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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 |
添加时间: 2015-3-9 13:51:08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29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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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0:4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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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0:4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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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人陪审员,本案被告人、公诉人及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提被告人杜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被告人]:被告人杜某(小名小奎),男,30岁(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息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石门市场一出租房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孙庙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孙庙派出所。 [审判长]:你以前受到过法律处分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逮捕。 [10:4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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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了? [被告人]:2015年2月11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根据刑诉法第208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马冬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旭青、刘国兰共同组成,书记员常跃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园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被告人杜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了,不回避。 [10:4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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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根据刑诉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权利,被告人杜某,你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京门检刑诉[ 2015 ]23号起诉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伙同陈某(已判刑)、“白虎”(在逃)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开发区美安路北侧,盗窃路边灯杆下正在使用的照明电缆线(型号ZRC-YJY-4*50)53米,经鉴定每米价值人民币124元,总价值人民币6572元。三人销赃3900元,其中,被告人杜某分得赃款1000元,陈某分得赃款1300元。次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再次伙同陈某、“白虎”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开发区龙园路东侧,欲盗窃路边灯杆下电缆时,被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四研究所执勤武警发现, 陈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杜某与“白虎”二人在逃,案发时,已剪断电缆线90余米,造成损失人民币2000余元。2014年11月1日,民警将被告人杜某抓获。 [审判长]:被告人杜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10:4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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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我认罪。 [审判长]:你是否知道自愿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我知道。 [审判长]: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同意。 [10:4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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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坐下)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对被告人杜某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杜某,现在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提问,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们盗窃电缆是谁提出的? [被告人]:陈某提出的。 [公诉人]:你们都做什么准备了? [被告人]:我们准备了车。 [10: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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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你还带别的东西了吗? [被告人]:我们带帽子和口罩。 [公诉人]:你们第一次在哪盗窃的? [被告人]:我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第二天在哪盗窃的? [被告人]:和第一天盗窃的地方相距50米。 [公诉人]:当时被人发现了吗? [被告人]:被人发现了。 [公诉人]:当时你就逃跑了? [被告人]:对。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案的? [被告人]:警察抓的我。 [公诉人]:你销赃了多少钱? [被告人]:1000元。 [10:5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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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后来这钱你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我给陈某的媳妇了。 [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杜某,现在合议庭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提问,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你盗窃的电缆你知道是什么线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 [审判长]:当时有路灯吗? [被告人]:有。 [审判长]:有人发现你们吗? [被告人]:有,被民警发现了。 [10:5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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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 [审判长]: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人陈某、谭某、冯某、张某、汪某、陈某、金某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买卖合同,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北京恒溢源市政园林工程中心证明,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内容略)。 [审判长]:被告人杜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杜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10:5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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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杜某,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辩护人]:没有,不申请。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通过法庭审理,举证、质证,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证据方面:被告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链完整闭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二、定性方面:被告人杜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承担法律责任;三、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三年以上四年以下。 [10:5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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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合议庭评议,休庭十分钟,把被告人杜某带出法庭,现在休庭(法警执行)。 [1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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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后……)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杜某到庭(法警执行)。被告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杜某对本院(2013)门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责令被告人陈某继续退赔人民币五千二百七十二元发还北京某市政园林工程中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杜某,判决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11: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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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把被告人杜某带出法庭,送回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闭庭。 [11:1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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