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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 |
添加时间: 2015-3-20 10:14:17 来源:岳阳市君山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334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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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如下法庭纪律: 一、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四、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允许采用污辱、谩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所有移动通讯工具; 七、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警告和制止的,可以根据合议庭的指令,强行带出法庭。 [09: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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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9: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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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敲响法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请值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09: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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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查明被告人的身份。由被告人陈述基本情况。 [09: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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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我叫周中*,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于岳阳市君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630405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众缘服装有限公司、岳阳市富坚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岳阳市君山区锦绣佳园4栋东单元***房。 [09: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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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09: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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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09: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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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因为本案,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09: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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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2013年9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09: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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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09: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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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2013年8月5收到。 [09: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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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王文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文谦、人民陪审员魏国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锋担任本庭纪录。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文烨、谢颖松出庭支持公诉。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应青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 (3)除委托辩护外可以自行辩护; (4)法庭辩论终结后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5)不服一审判决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以上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提供新的证据? [09: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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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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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诉讼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 (2)如实陈述; (3)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以上义务被告人听清了吗? [09: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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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听清了。 [09: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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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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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09: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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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09: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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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异议。个人认为,整个借款过程中,人名是对的,在集资诈骗的金额有偏差。 关于合同诈骗,刘继先的本金没有那么多,2002年借款协议房子买卖其中一户是他自己带人将房子买走,打了收条。另外一套14万多的也给他了,借款付款凭证已向法院提供,关于周xx剩下的部分抵扣了房屋。所以刘继先名下的买卖合同不是还账就是抵押,我未收取分文。文建武借款是200万,现在确定的是150万,已付款330万,已提供凭证,现金无凭证的待公安核实。文建五名下四个人联合,当时的法人总经理是杨晓宇,帐没有打给本人。所以他的房屋款项我已付,分文未取。其中,刘凯x,56万本金已付了大几十万利息,李胜良后期的付款数据没过来,但是没那么多,数额有异议。蔡玲的数额有异议。廖丹签的网购合同有抵押,没有骗他。 [09: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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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要讯问被告人? [09: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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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需要。2012年将这些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2栋103抵押给刘继先,根据查证事实,2012年你又将此房屋抵押给了冯**?另2栋的501有抵押给其他人,抵押给了蔡玲, 还有王新*、刘凯*、冯伟*,存在了抵押了该房屋又出售又抵押又出售的情况? [09:4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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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第一个是签了新的合同,这个抵押不成立,跟法人代表重新建立了借款合同。第二个存在一房多抵的情况。 [09:4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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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抵押前是否有跟当事人说明一房多抵的情况? [09:4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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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的之前有说明。 [09: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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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2012年公司经营状况如何? [09:4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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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资金出现困难。 [09:4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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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你有3个公司,现在资产状况怎样? [10: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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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服装厂有房屋证、土地证、在银行有几十万贷款,在付*那签了协议,董**是锦绣家园的办公楼,不是服装厂。