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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
添加时间: 2015-3-2 15:28:32 来源:朝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757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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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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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0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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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公诉人及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传被告人尹相杰到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0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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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相杰 别名:无 出生日期: 1969年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工作机关、职务:演员 曾经受过的法律处分:无 [09:0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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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尹相杰 ,你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2014年12月25日。 [审判员]:何时被拘留? [被告人]:2014年12月26日。 [审判员]: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15年1月7日。 [审判员]:因何问题? [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 。 [审判员]:你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5年2月15日。 [0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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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210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辛祖国独任审判,书记员杨妮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巍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鹤、张彦出庭担任被告人尹相杰的辩护人。 [审判员]: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尹相杰]:听清楚了。 [0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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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 [0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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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听明白了。 [09: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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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第329号起诉书(全文宣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相杰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在其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室被查获。民警当场从上述地点起获毒品15份。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净重13.93g,氯胺酮净重0.04g,大麻净重1.02g。现毒品均已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相杰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和你收到的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09: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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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被告人尹相杰坐下回答问题。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检察院指控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你认罪吗? [被告人]:认罪。 [09: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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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本院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建立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法庭可能对你做出有罪判决,但是会考虑你的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同意。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同意? [辩护人]:同意。 [09: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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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有补充或更正?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此前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对于指控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认罪? [被告人]:我认罪。 [公诉人]:何处起获? [被告人]:天鹅湾小区我家里。 [公诉人]:种类和数量? [被告人]:与起诉书相符。 [公诉人]:毒品来源? [被告人]:很多年前自己购买的。 [公诉人]:检验报告是否告知你?你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吗? [被告人]:告知了,我没有异议。 [公诉人]:何时吸食毒品的? [被告人]:2003年接触过,就那一阵,我没有毒瘾。 [公诉人]:为什么吸食毒品? [被告人]:工作量大,年底活动也多,也需要喝酒应酬,我为了醒酒,或者在工作时利用毒品熬夜。 [09: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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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怎么被抓的? [被告人]:12月25日在家中被抓获的,我当时为了醒酒并保证第二天活动质量而吸毒。 [公诉人]:公诉人讯问结束。 [09: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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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尹相杰发问。 [辩护人]: 无 [审判员]:被告人尹相杰,法庭依法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 [被告人]:好的。 [审判员]:你在现住址小区居住多久? [被告人]:大约二年。 [审判员]:从你居住地查获的毒品准备怎么用? [被告人]:除了甲基苯丙胺,其他毒品都是在活动当中收的,但是自己并不是很感兴趣,是为了使我工作更加顺利。 [审判员]:持有毒品多长时间? [被告人]:不同毒品持有时间不一致,前后大致十几年时间。 [审判员]:民警从车辆里起获的,你吸食毒品后是否驾驶过机动车? [被告人]:没有。 [09: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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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全案证据分两部分出示,第一部分是证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证据,第二部分出示到案经过等证据。 下面出示第一部分第一组证据,物证。 照片 卷2第64-82、99页 扣押物品清单 卷2第32-34、94、98页 扣押清单 卷2第38、42、46、50-51、59、61、62、63页(扣押清单中持有人尹相杰均签字认可) 出示物证—装毒品的袋子、盒子以及吸毒工具(现场出示) [审判员]:法警将物证交由被告人看一下。 (被告人仔细观察物证) [审判员]:被告人你看清楚了吗? [被告人]:看清楚了。 [审判员]:这些物品都是你的吗? [被告人]:是的。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09: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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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第二组证据,鉴定意见。 毒品检验报告 卷2第55-56页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第三组证据,书证。 收缴毒品清单 卷2第57页 现场检测报告书 卷2第108页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09:2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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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第四组证据。 视听资料 卷4第1-3页(播放两段视频,证明起获毒品的事实并证明起获程序合法) 检查笔录 卷2第12-13页、86-87页 现场笔录 卷2第20-21页、88-89页、112-113页 [审判员]:被告人,起获毒品的位置在你家何处? [被告人]:卫生间。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第五组证据。 被告人亲笔供词 卷1第27-28页 被告人供述 卷1第30-61页 [审判员]:被告人你有补充陈述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09:2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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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第二部分证据。 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卷1第8-10页 到案经过 卷2第4-7页 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 卷1第71-72页 工作说明、工作记录 补充材料2页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被告人检举情况等证据。 被检举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卷2第111页 工作记录 卷3第3-5、7页 辨认笔录 卷1第62-69页 证据保全清单 卷2第17-19、91页 发还清单 卷2第54页 毒检送检流程表 卷2第106页 证人某某证言、电话查询记录及户籍材料 卷2第114-122页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业主材料 卷2第125-126页 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卷2第130-131页 工作说明 卷3第1-2、6页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出示被告人就医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人身体状况比较差,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员]:对这份证据材料,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事实和定性没有关系。 [审判员]:被告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 [09: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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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否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否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辩护人]:不申请。 [09:3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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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鉴于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尹相杰当庭自愿认罪,法庭辩论直接围绕量刑问题展开,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09:3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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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对尹相杰进行了讯问,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进一步指控犯罪,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提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尹相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及相关解释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知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占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尹相杰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尹相杰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主观上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等国家禁止持有的毒品,公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客观表现为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警示 毒品对国家、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它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因此,毒品犯罪是我国及世界范围内重点打击对象。 本案带给我们的教训与警示是深刻的,正如尹相杰自己所说,是侥幸心里,好奇心驱使,使自己错误的以为偶尔吸食毒品没有事情。我们在感叹人生最大的不幸是误入歧途的时候,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从而使毒品有可能在社会上得以流传,危害人民健康。因此,对于毒品犯罪行为,我国依法严厉打击的态度是坚定不移的。 被告人尹相杰作为一位公众人物,一直以来保有乐观、向上的正面形象。本应知法明理、遵纪守法,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然而因为其心存侥幸、漠视法律,造成今天的结果。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使尹相杰能够真正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认真反省、积极悔过,并希望能以此案警醒人们引以为戒。在享受越来越好的物质生活时,更要保有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远离毒品。 三、被告人尹相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人尹相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处以刑罚。同时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人尹相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以上是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对被告人尹相杰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09:3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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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觉得我已经触犯法律,就应该得到相应制裁,我全都接受,没有意见。 [09:3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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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对本案被告人尹相杰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相杰存在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是被告人尹相杰存在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刑罚处罚。尹相杰在到案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自己的毒品来源,同时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肖某,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是尹相杰到案后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一致,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是尹相杰属于初犯、偶犯。虽然之前其有吸食毒品的经历,但本案系其首次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追究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尹相杰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 四是尹相杰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表示自愿认罪,积极悔罪。同时,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进行调查的行为,可以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辩护人会见期间,被告人一再表示通过自己的一技之长作出具体悔罪表现,在看守所内对未成年人进行引导教育,并在看守所的春节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反映其有积极悔罪、积极回报社会的愿望和心态。综上,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的上述情节及身体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员]:第二位辩护人有何补充意见? [辩护人]:没有补充。 [09:3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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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1、被告人不构成立功。本案被告人尹相杰检举、揭发的是行政违法人员,非刑事违法人员,不是犯罪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关于建议从轻处罚的问题。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但同时要考虑到被告人还持有其他毒品,提请法庭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补充?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补充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09:4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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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控辩双方意见均已详细表达清楚,法庭已经记录在案,下面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通过这件事情,我感到深深悔过,这件事的影响远超出事情本身,而在于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不好影响,对此我深深忏悔,向法庭表示悔罪,今后一定改正自己错误,我想向关注这件事情的所有朋友们表示道歉,这件事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向大家表示深深歉意,这段时间我也进行了反思,从我登上舞台以来观众朋友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场合以深厚长远的爱养育我,我不仅没报答他们还做出给大家丢脸的事,心里特别不好过,我应该加倍努力用自己全部的爱和能力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和歌曲,最终想对大家说要以我为戒。 [审判员]:被告人希望你确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以为戒,以自己的所长为社会传递正能量。现在休庭,五分钟后宣判。 [09:4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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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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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尹相杰到庭。 [审判员]:被告人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形成了处理意见,现在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相杰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在其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室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上述地点起获毒品15份,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有净重13.93g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04g的氯胺酮及净重1.02g的大麻(毒品均已被收缴)。另,公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包装袋、小布包等物品,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尹相杰的供述,且有毒品检验报告书,收缴毒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相杰法制观念淡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相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尹相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但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尹相杰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尹相杰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的系行政违法人员,而非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因此,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该情节,量刑时酌情考虑。在案物品系违法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根据被告人尹相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尹相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在案之小布包二个、小铁盒一个、包装袋十四个、塑料空袋十四个、包装纸一张、冰壶六个、吸管二根、K粉瓶二个及玻璃锅十个,予以没收。 判决书将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判决书闭庭后五日内送达于你,你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书记员]:全体请坐。 [审判员]:被告人尹相杰,刚才宣判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你上诉吗? [被告人]:我回去考虑一下。 [审判员]:庭审到此结束,法警将被告人尹相杰带出法庭,现在闭庭。 [09:58: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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