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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
王律师为徐某强迫卖淫罪减刑辩护成功案例
添加时间: 2011-11-25 14:48:02 来源:安徽律师频道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曹岳编辑 点击数:1779    字号:

案件简介:

2011年6月20日,徐某林与徐某华共谋将何某从宁国市带至合肥从事卖淫活动。将何某以谈恋爱骗至合肥后,徐某华组织鱼儿、玲玲等人对何某威逼利诱,迫使何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2011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徐某华抓获归案,2011年7月13日,徐某林经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与公安机关归案。

公诉意见:

 两被告以胁迫手段,强行迫使未成年女孩从事卖淫活动,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处刑10年以上;

徐某林辩护律师王强的辩护意见为:

1、徐某林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2、徐某林属初犯,可以从轻初犯;

3、徐某林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徐某华辩护律师辩护意见为:

1、徐某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2、徐某华行为应该是容留卖淫罪,不是强迫卖淫罪。

法院判决

【(2011)包刑初字第509号】:

1、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

2、被告徐某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3、被告徐某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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