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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 |
添加时间: 2015-5-4 10:23:58 来源:门头沟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87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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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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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人陪审员,本案被告人、公诉人及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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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提被告人安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被告人]:安某,男,50岁(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派出所。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1991年11月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5年1月因招摇撞骗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09:5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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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审判员]: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5年4月23日。 [09:5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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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安某诈骗一案。根据刑诉法第208条、第210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马一鸣独任审判,书记员常跃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园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解释回避权:即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换他人审理。)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楚了。 [09:5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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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京门检公诉刑诉(2015)第62号起诉书(内容略)。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听清楚了吗?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一致。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你是否知道认罪后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我知道。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同意。 [审判员]: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补充陈述和辩解? [被告人]:没有。 [1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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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安某现在公诉人依法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公安机关的? [被告人]:刘某瑞民警通知我儿子,我儿子打电话告诉我,我去的。 [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现在法庭依法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够如实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你跟张某熟悉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她本身残疾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 [10: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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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亲笔供词,受案登记表(内容略) [审判员]:被告人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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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是以什么理由跟马某要的钱.? [被告人]: 5000元说工地需要资金。 [审判员]:这期间你答应过给他办孩子入学的事情吗? [被告人]:答应过。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被告人供述,张某的陈述,证人黄某、孔某辨认笔录(内容略) [审判员]:被告人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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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 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亲笔供词,到案经过(内容略) [审判员]:被告人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10:2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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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现就被告人安某诈骗一案,发表以下三点公诉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犯罪事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安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三、对于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系累犯,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红均一年六个月以下。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安某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安某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身体不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10:2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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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安某诈骗一案,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安某诈骗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被害人陈述,书证,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曾因犯诈骗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尚未满一年即又犯诈骗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应当依法与其所犯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安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马某五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八千元,发还被害人陈某六千元。 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马一鸣,书记员李桐。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10:2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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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安某是否听清?对判决有无意见?交待上诉不加刑的权利。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 把被告人安某带出法庭,现在闭庭。 [10:31: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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