要再重复了。 [10:24:06]  

2495888 · [主审法官]:请被害人胡玉祥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发言。 [10:24:41]  

2495889 · [诉讼代理人(王)]:作为被害人胡玉祥的代理人,我们同意之前两位代理人的意见,我们在此不在重复,我想着重强调一下刑法价值,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陈运死刑。 [10:25:39]  

2495890 · [诉讼代理人(许)]:没有补充。 [10:27:43]  

2495892 · [主审法官]:请被害人汤德兴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发言。 [10:28:15]  

2495897 · [诉讼代理人(王)]:代理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书面代理意见我们庭后提交给法庭。被害人在被害前十分优秀,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要汤德兴失去了生命,还对他的家庭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 [10:30:27]  

2495900 · [主审法官]:请被害人周兵兵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发言。 [10:31:12]  

2495903 · [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对陈运的定性是准确的,刚才前面几位受害人的代理人对定性说的也是比较多,陈运明知酒驾构成犯罪,陈运已经达到了醉驾,而且他的主观恶性是比较深的。我们认为被告人陈运犯罪情节恶劣,应该依法定从重处罚,他当时是在繁华地段,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害人陈运出事后逃逸,严重耽误了被害人的最佳救治时间,被害人周兵兵在事故发生到救助其中有25分钟是没有得到救治的,如果陈运在事故后第一时间救治被害人,或许被害人能够挽回生命,应当对陈运从重处理。陈运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周兵兵的母亲含辛茹苦的养大了3个孩子,可见周兵兵的母亲精神上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而且事故之前,万伟伟和周兵兵的感情也是非常好的,对万伟伟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被告人陈运犯罪自首的情节,我们认为合议庭对于此不应该认定,因为当时陈运没有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治,是回到家之后,陈运的姐姐劝陈运,陈运才去自首的,所以我们认为陈运的行为不属于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陈运从重处罚。 [10:34:14]  

2495909 · [主审法官]: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35:49]  

2495911 · [被告人]:我对不起受害人家人,就是法院判我死刑,我也会极力去赔偿受害人的。 [10:36:21]  

2495912 · [主审法官]: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辩解? [10:36:37]  

2495913 · [被告人]:没有什么辩解。 [10:36:51]  

2495915 · [辩护人(孟)]:孟:作为陈运的辩护人,首先辩护人对于陈运这种行为还有后果感到非常气愤的,同时对于6人死亡也是深表同情的,我们是感同身受,特别是看到徐开源生前一家的照片,但是对于我们作于便告人的辩护人雅思我们的职责所在,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对于公诉人定性的陈运的罪名我们不持异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应该是是以危险方法构成重大伤害。陈运当时驾驶的一个可控制的物体,我们看到在供述里面有一个,当时发现有横穿马路的行为,这块也是录像里面1、2秒中的瞬间。陈运是一个避险的行为才去转弯的,我们请求合议庭认真核实这一问题,从轻进行处罚。事故出现以后,被告人确实是离开过车辆,他当时脑子也是懵的,他回到家后在家人的劝阻下去投案了,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属于自首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他知道他造成的伤害有多大,他也知道他以后要面对的赔偿也是很大,但是他和他的家人也说了要尽一切能力去赔偿。以死来换取补偿的也是很不现实的,以实际行动来赔偿才是最现实的,被告人的人最悔罪态度还是很好的,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理,详见辩护词(略)。 [10:37:34]  

2495916 · [辩护人(朱)]:我补充三点,一开始侦查机关对交通肇事来判断的,后来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的。对于陈运发生的事故的地方,是因为发生事故的地方行人不能有一个更好的道路去行走才会使得多人在陈运发生师傅的地方行走,我们认为管理部分也要承担责任,希望本案合议庭对办案陈运的量刑予以认真考虑,如果陈运不去投案自首,那么如何去取证陈运是以追究来驾车的,他这个积极的行为应该素以自首情节,详见辩护词(略)。 [10:37:55]  

2495918 · [主审法官]:刚才双方发表了充分的意见,下面进行第二轮的辩护发言。 [10:38:49]  

2495919 · [主审法官]: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10:39:07]  

2495920 · [公诉人]:刚才充分听取的辩护人的意见,和我们的意见没有实质性的冲突,请合议庭依法判决。 [10:39:40]  

