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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
添加时间: 2015-8-8 16:09:06 来源:播虹口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238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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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09: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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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原告,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原告]: 张某, [审判员]:被告身份情况? [被告]:上海某保安公司虹口分公司。 [09: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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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陆卫独任审理,书记员杨嘉豪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第44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供证据,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审判员]: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被告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回避。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09: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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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审判员]: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原告]:1、请求确认2004年8月16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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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 [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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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原告意见? [原告]:我与被告双方已通过和和解解决本案纠纷,现我向法院申请撤诉。 [09: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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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意见? [被告]:我与原告确实已达成了和解,没有异议。 [09:2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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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今庭审到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 [审判员]:退庭。 [09:24: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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