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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 |
添加时间: 2015-5-8 11:05:03 来源:嘉定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15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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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1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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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 [09:2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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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民族、文化程度? [09:2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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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身份信息略。 [09:2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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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因本案什么时候被采取强制措施? [09: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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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2015年1月1日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 [09:2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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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以前有没有受过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罚? [09:2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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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09:2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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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 [09:2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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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收到。 [09:2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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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对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项永明独任审判,书记员姚布依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牧青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09:2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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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申请。 [09:2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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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二、可以自行辩护;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09:2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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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清楚。 [09:2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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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2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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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同起诉书,略。 [09:2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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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情节有没有意见? [09:2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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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09: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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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是否自愿认罪? [09:2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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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 [09:2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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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法庭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你了,听清楚了没有? [09:2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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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公诉人不需要发问。 [09:2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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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事情? [09:2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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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为我到厂里要我哥哥的工资,要不到报酬,脑子一热就做了这样的事情。我现在认识到了错误。 [09: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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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09:2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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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1、110接警登记表、警情详情,调取证据清单及电话录音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日8时37分许,接到一名男子以155********电话拨打110报警,称宝安公路某址内将发生爆炸,要求疏散人员。 2、证人廖某、彭某、焦某的证言、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正式,2015年1月1日9时许其公司接公安机关要求进行人员疏散、设置警戒区域并有排爆、消防等情况,公司的生产受到一定影响,后在当日12时许恢复生产。其中廖某还证实当日早晨曾有一名男子欲找公司领导商谈劳资纠纷,并反复说“出事了你们才处理”等话语。 3、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人冯某、郑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视频证实,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处境,组织人员疏散、设置警戒区域,并随即对报警内容所涉区域进行排爆工作情况。 4、证人毛某、李某、张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朱某在拨打110电话之后,又至中石化加油站欲购买汽油,后因证人报警而离开。 5、证人严某、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根据指令处警,后在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树林内抓获被告人朱某的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身份。 7、被告人朱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引证上述基本事实。 [09:2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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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你们对上述证据有没有意见? [09:2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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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09: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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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你们有什么证据要向法庭提供的? [09: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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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09:3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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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下面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09: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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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案发现场大量人员疏散,以及公安警力触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2年以下有期徒刑。 [09:3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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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09:3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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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我没有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请法官看在我事出有因的份上从轻处罚。 [09:3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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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们最后还有什么想法、认识、要求要向法庭陈述的? [09:3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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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09:3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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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和最后陈述。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当庭进行宣判。 现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09:3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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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听清了吗? [09:3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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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清楚。 [09: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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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09:3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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