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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法庭——因不服仲裁裁决要求仲裁院赔偿
添加时间: 2012-2-16 13:43:07 来源:怀柔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696    字号: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09:37]  
631882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09:52]  
631896 · [原告]:刘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
委托代理人,代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建材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女,1982年出生,满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
[09:11:08]
 
63189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09:11:24]
 
631925 · [审判长]: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市某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坤独任审理,由书记员高朦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09:14:37]
 
631928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5:20]
 
63214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 [09:35:52]  
632153 · [审判长]: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09:36:09]  
632157 · [原告]:2004年4月至2010年10月14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担任工人,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被告在此期间从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且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一直拒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2010年10月14日,原告丈夫因为受伤了,原告就回家照顾丈夫,就再也没有回被告处上班。也未向被告请假。被告也没有明确的说过什么。原告丈夫是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缺失。原告丈夫的伤还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已经经过两审法院的确认了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现在还一直在家照顾丈夫。原告主张已于2010年10月14日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就是原告丈夫发生工伤后,双方默认的劳动关系解除。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2010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8750元(基数2500元×31.5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基数2500元×7个月);2004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损失费40950元(基数2500元的20%和1%);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36:42]  
632163 · [审判长]:原告还有补充吗?
[原告]: 没有
[09:37:26]
 
632165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同意仲裁裁决,没有其他补充的意见。
[09:37:42]
 
63228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应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下面当事人围绕本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请逐一出示并说明其要证明的内容。 [09:48:26]  
632290 · [原告]:证据一  裁决书。证明我们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了。
[被告]:没有异议。
[09:48:40]
 
632301 · [原告]:证据二  判决书。证明当时审理的时候被告并没有拿出工资表作为证据,现在又有工资表,并且没有原告的签字。原告现在对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存在异议。
[被告]:对判决书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当时是因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所以被告就没有必要提供工资表。
[09:49:26]
 
632306 · [原告]:证据三  西城法院的判决书。证明原告双倍工资要求的合法性。二审是调解结案的。
[被告]: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09:49:50]
 
632311 · [原告]:证据四  08年10月的两页、2010年6月的两份工资表。是原告托人找到的。工资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2008年以前的需要本人签字。2008年以后就不需要签字了,就直接划上钩表示钱已经领走,钩不一定是谁划的,工资可以由别人代领的。根据公司的销量确定原告的工资,少的时候就是1600、1700元,多的时候是2600、2700元,没有最低工资。2009年的工资比08年工资高一点,最低就拿到2200元,最多能拿到3000元左右。2010年工资与2009年的数额差不多。
[被告]:对真实性不认可。工资表上都是盖有公司的公章的。
[09:50:08]
 
632389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吗?
[原告]: 没有。
[09:58:34]
 
63239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证据一  08年4月至2010年10月的工资表。证明原告在职时的工资就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发放的,发放现金不用原告签字,也不作任何标志。
[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提供08年以前原告签过字的工资表,因为工资表没有原告的签字,可能公司是后来自己作的,所以对真实性不认可。根据原告现在的状况,我们推算被告工资过低不可能满足工人正常的需求。
[09:58:55]
 
632395 · [审判长]:在事实上双方还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本案的焦点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59:25]
 
632437 · [原告]:仲裁庭审时被告同意支付保险损失,不知道为什么又不同意了。原告维权举步维艰,原告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所以我们尽全力在找证据。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10:03:24]  
632440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10:03:36]
 
632443 · [审判长]:恢复法庭调查。原告的辩论意见说到了仲裁庭审时被告同意支付保险损失的问题。被告对原告要求的保险损失现在什么意见?
[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保险损失,要求按仲裁裁决予以处理。
[10:03:54]
 
632448 ·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0:04:16]
 
63245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意见,使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0:04:33]
 
632455 ·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因为被告不同意调解解决此事,本庭不再进行调解。今天开庭就到这里,双方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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