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律师频道_合肥刑事律师,合肥房产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刑事案件
毒品犯罪
抢劫犯罪
职务犯罪
故意杀人
强奸犯罪
其他犯罪
经典案例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其他犯罪
正在开庭--贺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添加时间: 2015-3-19 12:19:42 来源:徐汇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63    字号: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3:53:51]
 
2458017 · [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 [13:55:40]  
2458018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什么文化程度?案发前有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在哪里?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什么时候被拘留、逮捕? [13:55:47]  
2458019 · [被告人]:贺*,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县**村*组。2014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13:56:02]  
2458020 · [审判员]:被告人,本院于开庭前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13:56:14]  
2458021 · [被告人]:收到了。 [13:56:23]  
245802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13:57:22]  
2458024 · [审判员]: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戚俊独任审判,书记员林哲骏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小蒙。被告人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张辉律师出庭辩护。 [13:57:31]  
245802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13:57:39]  
245802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13:57:51]
 
2458027 · [被告人]:听清楚了。 [13:58:01]  
2458028 · [审判员]: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13:58:11]  
2458029 · [被告人]:不申请 [13:58:24]  
2458030 · [辩护人]:不申请。 [13:58:30]  
245803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3:58:38]  
2458033 ·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略) [13:58:44]  
2458034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等有无异议? [13:58:51]  
2458035 · [被告人]:无异议。 [13:59:00]  
2458036 · [审判员]:对被告人认罪的法庭将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有无异议? [13:59:10]  
2458037 · [被告人]:无异议。 [13:59:20]  
2458039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14:00:12]  
2458040 · [公诉人]:不需要。 [14:00:29]  
2458041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14:00:38]  
2458042 · [辩护人]:不需要。 [14:00:48]  
2458043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指控事实出示证据。 [14:00:59]  
2458045 · [公诉人]: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扣押清单、签购单、购物小票、中信银行信用卡、烫印机、刻码机、空白信用卡、空白磁条卡、证人卢**、周**的证言及鉴定书。 [14:01:15]  
2458046 · [审判员]:被告人对于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4:01:24]  
2458047 · [被告人]:无异议。 [14:01:33]  
2458048 · [审判员]:辩护人对于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4:01:42]  
2458049 · [辩护人]:无异议。 [14:01:52]  
2458050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4:02:08]  
2458051 · [被告人]:无。 [14:02:18]  
2458052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4:02:38]  
2458053 · [辩护人]:无。 [14:02:46]  
2458054 · [审判员]:被告人到案后有无揭发检举? [14:02:57]  
2458055 · [被告人]:无。 [14:03:06]  
245805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14:03:26]  
2458057 · [公诉人]:被告人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贺*除伪造两张信用卡外,另伪造了五张空白信用卡,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14:03:36]  
2458058 · [审判员]: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14:03:46]  
2458059 · [被告人]:希望法庭给我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 [14:04:17]  
2458060 ·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辩护。 [14:04:26]  
2458061 · [辩护人]:审判员,我希望问被告人几个问题。 [14:04:48]  
2458062 · [审判员]:同意,现在恢复法庭调查,辩护人可以发问。 [14:05:01]  
2458063 · [辩护人]:被告人,2014年10月13日13时你和谁一起去刷卡的? [14:05:17]  
2458064 · [被告人]:行长。 [14:05:27]  
2458065 · [辩护人]:你怎么认识的? [14:05:34]  
2458066 · [被告人]:网上认识的。 [14:05:43]  
2458067 · [辩护人]:怎么分工的? [14:05:53]  
2458068 · [被告人]:我负责去超市刷卡。 [14:06:04]  
2458069 · [辩护人]:制卡你负责做什么? [14:06:19]  
2458070 · [被告人]:打印卡面。 [14:06:27]  
2458071 · [辩护人]:相关信息怎么来? [14:06:37]  
2458072 · [被告人]:由他提供。 [14:06:45]  
2458073 · [辩护人]:制卡工具怎么来的? [14:06:55]  
2458074 · [被告人]:他买来的。 [14:07:06]  
2458075 · [辩护人]:如何约定分配? [14:07:25]  
2458076 · [被告人]:我拿20%。 [14:07:34]  
2458077 · [辩护人]:礼品卡在哪? [14:07:42]  
2458078 · [被告人]:我交给他了。 [14:07:50]  
2458079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 [14:08:18]  
2458080 · [公诉人]:被告人,“行长”在哪?真实姓名是什么? [14:08:28]  
2458081 · [被告人]:联系方式有,但人在哪和真实姓名我都不知道。 [14:08:38]  
245808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恢复法庭辩论。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4:08:59]  
2458083 · [辩护人]:对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对量刑: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是在行长的指使下进行犯罪行为,且分赃只有20%。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3、贺*系偶犯、初犯4、被告人第二次刷卡未遂,犯罪情节较轻。5、被告人贺*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14:09:08]  
2458084 ·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答辩意见? [14:09:59]  
2458085 · [公诉人]:本案是共同犯罪公诉人并不认可,行长是否存在,发挥了什么作用并没有证据证实,只有被告人贺*一人的供述。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14:10:29]  
2458086 · [审判员]:被告人有没有新的意见? [14:10:39]  
2458087 · [被告人]:无。 [14:10:49]  
2458088 · [审判员]:辩护人有没有新的意见? [14:10:59]  
2458089 · [辩护人]:无。 [14:11:07]  
245809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4:11:44]  
2458091 · [被告人]:无。 [14:12:01]  
2458092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伪造信用卡二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从犯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本案侦查机关查扣到部分空白信用卡,且被告人贺*还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查获的伪造信用卡、空白信用卡及其他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14:12:13]
 
2458093 · [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书将在庭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上诉至本院或直接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14:12:19]  
2458094 · [被告人]:清楚。 [14:12:29]  
2458095 · [审判员]:庭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楚没有? [14:12:41]  
2458096 · [被告人]:听清楚了 [14:12:51]  
2458097 · [辩护人]:听清楚了。 [14:12:59]  
2458098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4:13:14]  
2458099 · [主持人]:本次庭审实录不等同于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13:24]
评论信息     全部评论

内容:
姓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安徽律师频道 Copyright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1024*768显示最佳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皖ICP备16020072号-1 技术支持:华夕网络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