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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 |
2011年4月20日15:15——审理徐某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添加时间: 2011-4-22 16:00:47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274 字号:大 中 小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请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5: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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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 [15: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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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逮捕? [15: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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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王某,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学生,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洪山镇洗马滩村11组24号,暂住上海市中山西路108弄9号。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2011年2月2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9日被逮捕。 [15: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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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逮捕? [15: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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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2]:徐某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黄冢乡西街村,暂住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141号。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2010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4日被逮捕。 [15:1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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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2名被告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们收到没有? [15: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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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2]:收到了。 [15: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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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锡伟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嫣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王某辩护的是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顾庆官、曾君律师。 经过本院的指定今天由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吴纯律师出庭担任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 [15: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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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15: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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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2]:不申请。 [15: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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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 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 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两名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15: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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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2]:听清楚了。 [15: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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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摘要宣读起诉书(略)。 [15: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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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王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罪名有没有意见? [15: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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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没有异议。 [15: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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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徐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罪名有没有意见? [15: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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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2]:没有异议。 [15: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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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某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15: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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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需要。 [15: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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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某某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15: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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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需要。 [15: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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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王某、徐某某,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你们作出有罪判决,如你们自愿认罪的,法院可以对你们酌情从轻处罚,你们听清楚了没有? [15:2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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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2]:听清楚了。 [15:2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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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2名被告人有无检举立功行为? [15:2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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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2]:没有。 [15:2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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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宣读和出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 [15: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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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出示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2月期间,其与吴某某在本市徐汇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然后将电瓶出售给在本市徐汇区龙吴路新龙华天桥下开配件店的徐某某,销赃后的钱款二人平分。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王某、吴某某处收购了七只电瓶。 3、被害人杨某、朱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季某某、余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分别证明其电动自行车的电瓶被窃。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期间,王某伙同其在本市徐汇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的电瓶。 5、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扣押到本案被窃物品的特征。 6、上海市徐汇区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案被窃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余元。 [15:2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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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王某,徐某某,你们对上述证据有没有意见? [15:2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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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2]:没有异议。 [15: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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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2名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15:2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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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异议。 [15:2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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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2名被告人,你们有什么证据要向法庭出示的? [15:2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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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15: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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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2名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5:2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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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 [15: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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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被告人王某,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5:2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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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没有。 [15:2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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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某的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5: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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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且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是学生,也改过自新,希望能重返校园,早日读书,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15:2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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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你们认为被告人王某是从犯是吗?刚才法庭宣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要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是从犯,对本案事实有异议,现在有何新的意见吗? [15:3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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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是从犯的意见我们取消。 [15:3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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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徐某某,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5:3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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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2]:没有。 [15: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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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某某的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5: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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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尊敬的审判员,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被告人徐某某辩护,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并去法院阅卷,今天依法出庭参加庭审,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针对量刑我发表自己的观点,希望法院给予重视和采纳。首先,徐某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前科劣迹。从本次庭审上看其认罪的态度还是很好的,并且到案后他主动交代了罪行的详细情况,对于自己的罪行也深深悔恨。其次,被告人徐某某是出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贪图省力,想谋取利益,不了解这样做是犯罪的,所以才进行了销赃的行为,他现在愿意对于受害人表示道歉,也愿意对他们的损失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退赔,尽量来减少自己罪行造成的严重后果。再次,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以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不是一味以惩罚来对待犯罪的,而是注重以教育的手段来帮助失足者明白自己的错误所在,从而不再犯罪,减少社会再犯罪率,以此来建立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所以让被告人徐某某真正懂法,发自内心的愿意遵守法律,这样才是对他进行处罚想达到的目的。综上,请法庭能够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可以重新踏上社会。 [15:3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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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们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对于本案处理被告人有什么要说的,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什么想法吗? [15:3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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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没有。我多次盗窃吗,刚开始是觉得好玩,不知道初犯法律,被捕后非常后悔,希望法官对我依法判决。 [15: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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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徐某某对于本案处理有什么要说的,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什么想法吗? [15: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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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2]:没有。 [15:3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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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15: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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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5:3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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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15:3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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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没有? [15:3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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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1-2]:听清了。 [15:3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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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5:34: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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