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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148路公交车盗窃罪案拟于2011年10月20日在包河法院公开审理
添加时间: 2011-10-11 11:51:06 来源: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曹岳编辑 点击数:1617    字号:

2011年5月25日8时许,在合肥市148路公交车上,一男子甲伙同另一男子乙窃取王某包内现金一万元,在包河区建工学院站下车逃离,后被发现,扭送致公安机关。经查,该男子名王涛,系聋哑人,家住长丰县罗塘乡罗北村,2008年因扒窃被行政拘留5日,2009年因扒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09年8月因盗窃被判拘役5个月,2010年4月因盗窃被劳教1年。

王涛辩护律师,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强认为,根据刑法并结合安徽省地方刑事政策规定,王涛盗窃10000元,属数额巨大,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王涛属聋哑人,属减轻情节。王律师已完成对该案的阅卷等相关准备工作,积极为王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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