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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审理“擅播《失恋33天》 ‘微看’被诉侵权”案
添加时间: 2015-9-16 10:12:48 来源:石景山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78    字号: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27:44]
 

2554778 ·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自然情况。
原告某网站(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亭,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吴某芳,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一、某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经理。(未到庭)
被告二、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经理。(未到庭)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栾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09:32:58]
 

2554796 · [审判长]:法庭已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2015)石民(知)初字第1794号原告某网站(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易珍春担任审判长、与我院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赵林平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王娇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9:36:32]
 

2554800 · [审判长]: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
[09:37:07]
 

255487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以宣读起诉书。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微看”安卓手机客户端提供影视作品《失恋33天》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律师费没有票据,但有律师出庭,希望法院酌定,经济损失47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影视作品《失恋33天》(又名《黄了一个来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性质为独占专有使用。我公司在授权地域和授权期限内拥有该片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我公司发现两被告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通过其合作经营的“微看”安卓手机客户端非法提供该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我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我公司依法享有该影视作品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通过合作,非法提供该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我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一是微看客户端的备案主体,我在被告二的网页宣传中写明微看是其产品。在公证中手机微看应用下方显示金山网络字样,二被告共同经营微看应用。涉案作品为热门作品,票房高达数亿,希望法院全额支持我方主张的经济损失。
[09:52:09]
 

2554880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1、二被告的主体身份,被告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是运营者和经营者。2、被告一只是网络连接服务提供商,不是内容提供商,没有对涉案影片进行编辑、上传,分享。没有对影片进行编辑、排序、搜索,被告一符合避风港原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侵权行为。3、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不清晰,对于原告的授权存在瑕疵。侵权证据中的公证书中光盘,公证过程存在瑕疵,3月5日进行公证,后续的公证没有显示进行清洁处理,后续的公证过程中手机如何处理保管都没有显示,公证程序不清洁。公证中影片播放不完整,不能证明我们全部播放了涉案影片。公证显示的页面,我们只是把涉案影片在非主页显示,通过搜索才能显示,我们事先没有审查影片的义务,原告告知我们后即进行了删除,原告公证后未及时告知被告。被告网页中有投诉建议的选项,原告在得知侵权后未及时告知我方,原告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微看软件早已下线,已不存在侵权。对于经济损失,不予认可。宣传页面有扩大,不能作为依据。没有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明。我们只是搜索链接,不认可原告的经济损失主张。
[09:52:47]
 

2554942 · [审判长]:涉案作品为失恋33天,被告围绕影片进行答辩。被告所说的上传是指上传到你方服务器吗?你方对于清洁程序的质疑,解释一下。
[被告代理人]:是的,我方没有上传涉案作品。对于公证书的效力存疑。
[10:04:36]
 

2554944 · [审判长]:因庭前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笔录将作为本次庭审笔录的一部分,并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10:04:48]
 

2554963 · [审判长]:原告简要陈述证据交换时的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原告代理人]:证据1、正版音像制品一份,证明权属人。证据2-8为权属证据, 11245号公证书,为公映证明,01542号公证书授权书。证据5、01545号公证书,为版权声明书,证据6、01544号公证书,为确认函,证明首播时间,证据8、为情况说明。上述为权属证据,提交一份判决书作为法庭参考。证据10、为侵权公证书,证据11、证明涉案影片的票房是3.55亿,首播时间为2011年11月8日。证据12、各网站对于涉案影片的报道。证明涉案影片的票房是3.55亿,首播时间为2011年11月8日。
[10:10:56]
 

2554973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阅)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只是一个截屏。无法证明是正版制品。01542号公证书只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能证明盖章的东西的真实性,我们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对于记载内容存疑。证据3-6、授权期限为院线首映之日起,我方认为院线首映日无法确认,权利起始期限无法确定。对于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首映日期是有北京某单位单方出具的,效力不予认可。证据8-9、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是否为独占性授权,应由著作权人确认和出具。证据10、公证时间从3月5日持续到3月11日,公证流程中只有3月5日进行了清零,之后手机进行保存还是交还原告没有显示,公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在3月5日之后没有进行清零,对于公证内容不予认可。公证光盘中点击下载时是从某网站中跳转的,是登录微看的网址,下载时有跳转,微看软件不是内容提供者,只是提供链接。公证内容中没有显示第二被告某网络科技对于微看软件的运营,第二被告不是适格被告。相应影片不是在微看软件首页,在公证书第4页第23项,点击更多进入搜索页面,才能找到相应影片,我们作为搜索链接提供商,我们不是明知或应知涉案影片存在侵权行为。涉案影片没有完全播放,只是进行节选,公证程序有瑕疵,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时间为2013年3月,起诉时间为2015年2月,2年内原告没有告知被告,原告对于自己权利怠于行使。证据11、为网络新闻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没有进行公证。证明力也不予认可,这只是单方宣传稿,对于事实或影片票房,有夸大或不实报道。以此作为权利损失依据,我方认为不能成立。原告没有提及其他证明权利损失的证据,我们对此不予认可。
[审判长]:原告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有何回应?
[原告代理人]:不予认可。涉案影片是在3月5日进行去取证的。取证时会显示时长,我方只是拖动了进行播放。手机一直放在公证处,中间有个周末,才拖到了11日。公证书中没写手机放在公证处。
[审判长]:对于证据6中的授权期限,原告做下解释。
[原告代理人]:一般来说院线播放时网络不能播放,只能等院线播放30日之后我们才能播放。为了便于维权,维权期限会稍早。维权的的期限始于2011年10月17日,使用期限为2011年12月8日起8年。
[10:13:01]
 

