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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
添加时间: 2015-6-18 15:44:09 来源:西城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181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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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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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当事人陈述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该公司财务经理,住丰台区镇国寺。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建,人民陪审员刘东风、吴玲玲组成合议庭,由王建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刘伟光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0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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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医疗费44308元,2、误工费18900元(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3月16日,每月按照2100元,计算9个月),3、伤残赔偿金80642元(按照2014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计算20年乘10%),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住院13天,每日50元)。6、交通费416元。7鉴定费2250元。8、营养费2000元。以上共计158726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在被告单位安排的员工宿舍内休息,2014年6月11日早晨原告从上层床铺起床时脚踩的板凳突然翻倒,原告被重重摔在地上,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告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09: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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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答辩陈述。 [被告]:原告是我单位职工属实,在我单位工作已经2年多,从事刷碗工作,工资每月2100元,通过工资卡的形式发放。原告入职后,我单位为所有职工包括原告,提供住宿条件。原告也有选择住宿舍或不住宿舍的权利。原告入职两年多的时间内,原告一直在受伤的床铺上居住,原告居住上铺不是我单位强制原告住的。在这两年多的时间内,原告也从未向我单位提出过不能住上铺,要求更换住下铺的情况。我方提供的床铺非常安全,有上下扶手、扶梯及坐凳,都非常安全。原告在2014年6月11日早上5点半左右下床(下床原因不清楚),原告自己陈述是踩凳子下床的时候,踩空导致摔倒。我方知道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打120将原告送到武警总院进行治疗。因为原告的家庭条件不是很好,我单位也组织员工为原告捐款。我单位是从事餐饮的单位,上午一般自10点半开始工作,实际开始工作一般到中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的意见是:因为原告是自己受伤,我方没有过错,理由是:原告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而且也不是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因为其自己下床不小心导致的人身伤害,应该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我方提供的床铺、板凳完好无损,我方在原告受伤的事实上无责任。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方没有监护的责任,故我方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计算有误,关于误工费,我们有给原告发放住院期间13日的工资。其他请求的具体意见待质证过程中发表。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 [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更正为按照住院22天,每日77元计算,共计1694元。 [09: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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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证据1、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 [被告]: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受伤与我方无关。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2、出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入出院日期,出院诊断及具体伤情。 [被告]: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09:3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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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3、病历。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及费用情况。 [被告]: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4、医疗费票据。证明医疗费支出。 [被告]:真实性认可,但是住院费票据应该出具费用清单,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原告]:费用清单可以庭后提供。 [09:4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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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5、交通费票据。由家属探望原告及为处理此纠纷与被告沟通而发生的费用。原告亲属是残疾人,坐公交车不方便,因此打车而发生。 [被告]:交通费数额当庭不再核实,交通费如果发生在原告住院期间,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而且每张交通费票据的具体用途应该分别予以标注。关于原告家属找被告交涉处理纠纷发生的交通费我们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就交通费每张的发生时间、用途能否区分? [原告]:时间太长了,无法区分。 [09:4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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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6、原告之子董某1、董某2与被告单位职工谭阿姨的通话录音。证明原告居住的宿舍由被告安排,原告居住的床铺也是由被告指定的。被告的单位有宿舍管理员。 [审判长]:当庭播放录音。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证据形式不认可,不是有效证据,如果是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自内容上来讲客观真实性无法认定。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7、鉴定费发票一张。鉴定费发票数额是3250元,我方诉讼请求由2250更正为3250元。 [被告]:鉴定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举证完毕。 [09:5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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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无证据出示。 [09:5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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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陈述与被告的关系及在被告处的工作内容。 [原告]: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至2015年原告工作时间近2年,工作内容是洗碗。每日工作时间是自上午9点开始,下午2点午休,具体时间点也不固定,根据就餐人数确定。下午4点上班,晚上9点左右休息。工作地点是在被告单位的后厨。 [审判长]:被告陈述与原告的关系,及原告的工作内容。 [被告]:2012年12月原告入职我单位,双方是雇佣关系,原告的工作内容就是洗碗。工作地点在我餐厅的后厨,原告自上午10点半开始上班、中午2点开始休息,下午16点开始吃饭,17点正式上班,晚上8点半下班,8点吃晚餐。 [审判长]:被告与原告是否签订书面合同?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每月工资是多少? [被告]:2100元,每月将工资打入原告的工资帐户内。 [审判长]:原告的工资已经发放到什么时候? [被告]:原告的工资已经发放到2014年6月底,原告住院期间的工资是按照病假工资发放的,住院期间6月份一共给原告发放了1790元。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工资发放的情况。 [原告]:每月工资2100元,以打卡的形式发放,工资发放到2014年5月30日。原告受伤后未给原告发放过工资。关于被告所述的1790元应该是慰问费。在原告受伤后,单位组织员工募捐了7000多元,单位的大堂经理以个人名义给了原告1000元慰问费。 [10:0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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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宿舍居住情况。 [原告]:每月工资2100元,包吃包住,被告提供员工宿舍,原告在北京没有居住房屋。被告提供的宿舍是楼房,具体安排原告如何居住,现在我们说不清楚,因为原告本人目前表达不清,我们只是知道每间房屋有8个床位,上下铺,有扶手,上下铺之间有铁梯。 [审判长]:被告陈述给原告安排食宿的情况。 [被告]:关于住宿,职工如果可以自己解决住宿可以不住宿舍,如果解决不了,就可以住我们的宿舍。如果有员工入职,由我们的宿舍管理员带员工去空闲的床铺选择。宿舍是平房,一共是18间,大的房间4个上下铺,小的房间有2个或3个上下铺。原告住的是有4个上下铺的房间,原告住上铺,上铺是原告自行选择的,自入职开始原告一直居住在上铺,而且也没有请求更换床铺。 [审判长]:原告自入职一直住在上铺吗? [原告]:一直住在上铺,居住在上铺也是被告给原告指定的。因为原告入职的时候已经超50岁了,在居住期间也多次向宿管和班长口头提出要求更换到下铺,但是被告都未同意原告的请求。而且原告提出要求更换到下铺的时候,当时也是有空闲的下铺的。自本案纠纷发生后,被告的职工年龄大的人都被调到了下铺。 [10: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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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当时摔倒的情况。 [原告]:摔倒的情况是我听原告的同事陈述的,具体情况是:原告当时在2014年6月11日早上5点半到6点之间起床,而且当时房间内比较暗,没有开灯,当时自二层床铺下到一层床铺的时候,最后一个梯子是与一层床铺平行,紧挨着一层床铺,需要借助凳子下到地面上,在原告踩凳子的过程中,凳子翻了,如果原告不踩凳子就需要自最后一个梯子蹦下来。 [审判长]:被告陈述上下铺结构及质地。 [被告]:上下铺是铁质的,在上下铺左侧有连接的铁梯,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2014年6月11日早上5点半到6点之间,事发时在当时房间内居住的人也就2到3个人,原告是如何摔倒的我们不清楚。 [审判长]:被告,自上铺下到下铺是否需要借助凳子下到地面。 [被告]:不需要,因为上下铺之间有连接的铁梯,而且床铺是我们自外面购买的,不是我们自己加工的。 [10:2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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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事发时,在现场的人都有谁? [原告]:姓谭的人和另外一个人。 [人民陪审员]:上下铺的高度。 [原告]:不清楚。 [审判长]:房间内是否有窗户。 [原告]:我现在请求法庭再当庭播放一下视频照片,上面可以显示房间内的具体情况。 审判长当庭播放视频照片,被告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人民陪审员]:宿舍距离工作地点有多远? [被告]:步行10到15分钟。 [审判长]:原告,医疗费都包括什么。 [原告]:包括急救、门诊及住院费。 [审判长]:误工费为何到主张到定残日,是否有休假证明。 [原告]:没有开休假证明,根据原告受伤的情况无法再继续工作。 [审判长]:现在原告是什么状况。 [原告]:在家养病。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一直未上班,在家修养。 [审判长]:被告陈述一下,原告受伤后的工作状态。 [被告]:原告受伤后,就回家了,双方是劳务关系,原告不再提供劳务,原告属于自行离职,双方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 [审判长]:就事实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无。 [被告]:原告陈述的要求我方给其调换床铺的情况不属实,假如原告提出,我方一定会给原告调换。选择住上铺是原告自己决定的。事发时是6月份,原告起床的时候即便没有开灯,屋内也不可能黑。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需要举证时间。 [原告]:不需要。 [被告]:不需要。 [10:4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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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原告提供报酬及食宿条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理由如下:被告强制原告居住在上铺,照明灯安装的位置不合理,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更换到下铺,但是被告都未同意。而且在原告受伤后,被告才意识到这个问题。被告既然提供了宿舍,被告就有保障原告居住安全的义务。如果没有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原告受伤是由于自身不小心导致的伤害,我们在原告受伤的过程中无过错,也不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原告提出的要求我方赔偿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无证据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我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我方也不认可。关于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交病假条,也无误工期的鉴定,不认可。营养费原告也未提交医嘱及花费的证据。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按照每日50元主张。精神损失费我方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新的补充辩论意见。 [原告]:在原告受伤之前,原告的脚有受伤过,按照正常的推理,原告也会选择到下铺居住,而且原告也提出过要求到下铺居住,但是都未经过被告的人事同意。如果按照被告陈述的随意选择居住上下铺,原告也一定会选择到下铺居住的。因此被告陈述原告自行选择到上铺居住不属实。被告陈述床铺是自外面购买不代表安全就符合要求,原告如果不借助板凳下到地上是不方便的。 [被告]:原告的推测没有证据支持,实际上原告根本没有提出过要求住到下铺。而且床铺也没有规定不能设置有二层,自这个角度来说,原告没有理由说因为上铺设置不合理,而要求我们赔偿。 [10:5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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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恢复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一下脚部受伤的情况。 [原告]:在事发几个月之前,原告的脚被破碎的碗扎伤过,也没有什么后果,就上了药休息2天,之后就上班了。在脚被扎伤之前及扎伤之后都提出要求更换上下铺。 [审判长]:脚部被扎伤对行动有无影响。 [原告]:没有什么影响。 [审判长]:就这个情况,被告是否属实。 [被告]:脚被扎伤的情况,我们不清楚,原告也没有提出过要求更换床铺。 [审判长]:被告庭后回去核实一下,原告是否有脚被扎伤的情况,庭后七日内给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可以。 [审判长]:双方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0:55: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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