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
|
其他犯罪 |
添加时间: 2015-4-27 15:22:00 来源:昌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14 字号:大 中 小 |
|
·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绝对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发言、陈述和辩论,均需经审判长准许。如有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有权警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庭审期间,旁听人员不得在法庭内随意走动或进出法庭;5、不准发言、提问;6、请关闭手机、寻呼机。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班法警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规则宣布完毕。 [09:25:12] |
|
2484970 |
·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25:34] |
|
2484987 |
· |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 受审被告人姓名贾某,男,一九八九年出生,大学本科。 [审判长]: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被告人]:无。 [审判长]:何种原因被羁押? [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盗窃罪。 [09:29:11] |
|
2484989 |
· |
[审判长]:羁押时间? [被告人]:2014年3月8日。 [审判长]:逮捕时间? [被告人]:2014年4月13日。 [审判长]: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告人]:2014年9月2日。 [09:29:17] |
|
2484996 |
·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某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于广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继玲、王清根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路思远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鹏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大成(济南)事务所律师白乐平、苏云担任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 [09:31:17] |
|
2485001 |
· |
[审判长]:1、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 2、根据刑诉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3.根据刑诉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09:32:26] |
|
2485006 |
·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贾某在福建省厦门市其暂住地内,假借在淘宝网出售二手电子产品为名,利用钓鱼网站生成虚假的淘宝网购物链接网页,骗得某大学学生李某支付宝付款人民币2200元。同日又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误导被害人授权绑定超级网银功能的方式,窃得李某银行卡内资金人民币3187元。2014年5月5日,被告人贾某又利用钓鱼网站以相同方式骗得黄某通过网上银行付款人民币3700元。2014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贾某又利用超级网银以相同方式窃得宁某人民币1310元、吴某人民币700元、陈某人民币3050元、陈小某(化名)人民币2033元。综上,被告人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028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33:24] |
|
2485010 |
·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09:34:21] |
|
2485013 |
·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有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吗?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没有,是自愿认罪。 [09:35:05] |
|
2485028 |
· |
[审判长]: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我买了两张银行卡进行诈骗,在2014年2月份到5月份在淘宝网骗取被害人钱财。之后被抓获。 [09:39:31] |
|
2485031 |
·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有异议么? [被告人]:没有异议。这些犯罪行为都是我实施的。 [公诉人]:你的犯罪原因是什么? [被告人]:我之前被骗过,之后我想用这种方法骗取别人的钱。 [09:40:31] |
|
2485041 |
· |
[公诉人]:你行骗的银行卡是哪里的? [被告人]:都是在网络买的,相关的QQ号也是购买的,银行卡和身份证,U盾都是网上买的。 [公诉人]:你盗窃之后的钱哪里去了? [被告人]:都在银行卡里,之后被抓获,银行卡也被起获了,卡里也有我自己的收入。骗取的金额我没有消费都存到卡里了。 [09:42:25] |
|
2485044 |
· |
[公诉人]:你怎么到案的? [被告人]:2014年5月14日在我租的房子里被抓获的。 [09:43:02] |
|
2485055 |
·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进行发问。 [辩护人]:你当时为什么想到这种方法骗钱? [被告人]:因为被别人骗了,之后在网上搜索,发现有很多教人如何用这种方式骗钱的方法,自己也学会了这种方法。 [辩护人]:你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这个行为的? [被告人]:2014年后实施这个行为的。 [09:44:47] |
|
2485064 |
· |
[审判长]:现在回答法庭提问。你诈骗是以什么犯罪方式实现的? [被告人]:在淘宝网上,我说我有这个二手商品,要便宜出售,让被害人打钱到银行卡里。实际上不是要卖这个产品,被害人给我打钱,我也没有给被害人物品。 [09:46:04] |
|
2485069 |
· |
[审判长]:你怎么使用超级网银的? [被告人]:我可以用我的银行卡绑定被害人的银行卡,绑定之后被害人银行卡的钱会转到我的银行卡里,我跟被害人说要点击一个连接,这是交易步骤,被害人就会点击了。 [09:47:12] |
|
2485074 |
· |
[审判长]:你收到被害人的钱之后有被害人找过你么? [被告人]:有一个被害人找过我,我就退给这个被害人一千多元。 [审判长]:你被抓获了的时候,起获什么了? [被告人]:有一个笔记本电脑,这是作案工具。此外还有三张银行卡,在陈某名下的银行卡用于取现金、在张某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收钱的,还有一张中信银行卡是我自己的卡,骗取的钱都是转到中信银行卡里。工商银行卡在行骗之前就不在使用了。 [09:48:34] |
|
2485077 |
· |
[审判长]:你还有补充的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有没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 [被告人]:没有。 [09:49:08] |
|
2485097 |
· |
[审判长]: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公诉人]:证据1、被告人贾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证据3、 被害人黄某的陈述。 证据4、被害人宁某的陈述。 证据5、被害人吴某的陈述。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均没有异议。 [09:52:59] |
|
2485106 |
· |
[公诉人]: 证据6、被害人陈丙(化名)的陈述。 证据7、被害人陈甲(化名)的陈述。 证据8、 证人万某的证言。 证据9、证人陈乙(化名)的证言。 证据10、证人张某的证言。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均没有异议。 [09:55:43] |
|
2485193 |
· |
[公诉人]:证据11、证人陈丁(化名)的证言。 证据12、证人贾某的证言。 证据13、被害人提供的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对帐明细(当庭出示)。 证据14、到案经过。 证据15、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均没有异议。 [10:15:01] |
|
2485207 |
· |
[公诉人]:证据16、帐户查询记录(当庭出示)。 证据1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证据18、工作说明。 证据19、勘验检查笔录(当庭出示)。 证据20、 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均没有异议。 [10:16:56] |
|
2485215 |
·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辩护人]: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10:17:51] |
|
2485320 |
· |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贾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贾某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1年3个月。 [10:31:47] |
|
2485329 |
·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一时失足,在里边一年多我有反思,希望审判长从轻处罚。早日出去回报社会。 [10:32:14] |
|
2485335 |
·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二、由于网络监管不完善,有违法犯罪视频教程,导致刚毕业大学生走上错误道路;三、被告人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10:33:19] |
|
2485347 |
·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意见。 [公诉人]:没有。 [10:34:25] |
|
2485355 |
·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休庭,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0:35:58] | |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