2554976 · [审判长]:某网站(北京)的情况说明是怎么回事?
[原告代理人]:因为公证申请人是某网站(北京),某网站(天津)是某网站(北京)的全资子公司,二公司共同办公,为关联公司。被告网站进行了宣传,说微看是其产品。公证中手机客户端下方显示某某网络。截屏打印件是在立案时做的。
[审判长]:被告对打印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进行公证。网站上并没有微看电视下载,证明力不予认可。
[10:14:09]
 

2555054 · [审判长]: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证据1、(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579号公证书,证明微看软件及微看weikan.cn网站均已下线,早已停止实际运行,在被告网站上没有提供微看软件的下载。2015年3月10进行的公证。证据2、(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影片不是存储在被告服务器,而是链接来自第三方网站,微看作为技术中立的软件,不存在侵权行为。公证是利用后台软件,对微看软件播放过程进行抓包,证明影片的来源。证据3、(2014 )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6公证书,证明涉案影片来自第三方,且影片在第三方软件进行公开播放。证据2-3中公证的软件版本号与本案软件是否一致,回去核实。证据4、(2014 )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957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同证据3,证明方法同上,不是针对涉案作品。证据5、(2014 )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054号公证书,证明微看安卓版软件为权利人提供了相应投诉的方式,我们不对影片进行事先审查,我方在软件中提供投诉、建议渠道便于权利人通知我们。证据6、微看与芒果,优酷的百度指数信息,百度指数反映某一软件的活跃度与受欢迎程度,通过对比,可以证明微看的使用率,关注量都非常低,微看只有几百个,这是原告立案后我们做的。反映的是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2日,能反映长时间的点击量和关注度。原告要求的高额赔偿没有合理依据。
[10:26:04]
 

2555095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原件复印件一致予以认可,但我方认为是被告删除微看后进行的公证,对网站进行了修改,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认可,原告公证的是安卓客户端,被告公证的是苹果客户端,公证版本不一致。证据3,原件复印件一致认可,原告公证的是安卓客户端,被告公证的是苹果客户端,公证版本不一致。公证作品不是涉案作品,且与原告公证时间相隔十个月,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公证的不是涉案作品,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的软件版本不一致。仅是公示了QQ群。微信号,微博等,原告多次发函均被退回,被告没有提供流畅的反馈渠道。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我方公证中现实涉案影片的播放量已达到1万多次,对于证据6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10:33:16]
 

2555096 · [审判长]:对于被告公证的影片、软件版本与原告公证不一致,被告予以解释。
[被告代理人]:原告起诉较晚,起诉时微看软件和网站已经下线,我方无法公证之前的涉案影片,我方公证不是为了说明涉案影片的问题,而是为了说明微看的运行模式。所以我方没有公证涉案影片,不是说就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10:33:43]
 

2555132 · [审判员]:对于被告的证据2,原告进行回应。
[原告代理人]:被告的公证词中第27步显示进行了越狱,对于被告越狱后进行的公证存有异议,公证中清洁度的要求是不能进行越狱,这不是常规做法。
[审判员]:你方公证中能否显示涉案影片能进行下载?
[原告代理人]:显示能在WiFi环境下进行缓存,但公证没有进行下载。我方主张被告提供了播放和下载服务。
[被告代理人]:微看软件不提供下载服务。我方公证中只有在线播放。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双方应如实回答,不得做虚假陈述。原告陈述下授权情况。,
[原告代理人]:作品片尾有著作权署名,由北京某公司,东阳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等三家公司享有,其他两家公司授权给北京某公司,均是永久的独占性授权。北京某公司授权给原告,使用权限为首映之日起30日起8年,维权权利是自2011年10月17日,均是独占性授权。我方公证时间是2013年3月5日。我方认可首次开庭后被告微看已经下线,我方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涉案影片及软件何时下线?
[被告代理人]:微看软件是2015年3月完全下线,之前就停止维护了。因为微看只是后台提供搜索的软件,涉案作品的下线时间应该较早,但不能确定。
[10:42:01]
 