富坚鞋业的机械设备抵押在我名下由我支付工资,房地产开放公司的资产卖掉还账,房屋需要清理。 [10:0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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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1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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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请被告将到案情况向法庭陈诉下。 [10: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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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2012年资金困难,鞋厂问题不解决,会诱发社会矛盾,多次向区里市汇报。 [10: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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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借钱的人是怎么认识的? [1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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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的亲戚关系,大部分都是熟人,少部分新朋友。 [10: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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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当时办企业时,是否有对外面宣传投资有高收益? [1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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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1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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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都是你找的别人还是别人找你? [10: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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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主动来找我的。 [1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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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起诉书上指控的有没有主动找你的? [1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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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蔡玲。 [10:1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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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官我需要补充问题:被告人你的意思是不是因为需要钱,跟有的朋友说过这个事情,他们介绍别人来借钱给你? [10: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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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的是知道我困难,有的是说给我介绍别人让我把他的钱还掉的。 [10: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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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收的买房款的钱干嘛用? [10: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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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给了抵押人,比如刘继先的这个。 [10: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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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举证、质证,公诉人可以就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分别进行举证、质证。 [10:1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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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证实被告人周中*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由于证据非常多,公诉人将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的顺序依次进行举证。 下面公诉人出示第一组书证: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证据1卷P3-4 证明:2013年9月2日,黎素萍报警称景秀佳园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2013年11月29日,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周中*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 (2)抓获经过 证据1卷P7 证明:2013年9月9日,犯罪嫌疑人周中*在君山区政府信访办被民警抓获。 (3)周中*提供的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景秀佳园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土证 证据卷P358-365 证明: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周中*,该公司开发的景秀佳园小区项目系合法开发。 (4)银行账户查询单 证据7卷P1-35 证明:公安机关对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中*、周中山、周忠林、汤君香、周凡、郑建华在邮政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华融湘江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帐户内只有小额的余额,除周中*、周中山、周忠义、周忠林在农村信用社帐户存在余额均为1万元。 (5)由周凡提供的景秀佳园9栋房屋住房、车库登记明细表 证据8卷P109-128 证明:景秀佳园小区1-10栋,除4栋(已抵押给范国勋借款95万元)未建成外共计开发房屋234套,大部分在2008到2011年销售。未销售的房屋有16套,其余均已销售。经查证,仅有6栋603房无争议。 [10: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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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0:2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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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抓捕过程有异议。 [10: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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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抓捕过程有异议。 [10: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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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到案经过说的很清楚,系抓获到案。 [10: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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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6)周凡提供的流水账复印件 补侦6-7卷 证实:周凡记录的为周中*收支财物情况。 (7)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补侦3卷P142 证明:周中*系岳阳众缘服装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328万元)、岳阳中缘服饰有限公司(2000年9月13日成立2010年9月9日注销),岳阳市富坚鞋业有限公司(2012年3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508万元)、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7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的法定代表人。岳阳霈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雅慧。 (8)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查询证明 补侦3卷P143 证明: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一本,该宗土地位于君山区柳林洲镇柳林居委会,面积14848.6平方米,用途为商住地。岳阳市众缘服饰有限公司、岳阳市富坚鞋业有限公司无土地使用权登记。周中*于1998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一本,该宗土地位于君山区柳林洲镇柳林路,面积2502平方米,于2013年9月18日被君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君山棉织厂、岳阳沸腾鞋业有限公司无土地使用权登记。 (9)所有权基本信息表 补侦3卷P159-204 证明:所有权证号君020218号,房屋位于君山区柳林洲镇柳林路为众缘服饰公司所有,该房201、301、401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董道洪,于2013年9月10日被君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君008746-0087752的7栋房产已抵押给君山农行贷款96万元。 (10)周中*工商银行信用消费还款记录 检察卷 证明:周中*在工商银行尾号为1755的信用卡自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9月9日共计有97355.56元欠款未归还。 (11)照片 检察卷 证明:众缘服饰公司、富坚鞋业公司厂房设备情况。 [10:2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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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0: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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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无异议。 [10:2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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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无异议。 [10:2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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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12)周凡提供的汇款凭证 补侦4-5卷 证明:已支付方宇军23.9万元,蔡玲10.6万元,李丙午10.4万元,范国勋10万元,刘楷年13.48万元,王新建8.92万元,黄研13.1万元,林永红1.5万元,杨晓宇58.8万元,刘艳10.2万元,严明5.71万元,董道洪10.106万元,文建英100万元,李正桃207万元,葛丹书113.45万元,刘继先47.5825万元(票183.5325),陈琼7.45万元,潘志云32.5万元,陈奖龙5.4万元,徐勇7万元,陈神保25.6万元,敖乐秋5.5万元,毛钧18.1万元,陈飞波21.3万元,朱小强10万,邹玉红38万元,王元庚10万元,李永山40.3万元,刘结1万元,付卓38.5万元,周喜保2.82万元,李小兵32.6万元,廖丹12.58万元,王茜43.25万元,刘君13.83万元,李泽梦3万元,任晓云4.5万元,张宏伟13.7万元,杨芳4.18万元,李红玲0.95万元,徐细元4.875万元。 [10: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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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0:2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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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额肯定是有异议的。有的我是付了,但也没条子也没东西,数额需要核实。有的是指定账户,一个人汇了好几个人的账户。 [10:2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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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质证意见? [10:2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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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应该根据公安的信息,继续核对数据比较妥当。 [10: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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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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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2、证人证言 (1)周凡(女,25岁,系周中*之女,出纳,住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村,电话150730221**)的证言 证据2卷P91-95 补侦2卷P100-115 证明:周凡担任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纳,该公司法人代表为其父亲周中*,股东有周忠林、周中义、周中山。该公司在君山区柳林洲镇原粮油公司院内开发了景秀佳园楼盘。其主要职责负责接收购房者的房款并出具收款收据,然后根据周中*的安排将钱支付给基建老板以及支付员工工资,还帮周中*收取其在外面借的钱及支付利息和还款。公司房屋销售由总经理周忠林负责,成立专门是售楼部,一般情况下,购房者选定自己中意的房子以后,与售楼部工作人员谈妥价格,然后再通知周忠林到售楼部签订售房合同,并且通知我到场。有时候,周中*因为有事不能来,周凡就会代替周忠林签订购房合同,这种情况比较多,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先向周中*当面或者电话请示,向他汇报购房者要买哪套房屋,什么价格,经过他同意后,我们再跟购房者签订合同,办理购房手续。另外周中*因为在外面借了钱也会用景秀佳园的房子作抵押,会以他自己的名义与债主签订购房合同,其实质是抵押合同。公司存在房屋先抵押再出售的情况。将文建武、刘继先办理了他项权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是经过周中*同意的。另周凡向公安机关提供了34230317元的付款凭证。 (2)周忠林(男,42岁,系周中*弟弟,住君山区柳林洲镇景秀佳园小区10栋301房,电话180073048**)的证言 证据2卷P96-100 证明:周中*系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开发了景秀佳园楼盘,已开发9栋房子,共计234套住房。周中*委托周忠林担任楼盘销售的经办人,购房合同由周忠林签字盖章。每卖一套房子都要跟周中*说,因为他好做安排,把售楼的钱用于还债或者其他自己周转。后来发现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有2栋的101、501、502、503房子存在一房多卖,10栋202、3栋的302、303都是周中*抵押出去后又重新销售给他人。10栋的202房周中*抵押给王新建但后来卖给了一个叫何韵的人。另外证实周中*找益民投资担保公司借钱15万元周转,因周中*已经借了钱没有还,就要周忠林向益民公司打了借条。 [10:3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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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0:3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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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异议。 [10:3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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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无异议。 [10:3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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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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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周中*合同诈骗第一笔犯罪事实: 1、文建英(女,38岁,文建武之妹,住华容县城关镇,电话137620446**)的证言及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协议、承诺书、撤销抵押协议书、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证据4, , , 卷P468-488、482-483 证明:因文建武的妻子生病,文建武全权委托文建英处理与周中*的债务问题。2010年,文建武通过一家投资公司认识了周中*,后周中*称因其开发景秀佳园小区资金周转困难,想找文建武借款200万元,承诺月息2%,期限8个月(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8月10日),文建武同意。2010年12月10日前分几次支付200万元给周中*,当天签订房屋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协议,周中*用26套(5栋101、102、103、104、202、203、204、205、302、401、401、501、502、503、504、601、602、603、604、605、6栋103、203、204、303、403、404)房屋作为抵押,2010年12月21日办理房屋预售登记证明。2011年4月21日,周中*找到文建武,说有人想购房,希望撤销5栋103和6栋403房的抵押,文建武同意并撤销。2011年8月21日,周中*归还本金50万元,再次签订房屋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协议和延期借款承诺书,约定借款150万元期限2011年8月21日至2012年3月21日,共计7个月,周中*用景秀佳园的24套房屋作为抵押,月息2%。2011年10月21日,周中*归还本金50万元。2012年3月21日,周中*签订承诺书,将100万元债务延期6个月至2012年9月21日,利息支付到2012年7月21日后再未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100万元,共计已支付利息56万元。期间,因周中*说要归还本金,要求撤销几套房子的抵押后将房子销售,文建英3次撤销了15套房子的抵押。2011年10月12日撤销了5栋204、205、302、404和6栋的303、304共计6套,2011年10月20日撤销了5栋501、502、601、602和6栋的103、203、204共计7套,2012年1月12日撤销了5栋503、603共计2套房屋的抵押。剩余的5栋101、102、104、202、203、401、504、604、605共计9套尚未解除抵押,尚欠本金100万元,已支付利息56万元。 2、被害人王军(男,42岁,住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依水园,电话139713413**)的证言及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证据2卷P167-180 证明:2011年2月20日,王军和哥哥王宏在君山区景秀佳园小区看中了5栋101、102房,当时接待的有周中*、周忠林、周凡,王军、王宏与周中*谈好价格每套152760元,先行支付148000元,余款4760元交房时付清,后与周忠林签订了购房合同,每人支付148000元,周凡出具了收据。2011年3月9日,王军的母亲代王军购买了5栋5009号车库,并签订了合同,支付了车库款30334元。 3、被害人蒲岗(男,42岁,住君山区西城办事处黄泥套村,电话132730200**)的证言及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证据2卷P195-203 证明:2011年2月1日,蒲岗在君山区景秀佳园小区购买了5栋202房和6栋6019号车库,接待的时周忠林和周凡,当场与周忠林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183292元,周凡出具了收据。 4、被害人张红梅(女,39岁,住岳阳市广济医院对面,电话137860983**)的证言及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证据2卷P204-216 严瑞祥(男,51岁,电话137620613**)的证言借条、十号楼结算单 补侦8卷P883-886 证明:2009年10月,张红梅的丈夫严瑞祥承建了周中*位于君山区景秀佳园小区10号楼的建设工程,2011年5月完工。2012年7月25日,张红梅夫妇找周中*结算,周中*还差431242元的工程款未付,周表示暂时没有钱支付。2012年11月5日,张红梅夫妇向周中*提取用景秀佳园小区5栋401和501房(192878元)及6栋6015号车库抵工程款,周中*同意并给售楼部周忠林、周凡打了电话。张红梅就和售楼部签订了5栋401、501及6015号车库的销售合同,周凡出具了431242元购房款的收据。 5、证人邱 [10:3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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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0:3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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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第二点有异议。本金200万,连本带息共还了300多万,不止这么多,金额偏差较大。 [10: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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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异议。 [10:3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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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说明。 [10:3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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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根据公诉人对汇款凭证清理,周的汇款凭证只有100万元的,只能证明100万的还款。 [10:4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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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0:4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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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告人周中*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2卷P40-90、补侦2卷P53-99 证明:被告人周中*为担任岳阳众缘服装有限公司、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富坚鞋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均为大股东。众缘公司由中缘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注销成立众缘公司,注册资本318万元,从事服装、服饰、鞋帽、针织品的生产、制作及销售,名下财产有7处房产和机械设备和地皮,现在只有2处房产,1栋4层楼中2-4层(找董道洪借款65万元作为抵押办理他项权证),另外一处是100多平方米平房,另外三处已经拆除了。负债为君山农业银行的96万元,抵押物为7处房产和机械设备。2011年元月停产。 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凭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名下有一块14000多平方米的地皮,建了9栋住宅,中间还有一块空地已经抵押给范国勋和金山投资公司,住房不是卖掉了就是已经抵押给他人,没有纯净的资产,负债很多,基本上在外面借款都是用锦绣苑公司开发的景秀佳园小区的房子作为抵押,大约有3000多万。 岳阳市富坚鞋业有限公司以前叫岳阳市沛腾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台湾人,管理人是陈詹明,2011年11月18日,周中*与陈签订合作协议,由双方成立新的公司,由周中*任法人代表,以前公司债务与周无关,签了协议后,周投入了50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后陈回台湾过年就再也没有回来,周就于2012年3月15日成立岳阳市富坚鞋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8万元,经营范围各类休闲鞋的生产与销售,服装、帽子、箱包的销售,鞋类原辅料的采购与销售,2013年8月停产。公司地皮是以36000元每年向君山区水利局和柳林洲镇黄岸村租的,公司内有2处房产,1处时水利局的,还有1处时台湾老板自己建的但没有办理房产证,机械设备大部分在沛腾公司名下,但陈已经抵押给周,新添置了2-3万元的设备,有缝纫机、多功能机等。负债有拖欠工资40万元,材料款60万元,还有就是以富坚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名义找李永山借款65万元,大概负债有165万元。 因欠当事人文建武的借款150万元,文建武找我要钱,我无钱给他,他就要我用房子作抵押。在2010年12月21日,我与文建武签订合同,以5栋101房、102房、103房、104房、202房、203房、204房、205房、302房、401房、404房、501房、502房、503房、504房、601房、602房、603房、604房、605房做抵押,并在君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登记。后来5栋的103、204、205、302、404、501、502、503、601、602、603房后经我们双方协商同意后售出,并签订了解除协议。余下9套房屋我在未经过当事人文建武的同意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做了抵押或出售。这9套房屋我卖出去了6套,分别是5栋的101、102、104、202、203和401房景秀佳园售楼部对外销售每一套房子都经过周中*的同意,没有在场就要打电话请示。由于在外面借的钱太多,息钱太高,虽然我知道办理了他项权证的房屋不能擅自买卖,但是没有办法,我只能房子卖出去付高额利息,在出售房子市周没有告知抵押权人文建武、刘继先,未告知购房者。 岳阳新路口的一个叫李渡湘20万,2012年8月借的,2分5的月息,以“景秀佳园”小区的2套房屋作抵押,付了6万5千的息钱给他;他和敖乐秋两人我都是通过路路通投资担保公司一个叫刘俊的人介绍的,当时刘俊就各抽了三万元作为中介费; [10: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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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10: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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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第一金额有出入,第二某种意义上我也告知了他,告诉他我卖他房子还利息给他,只是他也不会承认。而且我收的钱都用于还债没有挥霍,这个需要说明。 [10:5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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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关于文建武的钱,你已说过多次。他们是四个人的,还文已有50多万,还其他人的300多万,下次可以不用重复了。我们已知悉。 [10:5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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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刘的房子都是他自己带人来买的,明显是知道这个情况的。 [10:5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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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10:5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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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周中*合同诈骗罪第二笔犯罪事实: 1、证人刘继先(男,48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湖小区,电话13017203875)的证言及借条、借款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信息 证据5卷P664-683 证明:2009年下半年,刘继先通过严瑞祥认识了周中*,周中*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多次找刘继先借钱300余万元,其中2012年10月1日,周中*与刘继先签订了183.2万元的借款合同,每月利息3%,用景秀佳园小区2栋103、403、501、502、601、602和3栋302、403、501、502、503、601共计12套房屋、5栋18个车库作为抵押,并于2012年10月26日和周中*一起办理他项权证。共计支付利息本金140万元,截止到2012年10月1日,尚欠本金263.1万元(183.2万元、17.5、52.4、10)。 [10:5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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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借这么多,公安可以核实。明知100万没还,怎么可能还借180万给我,而且更不可能是给现金。 [10:5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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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支付凭证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仅是可能存在这个情况。但凭刘继先的证人证言不能说明借了300万的现金。而且30-50万转账,183.2万为什么是现金。 [10:5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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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依据资料(略)认为借款情况存在。 [11:0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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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继续举证。 [1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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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周中*合同诈骗罪第二笔犯罪事实: 1、证人刘继先(男,48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湖小区,电话130172038**)的证言及借条、借款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信息 证据5卷P664-683 2、被害人黄昭君(女,40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6906工厂宿舍,电话137620824**)的证言及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证据2卷P110-115 证明:2012年11月,黄昭君在互联网和君山区的公交车上看到了景秀佳园有房出售的消息,便前往景秀佳园看房并看中了2栋东单元103房。2012年12月4日下午,黄昭君和售楼部的周凡、周忠林谈好了房价168000元,先付158000元,余款在房产证办好后再付并签订了购房合同。黄昭君通过工商银行转账158000元到景秀佳园售楼部的帐户上,周凡出具了收条。 3、被害人熊波(男,42岁,岳阳市中亿百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康岳社区居委会新北组,电话139730043**)及其妻子周春香的证言及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证据2卷P124-138 4、被害人刘立英(女,39岁,住新疆图木舒克市皮恰克松地镇,电话133699830**)的证言及住房销售合同、收据、转账凭证 证据6卷P838-845 5、被害人黎素萍(女,33岁,住华容县洪山头镇江山村,电话189028555**)的证言及销售合同、收款凭证 证据2卷P101-109 6、被害人蔡玉婷(女,43岁,岳阳市岳阳楼区吊桥居委会,电话151073027**)的证言及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证据2卷P160-166 证明:2013年5月26日,蔡玉婷在君山区景秀佳园小区购买了3栋503房,经办人为周凡,付了135000元,还有7000元约定在房屋装修时再付。2013年9月23日,蔡玉婷带朋友来看房,发现自己的房子被人装了防盗网,门口贴了对联,便到公安局反映情况。 7、证人王新建证言及借款协议书、住房销售合同(证据4卷P498-511)证实被告人周中*在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18日共计借款20万元,并将景秀佳园10栋202、2栋501抵押给王新建。 证人刘楷年的证言及借款合同、欠条(证据4卷P489-497)证实被告人周中*找刘楷年借款56万元,并将2栋501房作为抵押。 