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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 |
添加时间: 2015-4-17 11:18:45 来源: 虹口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19 字号:大 中 小 |
[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告人]:庞某,男。 [14:0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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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无。 [1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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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何时何因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逮捕。 [审判员]:本院已在开庭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14:0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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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庞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月玲独任审理,书记员倪帼英担任记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员]: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如认为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你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要求回避。 [14: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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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被告人有辩护权,本案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2)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3)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14:0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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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14:0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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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是否事实? [被告人]:是事实。 [14: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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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没有。 [14: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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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14: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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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出示农业银行上海虹口支行提供的报案书及证人应某某的证言。农业银行上海虹口支行提供的被告人庞某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申请资料、催收记录、书面催款通知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记录及证人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 [审判员]:被告人,听后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 [14: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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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案发后有无检举揭发? [被告人]:没有。 [14: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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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对本案的事实有无补充? [被告人]:没有。 [14: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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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庞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予以处罚,并处罚金。 [审判员]:被告人,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没有。 [14: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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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庞某信用卡诈骗一案,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最后陈述,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庞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 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另行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庭审结束。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认为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 [审判员]:将被告人带下法庭。 闭庭。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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