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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 2011-10-20 21:20:09 来源:安徽律师频道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曹岳编辑 点击数:2861 字号:大 中 小 |
2011年10月20日上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涛公交车盗窃案。 2011年5月25日8时许,在合肥市148路公交车上,一男子甲伙同另一男子乙窃取王某包内现金一万元,在包河区建工学院站下车逃离,后被发现,扭送致公安机关。经查,该男子名王涛,系聋哑人,家住长丰县罗塘乡罗北村,2008年因扒窃被行政拘留5日,2009年因扒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09年8月因盗窃被判拘役5个月,2010年4月因盗窃被劳教1年。 经过法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宣判,判处王涛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王涛听到宣判后,木然的神态触动了,流下泪水,在签字时,晕倒在地,经抢救后恢复。 辩护律师王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务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涛盗窃10000元,数额巨大,并且具有共同犯罪、前科劣迹等从重情节,宣告刑定为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考虑到了其具有聋哑等从轻情节,充分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也体现了法院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的否定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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