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1年6月20日,徐某林与徐某华共谋将何某从宁国市带至合肥从事卖淫活动。将何某以谈恋爱骗至合肥后,徐某华组织鱼儿、玲玲等人对何某威逼利诱,迫使何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2011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徐某华抓获归案,2011年7月13日,徐某林经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与公安机关归案。
公诉意见:
两被告以胁迫手段,强行迫使未成年女孩从事卖淫活动,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处刑10年以上;
徐某林辩护律师王强的辩护意见为:
1、徐某林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2、徐某林属初犯,可以从轻初犯;
3、徐某林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徐某华辩护律师辩护意见为:
1、徐某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2、徐某华行为应该是容留卖淫罪,不是强迫卖淫罪。
法院判决
【(2011)包刑初字第509号】:
1、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
2、被告徐某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3、被告徐某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