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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被指播放《快乐大本营》侵权 机顶盒厂家、电商齐被诉 |
添加时间: 2016-10-26 13:20:56 来源:西城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709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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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3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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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某,被告公司职员。 [被告二]: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09:3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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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答辩。 [被告一]:被告于2014年与技术人员对机顶盒通过互联网链接的资源断开链接,本身没有节目资源,节目资源系以第三方合作过程中由第三方提供,且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第三方提供的节目资源如果侵犯她方只是产权其承担全部责任,没有故意侵权行为,所以不应以原告主张赔偿 [被告二]:涉案机顶盒从被告一购进审查了被告一的资质信息和审查报告3C证进到审查义务。通过涉案机顶盒链接网络搜索播放的视频没有经过合法授权,我公司仅销售实物商品并不提供网络电视播放活动,并不存在侵权故意,也不知播放的视频侵犯他人权利,且之后涉案产品已经下架,尽到义务,销售合法没有侵权故意,所以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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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二涉案机顶盒下架原告你方认可吗? [原告]:认可,但是下架时间不认可。 [审判长]:被告一断开资源原告你方认可吗? [原告]:对于被告一的断开资源我方也认可,时间不确定。 [09:4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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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以及证明目的等,被告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方面进行质证。 [原告]:证据1、(2011)湘长芙证经字第395号公证书、(2012)湘长芙证经字第21号公证书,证明湖南广播电视台是涉案节目《快乐大本营》的原始著作权人。 [被告一]:三性均认可。 [被告二]:三性均认可。 [原告]:证据2、(2008)长芙证经字第106号公证书,证明湖南电视台已经将涉案节目《快乐大本营》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原告。 [被告一]:三性均认可。 [被告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有异议,授权的期限是从2006年6月30日到2016年6月30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原告现在是没有涉案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和其他著作权的权利。 [09:4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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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们主张的权利仅就2016年6月30日之前。 [原告]:证据3、(2010)湘长芙证民字第103号公证书,证明湖南电视台已经撤销,改制为湖南广播电视台。 [被告一]:三性均认可。 [被告二]:三性均认可。 [原告]:证据4、(2011)湘长芙证经字第15号公证书,证明湖南广播电视台认可涉案的节目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于原告。 [被告一]:三性均认可。 [被告二]:三性均认可。
[原告]:证据5、(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977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公证购买了被告所生产销售的涉案机顶盒。 [被告一]: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购买方是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购买的,并不是原告实施的购买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授权。 [被告二]:与被告一的质证意见一致。 [09:5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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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过湖南快乐阳光的委托购买涉案产品,购买过程均有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2977号公证书收货人的信息。 [被告一]:购买的收件人是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没有提供授权书,所以还是不认可关联性。 [09:5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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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6、(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304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节目《快乐大本营》的在线播放服务。 [被告一]:原告没有书面授权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但是由公证处公证,所以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 [被告二]:不涉及到侵权的事实。 [审判长]:用户在机顶盒是进入到里面就可以看到涉案节目单吗? [原告]:先说明一下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交到公证处,所以以律所名义申请。 打开机顶盒进入界面就有一个LOGO进入到里面。 [审判长]:被告一飞看软件是预装的吗? [被告一]:是,预装好的。 [审判长]:对证据三性认可吗? [被告一]:三性认可。 [被告二]:三性认可。 [10: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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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一出示证据。 [被告一]:证据1、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互联网电视业务战略合作协议(2013年3月),证明同洲电子与国广东方包括机顶盒在内的合作关系,被告一作为机顶盒终端设备的制造商与国广东方进行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国广东方对其提供的节目资源附有最终审核权,国广东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内容和产品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原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战略性合作协议,从该协议上不能明显的看出CIBN是涉案机顶盒的内容提供商,而且产品的外包装上也并没有CIBN的字样。 [被告二]:三性均认可。 [10:0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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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一继续提交证据。 [被告一]:证据2、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作开展《OTT电视互联网业务》战略合作协议(2013年9月),证明同洲电子与合一信息公司有合作关系,原告诉求的侵权作品都是有优酷标志的,都是由合一信息提供的作品,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合一信息提供的作品,如果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由其承担责任。