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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审理“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 诉请法院撤销决定”案
添加时间: 2015-11-3 10:37:25 来源: 知产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126    字号:

2583498 · [法官助理]: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庭审注意事项: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携带手机的人员,请将手机调成静音或关机。违反上述法庭纪律,值庭法警和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10:20:47]  

2583510 · [法官助理]: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10:22:32]
 

2583521 · [法官助理]:(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天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5)京知行初字第1607号原告阿斯特拉曾尼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本法庭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宿迟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姜庶伟、审判员杨静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技术事实查明的辅助工作由技术调查官彭晓琦负责,本案审理的辅助工作由法官助理周文君负责,由书记员董萌担任法庭记录。在庭前谈话中,各方当事人已明确表示不对前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亦清楚。
[10:24:05]
 

2583528 · [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到此结束。案件将开庭审理。
[法官助理]: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
[法官助理]: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情况已经核实,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没有异议。合议庭成员组成情况、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已进行了告知,各方当事人明确对合议庭成员、技术调查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不申请回避,并已清楚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案证据已初步核实完毕。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好的。
[法官助理]:全体请坐。
[10:25:00]
 

2583549 · [审判长]: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10:27:41]
 

2583553 ·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主要理由为:被诉决定有关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1、证据4中不存在把苯甲酸苄酯引入证据3的技术启示。2、权利要求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1)提高了氟维司群在蓖麻油中的溶解度。(2)获得了延长释放的技术效果,该效果独立于溶解度提高的效果,根据现有技术无法预期。
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2-32不具备创造性。
[10:28:13]
 

2583555 · 被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就原告的起诉简要陈述意见。
[第三人]:同意被诉决定的认定意见,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10:28:54]
 

2583566 · [审判长]: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庭前审查及质证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具体包括:一、证据4是否存在把苯甲酸苄酯引入证据3的技术启示;二、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案件焦点问题是否有异议? [10:30:50]  

2583575 ·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于本案为行政诉讼,合议庭拟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并进行,不再单独进行法庭辩论,请问各当事人是否同意?
[各当事人]:同意。
[10:32:57]
 

2583586 · [原告]:1、根据研发制剂的规则,需要考虑溶质在溶剂中的溶解度,由于氟维司群在苯甲酸苄酯中的溶解度大大低于在蓖麻油中的溶解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苯甲酸苄酯用于氟维司群的蓖麻油制剂;2、由于氟维司群物理性质特殊,水溶性很低,即便根据证据4,其中的助溶剂也并不适合所有的甾醇,本专利的实验数据证实在蓖麻油中添加苯甲酸苄酯之后,氟维司群的溶解度降低了;3、证据4中的教导与涉案专利相偏离,证据4中列举了17-羟孕酮己酸酯的蓖麻油、苯甲酸苄酯、苯甲醇制剂。因而证据4教导的助溶剂是:甾醇在该助溶剂中的溶解度高于甾醇在蓖麻油中的溶解度。 [10:35:23]  

2583666 · [原告]:再从三个方面补充说明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根据证据4作出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尝试,证据4是早期的文件,揭露的甾醇和本案的甾醇是不一样的,本说明书的表一中注意到了现有的甾醇和助溶剂,本发明也发现了蓖麻油等都有一些缺陷,也就是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证据4的时候,由于他所认识到证据4给出的甾醇和本按的甾醇的不一样,他们在具体的物理性质上不一样,与蓖麻油等的溶解度差距比较大,另外,如果在苯甲酸苄酯加到蓖麻油中溶解度会降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尝试,再一个,采用混合溶剂最好采用一种助溶剂,如果性能能达到,其他的因素考虑的比较少,证据4无法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苯甲酸苄酯和苯甲醛。
[审判长]:请被告陈述你方意见?
[11:00:40]
 

2583671 · [被告]:一个焦点是有没有证据3、证据4结合启示,原告已经把证据4的主要内容度了一边,重复的不说了,但原告遗漏了公开的内容,也就是在证据4中文疑问的第二页,证据4明确公开苯甲醇或苯甲酸苄酯,并不是和的关系,实际上可以单独用,也可以组合用,并且可以产生好处,还有防腐作用等,但这是原告的曲解,这也是很重要的,辅助作用是在证据四的表格5,6中给出了,本专利用的是组合的方式,给出了苯甲酸苄酯和醇的组合使用,但用的药物不一样,我方认为也可以提高甾醇的溶解度。关于原告强调的只有在他们加入辅助溶剂的溶解度高于证据4给出的教导和启示,我们认为证据4是没有这样的教导和启示的,这是原告自己的推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得到原告所说的结果,这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11:03:50]  

2583676 · [被告]:另外,对方为支持其观点提交的对比实验数据,这些数据都没有翻译,对方是推导性的结论,推导的结论真实性值得质疑,对方在当庭提交的数据表格的第二页中给了五个画图,但和证据4中的两个画图只是接近,能不能借鉴使用也值得怀疑,对于化学领域而言,只要一个地方发生变化,可能化学结果就发生了变化。 [11:06:22]  

2583678 · [被告]:关于意想不到的效果,证据4中公开了甾醇类中添加苯甲酸苄酯苯甲醇,已经给出了教导,并不能就此认为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我们还认为专利的说明书写的不是很清楚,本专利说明书中所写的本发明的制剂是不是权1所对对应的制剂,和本专利保护的可能不是一个物质,连对方主张的效果都不存在。 [11:08:24]  