证人李桂初、冯美良的证言及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证据4卷P517-536、证据9卷P135-136)证实2012年7月13日,周中*通过李桂初找冯美良借款1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月息2%,期限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1月13日(延期到2013年11月16日),并用景秀佳园2栋、3栋的10套(2栋103、403、501、502、503、601、603、3栋302、501、601)住房作为抵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周中*支付了李桂初5万元介绍费,并支付了13个月的利息共计26万元。 证人杨晓宇的证言及借条、房屋抵押借款协议、房屋预售合同、汇款凭证(证据4卷P541-566)证实2012年1月3日,周中*找杨晓宇借款40万元用于周转,与杨晓宇的妻子何建宇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期限14月(2012年1月3日至2013年2月3日),约定月息4%,用景秀佳园小区3栋402、302和2栋502、402、302共5套房屋作抵押。 [11: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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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1: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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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异议,有异议的地方之前都已说明。 [11: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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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只有一点意见,王新建那个没有办理他项传证,不符合。 [11: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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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侦察机关的公诉及辩解你需要看么? [11: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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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需要看下。 [11: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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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有什么异议? [11: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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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只有一点异议,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是混合性的。稍后再补充。 [11:2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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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异议。 [11:2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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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合同诈骗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是集资诈骗罪。 第二部分集资诈骗罪的证据有: 被告人周中*的供述和辩解 证据2卷P40-90、补侦2卷P53-99 [11:2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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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1:2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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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大部分都是老朋友这需要说明的。公诉人提供的负债经营情况属实。 [11:2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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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借款事实没有意义,但金额有异议。 [11:2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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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1:2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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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证人证人田春芳(女,48岁,系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住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纺织厂,电话139750785**)的证言 检察卷 证明:2011年7月在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班并担任会计,该公司开发了景秀佳园小区,共计有234套房子,在其上班之前已经销售了160多套房屋,上班后销售了20-30套房子,共计销售额有2200万元左右,支出2100万元左右,公司账面大概有几十万,但实际上可能没有了,因为其2013年6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平常没有拖欠工资。公司销售模式由周忠林将要销售的房子的情况向周中*汇报,周中*同意后才能销售房屋。 证人蔡淑华证言。 [11:3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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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1:3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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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异议。 [11: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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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异议。 [11:3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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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1: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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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刘继先(男,48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湖小区,电话130172038**)的证言及借条、借款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信息 证据5卷P664-683
证明:2009年下半年,刘继先通过严瑞祥认识了周中*,周中*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多次找刘继先借钱300余万元,其中2012年10月1日,周中*与刘继先签订了183.2万元的借款合同,每月利息3%,用景秀佳园小区2栋103(2012年7月抵押给冯美良)、403(抵给冯,出售给吴剑跃)、501(先后抵给王新建、蔡玲、刘楷年,出售给周春香、刘立英)、502(先后抵给蔡玲、何建宇、刘楷年、冯美良,出售给黎素萍)、601(先抵给冯美良)、602(后抵给刘楷年)和3栋302(先后抵给蔡玲、陈神保、何建宇、冯美良)、403(先后抵给蔡玲、谢朝伍、敖乐秋、王元庚,君山区法院已将该房执行给谢朝伍)、501(先抵给冯美良、出售给魏齐勇)、502(先抵给陈神保、张宏伟)、503(先抵给蔡玲,出售给蔡玉婷)、601(先抵给冯美良)共计12套房屋、5栋18个车库作为抵押,并于2012年10月26日和周中*一起办理他项权证。共计支付利息本金140万元,截止到2012年10月1日,尚欠本金263.1万元(183.2万元、17.5、52.4、10)。 [11:3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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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证人许桂华(男,57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马壕,电话183900378**)的证言及由其提供的执行裁定书、销售合同及付款凭证 证据2卷P139-151 [11:3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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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有何意见? [11:3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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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事实成立,但款项有误差,刘的借款事实不成立,进一步说明。其他的都说过了。 [11:3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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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证明目的是? [11:3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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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房子出售给刘继先后抵押给他人,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11:3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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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事实成立,只是需要核对。 [11:3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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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补充说明下:2012年11月后支付刘利息48万多,予以折抵。得出犯罪数35万多。 [11:3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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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1:3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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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证人黄再平(男,43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社区,电话139073060**)的证言及借条 补侦2卷P116-119 证明:2010年2月1日,黄再平承包了周中*开发的景秀佳园小区3号楼的建设工程,周中*当时资金周转不过来就要黄再平帮他借点钱,黄再平要周中*去找其朋友刘君借钱,周表示他声誉不好,怕借不到,希望黄再平出面找刘君借20万元。2012年下半年,黄再平找刘君借了20万元并将该20万再转借给周中*。2012年12月,黄再平将刘君、周中*叫到一起协商由周中*直接打借条给刘君,黄再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月息2-3%。后来,刘君给了黄再平一张周中*出具的38万元的借条,其中18万元的债务黄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周中*好像支付了刘君20万元借款3个月的利息。 被告人周中*的供述证实刘君(老家南县的)20万,欠条上打的是本金合计38万,她的钱我是从2010年开始陆续借,陆续还,到2013年元月份一起打的欠条,6分的利息,总共付了十多万的利息,银行回单有388300元,其中有三笔回单分别是30000、120000、100000元钱的是还的刘君以前的钱,也就是说这20万元的借款,我付了138300元的利息。 [11:4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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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1: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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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和他们是老朋友,和上面说的情况有点出入,数目应该是没问题。 [11:4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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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午庭审到这,下午1点继续开庭。休庭 [11:4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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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13:0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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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害人吴凯勤(男,52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电话138073019**)的证言及借款合同、转账凭证 证据5卷P633-648 证明:2010年8月4日,周中*通过周振华找吴凯勤借款50万元,由周振华提供担保,月息4%,期限一年,以9栋8套(205、206、305、306、405、406、505、506)住房作为抵押,资金用于景秀佳园小区报建费用。2010年8月28日,周再次找吴借款30万元,用景秀佳园10栋一层的门面作为抵押,周振华作为担保人。2011年12月17日,周中*以鞋厂周转为由找吴凯勤借款10万元,周振华作为担保人。周中*共计支付了利息约60万元,但本金90万元尚未归还。 被告人周中*供述证实岳阳的吴凯勤90万,分三次借的,2010年8月初借50万,以“景秀佳园”小区的8套住房作抵押,2010年8月底借30万,以“景秀佳园”小区的10栋的门面作抵押,这两次借款都是4分的月息,另外10万元是2011年12月份我刚刚接手鞋厂的时候借的,这是5分的息钱,到目前付给他的利息在60万以上。 [13: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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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邓亚丽(女,39岁,住岳阳市八字门邮政小区,电话137620921**)的证言及借条、房屋回购协议、门面销售合同、借款协议、收据、商品房买卖协议 证据6卷P1010-1055
证人文建英(女,38岁,文建武之妹,住华容县城关镇,电话137620446**)的证言及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协议、承诺书、撤销抵押协议书、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证据4卷P468-488、482-483 被害人周彬(男,67岁,住云溪区巴陵石化化青坡,电话133789012**)的证言及借条、住房预售合同 证据6卷P948-956 被害人潘志云(男,60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电话138730839**)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5卷P689-697 被害人黄研(女,29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电话138073009**)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4卷P512-516 被害人刘楷年(男,69岁,住华容县三封寺镇,电话182741309**)的证言及借款合同、欠条 证据4卷P489-497 [13: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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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3: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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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凯勤和文建武的不成立,已经付清了。刘凯严要核实,邓亚丽金额不符合。其他的都没有问题。 [13: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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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异议。 [13: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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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徐细元(女,56岁,住岳阳市富兴景城,电话13627305728)的证言 证据9卷P129-131等 [13: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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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3:3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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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没有异议。 [13:3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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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异议。 [13:3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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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殷菊香(女,65岁,住君山区柳林洲镇,电话150730976**)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5卷P824-827 被害人严明(男,30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风湖小区,电话153670322**)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4卷P575-579 被害人蔡玲(女,27岁,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电话136030625**)的证言及住房销售合同、他项权证、收据 证据4卷P445-455 证人王月香(女,57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1号,电话138730641**)的证言及购房合同 证据3卷P236-241 证人袁惜荣(女,60岁,住岳阳市云溪区巴陵石化胜利沟,电话155760310**)的证言及住房销售合同、付款收据 证据8卷P80-87 被害人彭湘莲(女,47岁,住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电话136373048**)的证言及借条、购房合同 证据5卷P769-785 被害人陈群富(男,60岁,住君山区挂口,电话133273030**)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6卷P863-866 [13: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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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李红玲(女,37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电话181073079**)的证言及入股分红协议、收条 证据6卷P942-947 被害人毛钧(男,33岁,住岳阳市云溪区,电话186273058**)的证言及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收据 证据5卷P759-768 被害人任晓云(男,60岁,住岳阳市警苑小区,电话139084000**)的证言及借款合同、借条、中介合同 证据9卷P140-146 被害人廖勤俭(男,43岁,住岳阳县城关镇,电话189730880**)的证言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中介服务协议、借款合同 证据6卷P911-941 廖丹(女,23岁,住岳阳市天伦城,电话15307400303)的证言 证据9卷P132-134 被害人伍坤龙(男,63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新胜社区,电话139073033**)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5卷P809-815 被害人陈神保(男,49岁,住岳阳市南湖,电话180757200**)的证言及借条、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回购协议 证据5卷P718-732 蔡建陆(男,48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杨树塘,电话139730509**)的证言及架空层销售合同、住房销售合同、收条、转账凭证 证据8卷P98-108 [13:4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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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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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异议。 [14:0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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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异议。 [14: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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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张宏伟(男,58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电话150730970**)的证言及住房销售合同、收据 证据6卷P871-883 被害人李桂初(男,52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梅西乡,电话132985079**)的证言及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证据4卷P517-536 冯美良(男,54岁,住岳阳市美食街,电话135750981**)的证言 证据9卷P135-136 被害人方五君(男,40岁,住君山区柳林洲镇芦花洲村,电话151730578**)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4卷P425-428 被害人敖乐秋(女,49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鹰山社区,电话188730023**)的证言及借款协议、房屋回购协议、住房销售合同 证据5卷P733-742 被害人方宇军(男,40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麦子港,电话159730085**)的证言及借款协议、借条、他项权证、售房合同 证据4卷P429-444 被害人范国勋(男,39岁,住君山区柳林洲镇濠河村,电话139750665**)的证言及还款协议、借条 证据4卷P462-467 被害人李渡湘(男,57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高山坡居委会,电话139750134**)的证言及抵押借款合同、借条、销售合同、回购协议 证据5卷P743-758 [14:0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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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4: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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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渡湘的没那么多,证据应该是有的。 [14: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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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提醒被告人,有证据要向法院提交。 [14: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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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异议。 [14: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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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陈奖龙(男,42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居委会,电话158985036**)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5卷P708-711 被害人林永红(男,41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新路口,电话133780038**)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4卷P537-540 被害人刘波(男,29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康王乡,电话132073099**)证言及借条 证据4卷P580-583 [14: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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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4: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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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波的有误差,要核实。时间有2年多。 [14: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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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公安的供述是,借了30万,付了30万利息,抵了一套房子,这就没有那么多钱了。 [14: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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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4: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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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刘结(男,35岁,住君山区柳林洲镇农技站,电话135427791**)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9卷P175-178 被害人姜瑞琪(男,51岁,住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村,电话135750869**)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5卷P816-819 被害人王元庚(男,48岁,住君山区柳林洲镇芦花洲村,电话151730550**)的证言及借款合同 证据5卷P799-802 [14: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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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4:2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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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待核实金额,出入不大。 [14:2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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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刘结是主动电话联系的周,这个受害的行为应该不满足诈骗条件。 [14:2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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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补充说明下:刘结,春节回来听朋友说的,建议接他,周打电话给他找他借钱。这说明很多人都知道周在借钱,也说明了他在外集资的公开性。 [14:2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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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4:2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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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李泽梦(男,49岁,住岳阳县城关镇,电话150730533**)的证言及借条、借款合同、住房销售合同 证据9卷P155-163 被害人李永山(男,42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社区,电话182730157**)的证言及借条、申明 证据5卷P803-808 [14:2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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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4:2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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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梦泽的一部分付给他,一部分付给他老婆的,还替他担保过,金额应该只有十几万了。 [14: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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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意见。 [14:2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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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证人卢德芳(男,50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社区,电话139750556**)的证言及借条、借款协议书 证据6卷P1056-1065 被害人胡小平(女,49岁,住君山区柳林洲镇新洲村,电话155750926**)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6卷P894-898 被害人邹玉红(男,38岁,住岳阳市第八中学,电话132030008**)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5卷P795-798 [14: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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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4:3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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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芳的金额是好几年的,汇款凭证证据上有,需要核实。借款本身没有30万,利息有汇了几万。 [14:3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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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卢德芳没有杨芳和周对此熟悉。 [14:3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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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卢德芳作为见证人,对情况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其他的信息是根据周本身的供词来确定的。 [14:3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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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石菊花(女,35岁,住君山区柳林洲镇五星村,电话153874063**)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6卷P884-888 被害人周喜保(女,42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凤桥管理处,电话158730182**)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6卷P961-965 [14:3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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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异议。 [14:3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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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说明下周喜保是个中介人。 [1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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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继续。 [14:4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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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害人付卓(男,53岁,住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电话130771588**)的证言及借款合同、借条 证据9卷P164-170 被害人陈国加(男,51,住君山区柳林洲镇亚华市场,电话138730198**)的证言 证据4卷P422-424 被害人唐小兵(男,40岁,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社区,电话189750207**)的证言及借条 证据6卷P867-870 [14:4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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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14:4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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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意见,说明下唐小兵是通过陈介绍的,这个钱都给了陈。我分文未取。 [14:4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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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意见。 [14: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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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4:4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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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有证据。被告人一直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一直多次向上面反应,这是材料的批示,认为存在自首的情形。 [14:4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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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交至公诉人处。 [14:4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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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报告主要反应都是收购沛腾鞋业的时候的民事纠纷,要求政府帮他解决。是否构成自首,请合议庭查明事实情况下,予以认定。 [14: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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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当庭举证和质证到此为止。证据的认定不当庭确认,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以下方面。 1、关于合同诈骗的事实问题和合同诈骗的定性问题。 2、集资诈骗的犯罪构成问题。 关于自首的问题也是在辩论之类。 应公诉人的要求,休庭五分钟。 [14:5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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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敲击法槌)继续开庭,下面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5: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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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告人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骗取购房者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量刑建议 被告人,金额非常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被告人周中*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被告人周中*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另被告人周中*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做出公正的判决。 [15: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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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抵押权人文建武200万我已经付了300万,诈骗不应成立。 2、刘继先100万付了200多万,也不构成诈骗。所有的钱个人没有使用分文,而是全部付在抵押权人的名下。我并没有非法占有。集资诈骗来源绝大部分都有合同,不仅仅只有借条,特定人群中远远超过不特定人员,都是老朋友介绍过来。 关于自首,我在整个过程中,向多部门,多个领导反映过自己的情况。我也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数额。以自首情节论处。 [18: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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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1、合同诈骗,被告人行为定合同诈骗不够充分,刘继先与文建武的款项都基本还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集资诈骗,借款主要是亲戚朋友和亲戚朋友介绍的人,其他的大部分是投资公司,不能是不特定人员借款。借款目的不是挥霍;借款中已还利息也应予以扣除,对于重复立据应该更加严格甄别,对实际金额应甄别清楚。对于亲属的金额应予以扣除,刘继先、文建武不能重复出现在两个罪名中。本案非法集资的构成更应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周中*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的责任,应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在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18:4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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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 [18:4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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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1、合同诈骗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被告人对抵押房屋进行多次抵押并予以出售,用于偿还自己的欠款。2、购房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告知购房者自己的房屋产权情况,隐瞒一房多卖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 3、集资诈骗,结案全案的证据,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集资诈骗的认定的数额是真实有效的。4、刘继先与文建武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的数额问题,是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5、被告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自己的构成的罪行有供述,根据公安机关的抓获,被告人系被动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予以考虑。 [18:4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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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新的意见。 [18:4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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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新的意见。 [18:4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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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18:4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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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整个案件中,我借了这么多钱,对不起受害人。向所有受害人道歉。2、根据我的实际情况,请求从轻处罚。3、完全接受法院对我的判决。 [18:4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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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庭审后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在笔录中如果发现自己的陈述与所记录的内容有差错或者有遗漏,可以向本庭提出申请更正或者补充,在认为无误后,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将被告人周中*还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18:4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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