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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
添加时间: 2015-5-25 11:01:47 来源:徐汇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161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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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5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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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4:5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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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取保候审? [14:5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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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商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某号某室。2006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徐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徐汇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2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徐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1998年因吸毒、注射毒品被处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处劳动教养三年;2012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1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14:5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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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14:5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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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收到了。 [14:5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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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商某贩卖毒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涛独任审判,书记员连文静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捷。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担任辩护的是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14:5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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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15: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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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15: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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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申请。 [15: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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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申请。 [15: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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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 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 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5: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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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15: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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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听清。 [15: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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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听清。 [15: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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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5: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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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摘要宣读起诉书。 [15: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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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摘要宣读起诉书(略)。 [15: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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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定性有没有意见? [15: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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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异议。 [15:0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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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如你自愿认罪的,法院可以对你酌情从轻处罚。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5: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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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我知道了。我同意。 [15:0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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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我知道了。我同意。 [15: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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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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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证人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款赃物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尿液检测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被告人商某的供述等。 [15: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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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没有意见? [15: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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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15:0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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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 [1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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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有什么证据要向法庭出示的? [15: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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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15: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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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 [15: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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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有检举立功情节? [15:0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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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15:0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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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5: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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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发表公诉意见。 [15: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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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被告人商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商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15: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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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15:0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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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我认罪。 [15: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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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相对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希望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15: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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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对于本院的处理有什么要说的吗? [15: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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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 [15: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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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海洛因0.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查被告人商某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分别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贩毒品未流入社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15:0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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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5: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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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听清楚了没有? [15: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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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听清了。 [15: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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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5:0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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