节目资源机顶盒界面里有优酷专区,由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上传节目资源都是由合一提供,协议中表明由合一提供的侵犯知识产权是由其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 [原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通过该协议仅能看出被告一与合一技术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但不能证明涉案内容来源于优酷,原告认为合同条款第10、13、14、16条,本案被告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与优酷共同提供了涉案的内容节目。 [被告二]:三性均认可。 [10: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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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一继续提交证据。 [被告一]:证据3、软件许可协议,证明同洲电子与合一信息公司有合作关系,原告诉求的侵权作品都是有优酷标志的,都是由合一信息提供的作品,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合一信息提供的作品,如果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由其承担责任。合一信息生产的机顶盒提供的优酷TV客户端软件是享有知识产权的。 [原告]:质证意见同证据2,双方的合作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被告二]:三性均认可,这个能够说明被告一获取的视频播放的内容有合法来源,说明两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行为。 [审判长]:优酷TV客户端软件和飞看软件是一款软件吗? [被告一]:优酷只是飞看中的一个模块。 [审判长]:是否经过优酷TV软件? [原告]:不需要经过优酷TV。 [审判长]:明确优酷TV和飞看的软件关系。 [被告一]:直接搜索可以直接显示节目的海报,或直接通过海报直接播放合一信息资源提供的节目。 [10: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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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二提交证据。 [被二]:证据1、产品购销协议,证明涉案产品来源合法。 [原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通过该产品购销协议,不能看出该协议就是采购涉案产品的协议,另该协议的甲方显示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而本案的主体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是一个主体。 [原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被告二只是说明和被告一的关系并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一]:三性认可。 [原告]:只是同洲盒子并没有涉案产品的型号。
[被告二]:证据2、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质信息,证明我公司作为销售商,审查了供货商的资质信息,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原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份证据只能证明京东公司对被告一的企业资质的检查,不能证明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根据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文件,只能接入到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集成平台上,只批准了7家,因此不能说只检查资质信息就进到审查义务。 [被告一]:三性均认可。 [10: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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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证据3、3C证书,证明涉案产品质量合格。 [原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3C证书说明涉案产品从外观上是合格的产品,不能证明所提供的内容是有合法授权的。 [原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3C证书说明涉案产品从外观上是合格的产品,不能证明所提供的内容是有合法授权的。 [被告一]:三性均认可。
[被告二]:证据4、网页截图,证明涉案产品已下架。 [原告]:我们认可已经下架了,三性均认可。 [被告一]:三性均认可。
[审判长]:被告二是否还有证据? [被告二]:没有了 [10: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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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告]:原告从飞看搜索的侵权节目有优酷LOGO的节目进行播放的,印证节目并非被告一所提供,而是他方提供。 [被告一]:没有了。 [被告二]:没有了。 [10:2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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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与案外人优酷网签订的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并不是提供节目在涉案机顶盒上向永和提供涉案内容,达成一致协议,在庭审中,被告一承认涉案软件是一些预制的涉案机顶盒中的根据协议合同内容被告一对节目有二次发布终审的权利,双方均需确保节目不侵犯过他人权利,详细是在被告一提供的证据二中,并且在涉案开解的画面中明确表明飞看优酷联合出品,在原告提交的侵权证据中证据六输入节目名称后面的北京中均有飞看的水印,一般的平台如果是搜索链接的一定会显示资源来源,而非被告一的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和优酷之间对象用户提供视频内容具有共同,以分工合作方式提供涉案作品。双方不具有密切合作双方不具有意思联动,提供作品的行为,原告为被告依然构成侵权行为,取证期间对优酷网不可具有授权。被告二明知该机顶盒属于违规产品,依然对其售卖主观上有过错,帮助侵权的扩大,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节目使得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地点对涉案作品进行观看,应当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被告一]:系机顶盒的硬件制造商本身无任何节目资源对涉案的节目既无侵权故意也无侵权行为,软件由被告一提供,节目搜索服务后,因侵权节目在对方发出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断开链接,根据相关规定,不承担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可以确定涉案作品节目是由第三方下属的优酷网站提供,二被告于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过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优酷土豆负责提供视频内容,涉案的节目是在原告通过搜索直接进入到海报节目进行播放,是由优酷提供,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尤其由合一信息公司提供的视频内容,保证相关著作权,被告一据此可以判定涉案的节目是由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授权获得的,因此对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造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一没有侵权,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涉案机顶盒通过搜索播放视频,不熟与销售商的审查范围,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驳回原告请求。 [原告]:媒资库进行对接,所以被告一受理也有一定资源。涉案的节目是湖南卫视的重要节目知名度高,对外销售版权数额告,希望可以全额支持赔偿数额。 [10: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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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一]:同意 [被告二]:同意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一]: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二]: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 [10:4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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