2495921 · [主审法官]:诉讼代理有没有新的意见? [10:39:55]  

2495943 · [诉讼代理人(徐)]:关于本案的自首问题,我认为本案认定为自首是有点勉强的,通过今天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对自己的行车速度是没有如实供述的,被告人到目前为止都说自己是60公里左右。对于他喝酒的酒量,陈友说他喝了3、4两酒,在这方面被告人也没有如实供述,所以本案认定为自首情节是有问题的。就算认定为自首,也应该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两个方面不冲突。自首不应该影响到量刑……万达占道和监管值守的问题,我们认为越是这种情况,作为一个驾驶人员更应该仔细重视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不应该影响量刑,对于监管职责和被告人之间没有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如果不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不符合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被告人所犯的罪名,在同一个案件中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应该判处死刑。如果不判处死刑,应该属于罪行不相当的。不足以平民愤,没有好的社会效果。4个家庭在精神上、经济上造成了无以弥补的损失,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而且拒我们了解被告人的家里情况还是不错的,但是还是没有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不判处死刑,我们认为不能体现刑法威慑警戒的教育作用。 [10:53:54]  

2495945 · [诉讼代理人(胡)]:本代理人同意徐开源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这件事虽然是偶然事件却带有必然性,被告人有无证驾驶行为,有多次酒后驾车行为,所以这个事件就带有必然性。对于事故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性是非常大的,不具有从轻的情节。但是却有从重判决的情节。他有超速、醉酒、逃逸的行为,他当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救治,使得被害人失去了最佳的医疗时间。在事发之后,被害人的家属只是提供了被害人的丧葬费,其他毫不补偿,我认为悔罪态度是非常不好的。 [10:57:52]  

2495946 · [诉讼代理人(汤)]:被告人陈运的危险性是极大地,主要是表现在陈运在犯罪前就有过喝酒开车和无证驾驶的危险行为,还有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并且陈运犯罪后逃离现场,并且赔偿受害人家属态度消极,因此被害人汤德兴的亲属请求法院判处陈运死刑。 [10:58:41]  

2495948 · [诉讼代理人(周)]:陈运的行为属于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非常自私的行为,他当时逃避现场时害怕撞死人要偿命想回家见家人一面,他是非常自私的。对于被告人陈运应该从重处罚。 [10:59:36]  

2495949 · [主审法官]: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10:59:50]  

2495958 · [被告人]:我永远无法原谅自己,我十分痛恨自己,我向受害人道歉。我对陈友的证词我不采纳,当时是他要开车带他去喝酒,到他家门口是他开的车,当时我还说今天我不能喝酒明天还有事,但是朱汉久说你来就是喝酒的,喝酒完以后驾车回家,他也没有劝过我不要开车,当时出事了我就说一句你赶紧打电话报警,我就下车看了,看见一个男的躺在那,我当时特别害怕,我坐上出租车上给我母亲带电话,说我撞死人了,后来到家我就和我姐姐去自首去了。当时我碰到第一个人车玻璃就已经碎了,我什么都看不见,我对我自己的错,给他们带来了这么大的伤害,我向他们道歉,就是法院判处我死刑,我也会尽力去赔偿的。 [11:02:22]  

2495959 · [辩护人]:没有新的意见。 [11:02:37]  

2495966 ·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辩论,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本庭将在合议庭评议时,对辩论双方的意见予以分析评断。鉴于控辩双方没有新的意见提出,法庭辩论结束。

根据刑诉法193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对法庭的处理有什么要求?可以作最后陈述。
[11:03:16]
 

2495967 · [被告人]:我犯错误带来这么多的伤害,我无法原谅我自己。我只是感觉非常痛苦,我宁愿自己死,也不愿意伤害别人。我没有想到我会走到这一步,我向所有受害人的家属深深地道歉,希望你们能谅解我。 [11:03:45]  

2495969 · [审判长]:对法庭审理这个案件有什么要求? [11:03:58]  

2495970 · [被告人]:没有要求。 [11:04:11]  

2495971 · [审判长]:通过今天开庭,法庭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且组织了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已经质证、辩论,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吻合、互相印证,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和本案争议焦点,将在判决时,予以综合评判。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将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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