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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公司称员工私自聘请助理 拒不认可劳动关系
添加时间: 2015-6-5 21:47:14 来源:平谷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33    字号: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8:59:36]
 

2507532 · [审判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手机商城,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林,总经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强,男,北京某手机商城职工,住该公司。
[被告]:李某君,男,1983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
[09:03:15]
 

2507533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09:03:48]
 

2507534 · [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手机商城与被告李某君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一帆独任审判,书记员孙世香担任法庭记录。
[09:04:16]
 

2507535 · [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04:42]
 

2507539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09:12:07]  

2507543 · [原告代理人]:2014年9月份,我公司员工张某兴因个人销售业务计划,以个人名义聘请短期销售助理以帮助其完成工作任务。9月17日,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与被告李某君达成一致,约定李某君协助张某兴开展销售工作,并由张某兴为李某君提供劳动报酬,约定的报酬为每个月2000元。2015年1月5日,张某兴因销售业务方面不再需要助手,故而解除了与李某君的劳务关系。事实与理由:一、被告并非原告的员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认定错误。1、被告在仲裁阶段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清苦下,仲裁机构认定李小君的工作地点在原告处,工作内容为原告业务范围,并据此认定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明显存在主观判断之嫌,难以让原告接受,也就是说依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没有证据支持的。2、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没有显示其工资系原告支付,只能证明被告在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月5日存在固定收入。即使是原告支付,那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1月9日的工资凭条呢?很明显这份证据并不具有证明力,也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仲裁机构采纳该证据并据此做出的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在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仲裁机构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服京平劳人仲字(2015)第361号裁决书。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9:13:40]  

2507545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需要变更和补充的?
[原告代理人]:没有,与起诉书一致。
[09:14:05]
 

2507546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的工资由谁发放?
[原告代理人]:张某兴发的。
[审判员]:张某兴在你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原告代理人]:销售助理。
[09:15:27]
 

2507547 · [审判员]:被告,你是怎么到原告公司上班的?
[被告]:9月17日,田某华找我去的,当时就说让我去原告公司上班,口头说的没有试用期,我跟店长也认识,所以没有着急签劳动合同,打算工作一周之后再签劳动合同,但到1月份,劳动合同也没有签,保险也没有缴纳,就把我辞退了。
[审判员]:工资是怎么发的?
[被告]:银行打卡,我认为应该是原告帐户给我发的工资。
[审判员]:当时约定工资数额了吗?
[被告]:基本工资1800元,还有提成及全勤奖。
[09:16:08]
 

2507549 · [审判员]:张某兴找你时是怎么跟你说的?
[被告]:我去了之后,没跟我说什么,我就知道有三个老板,一个经理、两个店长,经理是艾某喜,店长是王某、张某勇。
[审判员]:原告,张某兴是你公司老板吗?
[原告代理人]:张某兴是我公司的销售助理。
[审判员]:原告,被告说是田某华找他去的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田某华也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委托田木华担任销售管理。
[09:17:17]
 

2507550 · [审判员]:被告,说一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被告]:2015年1月5日,店长艾某喜跟我店里现在用不了这么多人,告诉我让我先回去,我说什么意思,他说老板要把我们辞退,也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提前通知,我是去上班的时候才告诉我的,艾某喜跟我说完后,我把手头的工作处理完就走了。
[审判员]:原告说一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原告代理人]:田某华本身不是我公司员工,这件事我们不是很清楚,应该都是田某华的个人决定。
[09:18:06]
 

2507553 · [审]:被告你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被]: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了。
[审判员]:下面由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有无证据提供?
[原告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供。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被告]:提供农业银行明细对帐单,发放工资只能是公户,不可能是个人帐户打工资。
[审判员]:为什么银行明细对帐单里的工资没有你说的那么多?
[被告]:因为我自己生活,需要交房租,所以我每月都会以现金形式提前预支1500元左右的工资。
[09:26:27]
 

2507554 · [审判员]:提前预支工资从谁手里拿钱?
[被告]:我提前给田某华打电话,请示说要提前预支工资,然后从收银或会计处拿钱。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银行对帐单的真实性认可,但上面没有显示打钱的帐户,这钱应该是张某新个人帐户打的钱。另外,我也打印了网银转帐明细,但因为提交给仲裁了,所以今天没有带来。
[09:27:00]
 

2507555 · [审判员]:庭后到仲裁委调取网银转帐明细并提交给法庭。
[原告代理人]:好的。
[审判员]:对被告陈述每月以现金形式领取工资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这个情况我不太清楚。
[审判员]:张某兴与你公司是什么关系?
[原告代理人]:劳务关系。
[09:27:47]
 

2507556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和证据还有什么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今天没有了,庭后提交张某兴的网银转帐明细。
[被告]:刚才原告称田某华是张某兴找的代理不认可,田某华是店里的股东,根本不是销售管理,我们上班的员工都知道,假如田某华真的是销售管理,也得出示证明,我不同意原告说的。而且,我去原告公司上班,是通过田某华去的,而不是向原告在起诉书中写的是张某兴把我找过去的。没有其他的了。
[09:28:58]
 

2507557 · [审判员]:原告要补充提交网银转帐明细,法庭限定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前提交,逾期不提交,不再另行举证质证,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双方就已经查明的事实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
[被告]:同意调解。
[审判员]:庭后组织双方调解。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09: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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