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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
不能通过问卷调查来扭曲法律
添加时间: 2011-4-15 12:56:30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33    字号:
药家鑫案庭审旁听席中,且不说被告人、受害人的亲朋好友,就是400余名大学生也很难具有代表性,其建议也只能反映出大学生群体的倾向性立场。这种对象的局限,直接影响了调查结果的参考价值。
  在药家鑫案的庭审中,有个环节引人关注,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题包括: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
  通过问卷征求旁听公民意见,目的是使合议庭“兼听则明”,确保判决更加公平公正,合乎民意的期待。从法理上讲,司法虽是一项精密化的专业技术,但知识壁垒有时也容易造成监督真空,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因而寻求民意对司法专业判断的矫正,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规则,国外大多采用陪审团,我国更倾向于走司法公开和民主之路。
  在这种背景中,西安中院的问卷调查不失为追求司法公正和审判社会效果的积极探索。但是这种“就地取材”式的征求民意,是否合乎司法民主的本质要求,对法官量刑的参考价值究竟几何,值得深入推敲。
  我注意到,法院问卷调查的对象限于旁听公民。旁听者与西方的陪审团表面上有“异曲同工”之处,能在观摩整个庭审程序、对案件焦点有所掌握之后,再发表对量刑的意见;但由于旁听的公民并非法院随机抽选,有的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如此便不能站在中立的立场做出公允的判断。此次旁听中,且不说被告人、受害人的亲朋好友,就是400余名大学生也很难具有代表性,其建议也只能反映出大学生群体的倾向性立场。这种对象的局限,直接影响了调查结果的参考价值。
  不仅如此,法院问卷调查针对的是法官量刑,而非定罪环节,这与陪审团制度刚好相反。现代刑事司法中,定罪与量刑是两个关键环节,其中量刑比定罪更为复杂,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更为精深。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罪与非罪往往不难认定,但量刑涉及到各种法定情节的判断,是否合乎自首、是否存在从重从轻或加重减轻等情节,有时连法律专业人士都难以判断准确,何况常人。正因为如此,陪审团制度一般只赋予陪审人员对“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的权利,而如何量刑是专属法官的“技术活”。
  当然,征求旁听公民的意见,只是作为法官量刑的参考,并非赋予公民一定的“量刑权”。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参考究竟是多大程度上的汲取?如果只是走过场、做表面文章,那么这样的司法民主就只是一种“作秀”;如果要认真对待公民意见,甚至引入法官量刑之中,我们就不得不对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做出深刻省思。
  其实,真正的量刑改革,应当将量刑从传统的定罪程序中独立出来,构建对抗式的量刑调查、辩论程序机制,以公开透明提高量刑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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