2555136 · [审判长]:微看软件,原告是如何下载的?
[原告代理人]:是weikan.cn网站下载的。
[被告代理人]:weikam.cn的运营者是被告一某网际公司,微看软件开发者是谁不能确定。
[10:43:15]
 

2555144 · [审判长]:被告对于公证中某网络公司的合作进行解释。
[被告代理人]:显示的合作不是针对软件的合作,可能是网站和其他政府机构等,不能证明被告二参与了微看软件的运营。
[审判员]:原告公证涉及的是微看安卓系统?
[原告代理人]:是的,版本号见公证书显示的。
[10:45:32]
 

2555163 · [审判员]:原告为何13年公证,15年初才起诉?
[原告代理人]:被告一直拒收律师函,被告的经营地今年才确定。另一个原因是案件量太大。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说的拒收,我们有异议。原告说案件量太大,说明原告怠于行使权力,没有及时维权。
[审判员]:被告,二被告之间是何关系?
[被告代理人]:仅是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二被告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公司,没有参与微看的经营运行。
[10:48:27]
 

2555197 · [审判员]:公证中显示微看软件下方显示圈K某某网络,被告做下解释。
[被告代理人]:只是写了某某网络,并不代表被告二的公司名称。从原告证据来看,不能显示被告二参与涉案软件的制作或涉案影片的播放,被告二没有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审判员]:被告,涉案影片的来源是?
[被告代理人]:是第三方网站提供的,微看服务器没有进行上传或存储,微看只是抓取第三方链接,只是链接聚合,播放时显示跳转,显示视频来源,这些视频不是从我方服务器调取的。
[审判员]:除了跳转中显示第三方网站书面和显示第三方网站水印之外,被告能否提交其他证据?
[被告代理人]:被告提供了抓包软件公证。
[10:53:34]
 

2555213 · [审判员]:被告主张微看的搜链功能是自动的还是人为的?
[被告代理人]:是机器自动搜链。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搜链的主张,你方有何意见?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且我方认为二被告是共同经营。
[10:55:59]
 

2555230 · [审判长]:双方对于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对于合作,只是互相宣传。
[11:01:39]
 

2555231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1、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生效判决为证。2、二被告共同提供了涉案影片的播放下载,二被告是共同经营的,构成直接侵权行为,被告对节目进行了分类,点击相应类别后还有专题和作品列表,作品详情界面有简介和评论,显示播放次数12000多次,显示被告对作品进行了人为编辑整理。涉案作品均是在微看平台进行播放的,进入具体节目后,点击播放后没有显示作品来源,没有发生页面跳转,没有显示第三方网址,直接进入全屏播放,播放页面没有进行任何变化,播放页面是涉案程序的组成部分。仅凭缓冲时显示的第三方水印,不能证明涉案作品来源于第三方。涉案平台的作品除了播放外还显示在WiFi下能进行下载缓存,被告应证明其不提供下载服务。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在原告取证后10个月后,取证客户端,版本号均与原告公证时不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涉案作品为热门影视剧,知名度与艺术价值很高,在被告的点击量有14000多次,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02:27]
 

2555239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1、我方认为被告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二没有进行微看软件的运营,也未提供涉案影片的内容播放。2、被告一只是提供了涉案影片的搜索链接服务,不是内容提供者,内容提供者是指内容上传、分享等。我方不符合内容提供者的定义。微看的实际运营方式是通过后台搜索软件对网络资源进行摘取,原告也认可播放过程中有第三方水印。我方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3、被告一在没有实际侵权,根据原告的证据以及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所有涉案影片在微看软件上不是在主页,微看没有对涉案影片进行编辑推荐,相应影片都是在网页其他页面,经过搜索才能得到,我们事后审查义务,事先不明知或应知涉案影片的播放,涉案影片来源于第三方,应适用避风港原则。4、被告不存在恶意,在网站下载涉案软件,是正常发布行为,被告也不是涉案软件的开发者。涉案软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不是盈利性的。被告的行为不影响影片的原始提供者对于影片的播放或使用情况的使用。5乐视作为原告在13年3月份得知侵权情况,未能及时告知我们可能涉嫌侵权,怠于行使的权利。我方认为对于扩大的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涉案影片的损失,原告没有提及相应证据,我方认为原告没有产生实际损失,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坚持我方答辩意见。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即使来源于第三方,也构成实质性替代。是在被告软件上播放的。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
[11:11:20]
 

255525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进行打包调解。
[被告代理人]:同意。
[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方案?
[原告代理人]:庭下进行调解。
[审判长]:因原被告不同意当庭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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