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杀害女中学生被告人处死刑
3月3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钱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施廷建、张川犯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16日18时许,钱亮尾随放学回家的被害人王某(女,涪陵某中学学生,15岁)来到涪陵区李渡镇石马村10组大桥下,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0年3月19日7时许,钱亮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太乙门村五组西坡果园遇到途径此地上学的被害人胡某某(女,涪陵某中学初三学生,殁年15岁),产生奸淫恶念,遂上前调戏胡某某,遭到胡某某的强烈反抗。钱亮用随身携带的猎刀将胡某某的手臂刺伤,并将其推下山坡。胡某某听见公路上有人骑摩托车路过,便呼救。钱亮害怕罪行暴露,即用猎刀向胡某某的颈部猛刺一刀,见胡某某双眼睁开,又用猎刀向胡某某的左眉弓至右眉弓处刺了三刀,随后,又用猎刀向胡某某的胸腹部刺了数刀,致胡某某死亡。事后,钱亮将尸体隐藏于附近的竹林草丛中。
当日上午钱亮回到家中,遇见张川,并告知张川自己捅死了一个人,二人即邀约施廷建准备去分尸并转移藏尸地点。随即三被告人到涪陵租了一辆银色雪佛兰车,并准备了口袋、锄头等工具。当日下午,钱亮、张川开车到涪陵区李渡镇红星厂医院附近红星桥下,由张川放哨,钱亮用废机油烧毁作案时粘附血迹的衣服。当晚12时许及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到案发现场两次寻找被害人尸体未果。
2010年3月22日下午,被害人胡某某的尸体被公安机关发现。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性质为他杀。钱亮见案发,慌忙逃离涪陵,施廷建给了钱亮100元人民币,张川联系汽车送钱亮逃离涪陵至江苏省扬州市躲藏。钱亮到扬州后,多次给张川、施廷建打电话询问案件调查情况。2010年4月,张川打电话告知钱亮,公安机关正在排查当地摩托车,经钱亮授意,张川和施廷建共同将其作案时所骑摩托车拆毁。
2010年6月8日,钱亮在江苏省扬州仪征市被仪征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施廷建在涪陵区李渡镇被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张川到涪陵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亮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持刀威胁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行情节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严惩。被告人张川、施廷建明知被告人钱亮已杀人,帮助其逃跑,提供钱物,毁灭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施廷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亮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施廷建、张川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