2583681 ·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意见。关于时间的问题,证据4发表的时间早,这反倒更能说明这种技术研究的更充分,制剂中并不是说只限定与特定的载体进行研究,而是对技术进行研究。对于适用的药物,就像原告自己所说,证据4第一页的溶解度来看差别比较大,但与本专利的氟维司群的差别没那么大,氟维司群在蓖麻油的溶解度也有20,在本专利有30,只是相差10,对方所说的差别大是水溶剂,我们要解决的是油溶剂。另外,原告总结出的规律是如果另外一个溶剂对氟维司群溶解度不够大,甚至更小就不会用,但证据4并没有涉及到考虑一个溶剂比另外一个溶剂大。 [11:12:48]  

2583686 · [第三人]:再看我们的证据10,证据10的出版日是晚于我们的申请日,但记载了定义,定义有一个引用的文献,这个概念1981年就有了,这个概念在证据10前溶剂部分,也就是说两个溶剂组成一个混合物后,不会考虑单独的溶解度是多少,再看一下药剂人员指南,里面说的更清楚了,对两个溶剂来说,互相结合后比原来的溶解度大就可以了,所以原告认识错误,他们认为意想不到的效果是不存在的。 [11:19:12]  

2583689 · [第三人]:再补充三点,作为企业技术人员,第一点,原告在片面强调氟维司群在证据4中载明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技术问题时可能考虑更多的是共性,比如甾醇的问题,如果都有甾醇,在理化性质方面会有相通之处,再一个,证据4译文中,虽然结构上有区别,但性质类似,证据4例举了四种甾醇,但溶解性的大小是类似的,原告忽略了这个共性的东西;第二点,关于长效的问题,作为制剂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油性制剂的长效效果是容易想到的,所以不存在原告认为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第三点,证据4是可以给出启示的,对方的逻辑不成立。 [11:23:23]  

2583691 · [审判长]:请各方发表补充意见,已经陈述过的不需要再陈述了。 [11:24:14]  

2583692 · [原告]:对方有几个事实错误,第一点,关于表四中数据的问题,这个是本发明记载的很清楚的,关于各类组分含量的描述是很清楚的,可以说明本发明效果;第二点,关于反证2的问题,证据4表五中的组分和反证2中的组分是不一样的;第三点,第三人认为缓释的效果是明显的,这个也是明显错误的。 [11:26:47]  

2583695 · [原告]:关于新证据的问题,第一份是无效阶段提交过的,到了诉讼阶段对特定技术用语的翻译却有了变化,这个是有问题的。即便考虑新证据,也不能推翻常规的理解,我们认为我们的技术方案恰恰是非常规的,所以具有创造性。 [11:29:17]  

2583696 · [原告]:再补充一下,我们多数数据提供的是蓖麻油在油里的数据。 [11:30:46]  

2583698 · [审判长]:被告还有问题补充么? [11:31:00]  

2583699 · [被告]:没有。 [11:31:06]  

2583700 · [审判长]:第三人? [11:31:13]  

2583701 · [第三人]:我们认为本发明中的效果属于常规的效果。 [11:31:31]  

2583702 · [审判长]:技术调查官有问题么? [11:31:43]  

2583709 · [技术调查官]:说明书中有关于17-羟孕酮溶解度等问题的描述? [11:35:02]  

2583711 · [原告]:溶解度高,表一是说在长时间内是否可以缓慢的释放,部分原因是产生了大量的沉淀导致不均匀。 [11:37:38]  

2583719 · [技术调查官]:第三人明确一下。表5中哪一个制剂是被正式是安全的?
[第三人]:表五后面两组是可接受的。
[技术调查官]:最后一组是可以接受的?
[第三人]:现在不好评价,肯定是可以接受的程度。
[技术调查官]:这个数据意义?
[第三人]:我们没有研究。从反映来看是可以接受的。是不是用动物的损伤大小评价也不好说。
[技术调查官]:被告,证据4表6,有效果的是?最右边有临床测试结果。
[被告]:我们没有特别的关注。
[技术调查官]:对表6中有两个制剂,第一组没有评价效果,但最后一组评价了临床测试效果是可接受的,在这个制剂中苯甲酸编制和苯甲醇可以体现是蓖麻油的助溶剂吗?
[被]:苯甲酸苄酯是常用的助溶剂。临床实验苯胺审理的是制剂,与药物的疗效是不同的效果,我们也确实没有注意到。
[技术调查官]:第三人有补充吗?
[第三人]:专利没有涉及到析出的问题。
[技术调查官]:第三人,你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明本专利的制剂是前溶及的概念,看一下你的证据1,2对前溶剂的定义,里面的极大值是怎么理解的?
[第三人]:证据二中有反映。
[技术调查官]:极大值在前溶及的溶解度是大于任何一种单一溶剂的?
[第三人]:是,而且是一个区间。
[11:52:23]
 

2583720 · [审判长]: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11:52:37]  

2583724 · [原告]:关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溶解度的问题,诉状中的列表可以清楚看出技术效果,氟维司群加入蓖麻油后溶解度下降,但再加醇溶解度又有变,提高了,这个规律是不能预料到的。 [11:54:18]  

2583725 · [被告]:关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该是和现有技术相比,不是和列表中经过整理的数据比较。 [11:54:59]  

2583726 · [第三人]:不能简单说增加减少组分导致的效果规律无法确定,应该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现有技术进行联想,所以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证据可以想到的,这些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的,通过验证的手段就可以想到。 [11:57:12]  

2583727 · [审]:如果各方当事人有补充的意见,可于庭审结束后三日之内,向合议庭提交书面意见。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并择日进行宣判。我宣布,现在休庭,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请阅庭审笔录,并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如认为笔录有笔误和其他错误的,可以申请予以补正。
[法官助理]: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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