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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 |
添加时间: 2015-3-18 10:39:12 来源:昌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70 字号:大 中 小 |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规则,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绝对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发言、陈述和辩论,均需经审判长准许。如有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有权警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庭审期间,旁听人员不得在法庭内随意走动或进出法庭;5、不准发言、提问;6、请关闭手机、寻呼机。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班法警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规则宣布完毕。 [10:5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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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 [被告人]:谭某,男。 [审判长]: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被告人]:无。 [审判长]: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被告人]:无。 [审判长]:何种原因被逮捕? [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审判长]:羁押时间? [被告人]:2014年12月9日。 [审判长]:逮捕时间? [被告人]:2014年1月7日。 [审判长]: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告人]:2014年3月5日。 [10:5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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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谭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红霞、许艳玲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连洋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秀利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0: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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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1、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2、根据刑诉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辩护人]:听清了。 [审判长]:3、根据刑诉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10:5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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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谭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等地区,利用从网上购买的三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多次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刷卡直接支付现金,交易金额达13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5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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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认罪。 [10:5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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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2013年6-7月份,我在网上买了两台pose机给客户套现,我不知道这种行为会触犯法律。 [11: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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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谭某进行讯问。 [公诉人]:公安机关供述都属实吗? [被告人]:供述均属实,自愿认罪。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没有。 [1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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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回答法庭提问。被告人是如何到案的? [被告人]:在刷卡套现现场被查获的。 [审判长]: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没有。 [11: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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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三台POS机挂靠的公司叫什么? [被告人]:我通过淘宝网向别人提供身份信息,别人帮忙将我的银行卡以三家商贸公司的名义绑定在三台POS机上,POS机一直都是我用。 [11: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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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你是如何收费的?违法所得有多少? [被告人]:我一般收一个点,我违法所得是10000左右。除去手续费有7000左右。这段时间我负责给人看房,我在天通苑北一区的房子里刷卡套现。 [11:0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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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 [1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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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证据1、被告人谭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2、证人范某的证言。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3、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清单。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5、身份证明材料。 [被告人]:没有异议。 [11: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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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证据6、某支付刷卡交易记录。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7、华夏银行、工商银行的刷卡交易明细。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8、照片。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9、工作说明。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10、讯问录像。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没有异议。 [1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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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1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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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辩护人]:提供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家庭状况。 [11: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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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1: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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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谭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证人证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到刑罚惩罚,希望法庭依法惩处;2、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 [11: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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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11: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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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3、被告人犯罪行为时间短,获利小,社会危害性小;4、家庭困难,有母亲和孩子需要抚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 [11:1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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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当过兵,入过党,参加过抗洪抢险,因家庭困难出来打工,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在网上购买POS机刷卡套现。我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11: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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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1:1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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