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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
正在开庭-- 自贸庭审理一起涉关联企业买卖合同纠纷 |
添加时间: 2015-5-21 10:13:59 来源:浦东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56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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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防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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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13:4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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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坐下。 [13:4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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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向审判长汇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报告合议庭,开庭前已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了核对,今天原告江苏兆伏爱索新能源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的是其委托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被告太阳能逆变器有限公司(英文名称INVERTER SOLAR PTY LTD)、被告德国中洋太阳能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的是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汤立伟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报告完毕。 [13: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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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庭。开庭前书记员已就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了核对,现不再重复。法庭注意到,原告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为英文,被告太阳能逆变器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地址为英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故请原告明确法定代表人英文姓名的中文译文。 [13:5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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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1简称为太阳能公司,被告2简称为中洋公司。 [13:5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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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问原告,对两被告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及今天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两被告,对原告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及今天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现就原告江苏兆伏爱索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阳能逆变器有限公司、德国中洋太阳能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包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琦、人民陪审员周志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曼倩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已在庭前书面告知,现不再重复。问各方当事人,对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问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审理,根据本案庭前准备的情况,为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陈述意见,法庭拟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原告是否同意? [13: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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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13:5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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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鉴于本案有两个被告,为便于法庭审理及记录,庭审中被告太阳能逆变器有限公司简称太阳能公司,被告德国中洋太阳能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中洋公司。下面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美金2,901,567.52元及其利息损失(以应付货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审判长]:被告太阳能公司,对原告提出的诉请是否已明确? [被告]:明确。签字确认相应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审判长]:被告中洋公司,对原告提出的诉请是否已明确? [被告]:明确。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鉴于原告在起诉状上已就事实和理由作了详细表述,法庭于2014年11月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时,原告亦进行了详细陈述,故原告下面向法庭陈述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时请归纳陈述要点,如有补充,可就补充部分详细陈述。 [13:5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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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诉状。 [审判长]:两被告是共同答辩还是分别答辩? [被告]:共同答辩。被告不欠付货款,原告依据的213万美金的数额,被告都不欠付,故减去原告起诉的数额,加上退货金额,差不多可以抵销。除了8笔合同中没有收到货,其他的17份都收到货,被告支付的是美金2168037元。 [14: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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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基于两被告刚才的答辩意见,你方的诉称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 被告认为金额需要扣除,但是21-25笔合同的金额是到款金额不是实际是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的,而是指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没有实际交货,原告将对应的货款做账为到款总额。因此,并非实际支付的钱,被告也拿不出支付凭证。 [14: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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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两被告,有无补充答辩意见? [被告]:可能是双方的债务的抵扣,双方进行结算,因为公司管理层在变动,难以取得凭证。 [14:0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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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未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双方没有确定结账期限,所以,如果法庭确认货款欠付,也不应该支持利息。 [14:0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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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如果法庭支持利息请求,你方对利息计算方式是否有异议? [14: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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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没有异议。 [14: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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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2014年11月18日证据交换时就你方提交的第16、17、20至25共8份合同及报关单等非原件,被告方对真实性未予认可,该些证据材料你方有无原件? [原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证据交换时被告提交了以证明有两笔退货的证据,你方当时表示需核实后再质证,现请质证。 [原告]:原告在收到货物并维修后,通过海运方式运回,因此86万美金的意见不应采纳。 [14: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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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两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除已发表的质证意见外,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对16、17,20-25的交易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今天有无补充证据? [原告]:有。三份补充证据。 [审判长]:被告已经书面质证。 [审判长]:两被告,今天有无补充证据? [被告]:无。 [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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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次证据交换后,经原告申请,法院依职权向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调取了原告委托该所发给被告太阳能公司的审计询证函,经核对,原告证据交换时提交的审计询证函复印件与法庭调取的审计询证函一致,法庭还向审计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法庭宣读调查笔录。 (宣读笔录) [审判长]:原告,对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的陈述发表质证意见。 [14: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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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这份谈话笔录证明被告太阳能公司通过签署询证函的方式确认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太阳能公司应一并承担责任。 [审判长]:两被告,对审计询证函和法庭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的陈述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谈话笔录证明本次询证函对应的主体与被告无关联性,第一,被谈话人表明主办人员已经离职,具体内容的准确性他不确定,第二,被谈话人承认询证函上无姜炳刚签字,第三,无两被告的确认,函上盖的是昆山公司的公章,不代表两被告的认可。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 [原告]:在完成询证函时主办人员仍在职,谈话笔录作出时,还有审计师事务所的文件佐证,先由姜炳刚接待,姜炳刚指示的人员APPLE JIN记账,记账人员在昆山,说明询证函是两被告的意思表示。 [1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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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补充? [被告]:因为谈话笔录中被谈话人都是称据主办人所说,所以原告所述不是事实。 [14: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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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因本案系涉外合同纠纷,现法庭就处理本案争议适用的法律询问双方意见。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适用中国法。 [审判长]:两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中国法。 [审判长]:基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辩陈述和举证质证情况,法庭现对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没有争议的事实作如下归纳, 一、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的货款共涉及25份买卖合同,按照原告所提交合同1-25的序号编列,其中1-11、13、14、15、18及19共16份合同项下的交易已实际发生,货物价款合计2,073,565美元,该16份合同的签订双方分别为本案原告和被告中洋公司,收货方为案外人Solar Bridge Pty 有限公司和被告太阳能公司,交易采用国际贸易术语FOB上海即上海港船上交货。 二、原告向被告主张所涉25份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总价款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168,037.48美元。 三、被告太阳能公司曾分别于2012年10月6日、2013年1月26日向原告退回合计688,589美元的货物; 四、被告中洋公司的唯一股东及董事为姜炳刚;案外人昆山中洋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姜炳刚,姜炳刚亦为昆山中洋实业有限公司的两位股东之一。2011年2月9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姜炳刚为被告太阳能公司的董事之一。 原告,对法庭归纳的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14: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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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有异议。补充姜炳铜(另一股东)与姜炳刚为亲属关系。 [审判长]:两被告,有无异议或补充? [被告]:没有异议。在本案交易发生后,起诉前姜炳刚已非两公司的董事。 [审判长]:双方对补充是否有异议? [原告]:无。 [被告]:无。 [14:2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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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基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辩陈述和证据交换时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法庭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一、关于证据问题的争点,有六项,一是原告提交的第12份合同所涉及的报关单与该份合同及被告是否有关联性;二是原告提交的第16、17、20至25八份合同、提单、报关单等是否真实,与本案的事实是否有关联性;三是原告提交的审计询证函,与本案的事实是否有关联性;四是原告提交的被告中洋公司向原告付款的凭证,与本案的事实是否有关联性;五是原告提交的用以证明向被告返还退货的2份提单,与本案的事实是否有关联性;六是原告提供的Northline物流公司的声明书,与本案的事实是否有关联性。 二、关于事实问题的争点,有三项,一是被告中洋公司作为签订合同的买方,是否欠付原告货款及具体数额;二是被告太阳能公司对欠付原告的款项金额及自己为本案系争货款的支付义务方作出过确认;三是原告是否已向被告返还被告太阳能公司退回的货物。 三、关于法律问题的争点,有两项,一是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货款支付义务,有无法律依据;二是如果被告对原告有应付未付款项,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及计算方式有无法律依据。 [14:2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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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法庭归纳的双方当事人的争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两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被告]:无异议。 [14:2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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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及辩论。本审理阶段由代理审判员吴琦主持。 [审判员]:首先围绕证据问题的六项争点,双方进行陈述及辩论。先由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对16、17份合同进行解释,包括两被告、昆山公司在内的公司均是姜炳刚设立的关联公司,在欧洲进行的交易应由两被告一并进行偿还,对21-25合同,商业模式是原告与被告达成购买相应货物的合同,由原告运送货物至澳大利亚子公司,由澳大利亚子公司向被告发货,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证明将货物发送至澳大利亚子公司,并根据指示发送给被告。证据形成证据链。针对第二个问题,询证函是否与本案有关,根据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法院的谈话笔录,对太阳能公司欠付的总金额进行了明确,一般是函证形式,但是本案中两名审计师前往昆山,见到了姜炳刚,记账人员对金额进行确认,询证函足以证明太阳能公司愿意承担货款。第三个问题,这个问题在证据交换庭中陈述过,证明存在贸易往来,金额与本案无关。第四个问题,原告提交的提单所载金额、重量、品名与被告提供的退货提单匹配,如果被告认为不一致,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五个问题,NORTHLINE公司受指示将21-25合同货物发送给被告。 [14:3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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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对第一个问题,被告认为没有关联性。每个公司都有姜炳刚担任董事,但是根据中国法,不同的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不能将一个被告的欠款归结给另一个被告。对第二个问题,被告认为无关联性,确认单位是昆山公司,不是两被告,姜炳刚没有签字,也没有确认,而且询证函的金额出入很大,差额有200多万美金,询证函的可信度很低,甚至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个问题,付款不是像原告说的,先付第一个合同项下,再付20项下,中间的不用支付,不符合商业惯例。第四个问题,整个提单上只有装箱号和提单号,没有品名和特征,与原告说的和被告提交的提单对应不符,而且卸货港在墨尔本,但被告只在悉尼有仓库。被告认为原告子公司冒用被告名称转走货物。第五个问题,送货单中有几份对应的不是被告1,而且重量也不匹配,品名特征也没有,因此,不能印证与退货相抵消的主张。 [14:4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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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送货单证明的是21-25的履行。 [14:4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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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重量有差别,没有品名和特征,不能证明是21-25的履行。 [14: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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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只有三份运单与本案有关,其他的是基于做公证认证需要一并做的。不作为证据。 [14:4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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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型号为TL3000的逆变器单价400元美金,所对应的合同为证据121页,型号为TL5000的逆变器60台,单价美金635元,对应127页,TL3000逆变器4台,对应132页,TL5000逆变器对应134页的合同。 [14:5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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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果是被告1收到的货物认可,但是退货和本案无关,是之前的交易产生的货物。 [14:5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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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如果被告太阳能公司认为是退货,应证明退回来给澳大利亚子公司。 [14:5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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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果是退货,没有必要退到澳大利亚子公司,因为按之前的交易习惯直接发给原告即可。 [14:5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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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就证据问题的争点,原告是否要向被告发问? [原告]:无。 [审判员]:就证据问题的争点,两被告是否要向原告发问? [被告]:询证函上为400万元美金,起诉时为什么变成200多万美金? [原告]:因为发生过还款。 [被告]:以什么方式还款? [原告]:不清楚。 [14:5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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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就证据问题,法庭现依职权询问当事人。原告,你方与澳大利亚兆伏爱索新能源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原告]:全资子公司。 [14:5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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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围绕事实问题的三项争点,双方进行陈述及辩论。先由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因为原告主张的款项,被告未实际支付,如果被告认为已经支付,应提交相应证据。如果已经抵销,应提交证据证明货款抵销,清偿完毕。通过被告太阳能公司的唯一董事姜炳刚、财务人员的确认,太阳能公司应当承担货款清偿责任。被告所退还的货物,已经通过运输方式交付给被告,至于涉及刑事的问题,应提交相应证据,否则不应以口头陈述认定。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原告自己也确认其所诉的两被告只是股东是同一个,但是主体是两个,希望法院进行认定。货物发往被告太阳能公司,不应由被告中洋公司支付欠付货款。没有履行的213万美金,但是根据原告的证据,如果没有支付,按照财务规则,不会将213万美金作为到账金额,被告免除对此的举证责任。 [15: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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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上次证据交换中原告作出过可能是原告公司结算的表述。 [15: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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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就事实问题的争点,原告是否要向被告发问? [原告]:213万美元的抵销是否有证据? [被告]:没有,因为如询证函一样,金额减少属于双方合意。 [审判员]:就事实问题的争点,两被告是否要向原告发问? [被告]:原告为什么可以提出如此精确的数字? [原告]:到款总额213万美金是扣除后的数字。 [被告]:货物发货是否有书面合同? [原告]:没有,已经遗失。 [陪审员]:原告,你方已收到的2,168,037.48美元货款,是由谁支付的? [原告]:被告2 [陪审员]:两被告,审计询证函上签名的Apple Jin的中文姓名是什么?什么身份? [被告]:不清楚。 [15:0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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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两被告,被告太阳能公司退回原告的货物除了你方提交证据材料上所载的2笔货物外,还有无其他退货? [被告]:有,有很多,只有这两笔退到原告,其他的退到原告澳大利亚子公司。 [15:0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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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两被告,你方主张的已退货物与现原告主张涉及的25份合同有无对应关系? [被告]:没有对应关系。 [15: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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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总体是对应但是不能一一对应。 [审判员]:原告,陈述被告所退货物你方重新发送的具体经过及数量? [原告]:2012年10月6日的货物是在2013年2月5日维修后返还,重量的差别是因为还将以前的退货一并发还,因此数量增加。 [15: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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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就退货退款是否做过约定? [原告]:根据交易习惯,只要存在返修问题,就退回来维修即可。 [被告]:没有具体约定。在退回后,原告自行判定是否构成返修,但是据代理人所知,没有退货退款的情形,都是以返修进行处理。 [15: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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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很多货物还在被告仓库,没有接收,因此才有纠纷。 [15:1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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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在国内进行发货的事实,被告是否认可? [被告]:不认可。 [审判长]:采用的贸易术语是什么? [原告]:应该还是FOB,但是还涉及付款问题。 [15: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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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货款是滚动支付还是单笔支付? [原告]:滚动支付。但是没有书面合同。 [15: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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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围绕法律问题的两项争点,双方进行陈述及辩论。先由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基于合同依据,及在询证函上签字的事实依据,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107条等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原告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被告太阳能公司没有愿意进行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被告太阳能公司只是个收货方,不是货款承担方。如果有违约,请法院依法判决。 [15: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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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就法律问题所涉及的事实问题,法庭现依职权询问当事人。原告,与被告是否就货款支付期限作过约定? [原告]:在合同中无约定,但是交货后,应在一定期限内付款,而且时间也比较长了。 [审判员]: 两被告对原告所述有无异议? [被告]:无约定。 [审判员]:原告,与被告是否就违约责任作过约定? [原告]:无约定。 [审判员]:两被告对原告所述有无异议? [被告]:无约定。 [15: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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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称21-25的签订双方原告和原告子公司签订的合同,请原告进行明确。 [原告]: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中洋公司签订的,上面有被告中洋公司的盖章。 [被告]:121、132、133、139页上的合同有盖章。 [15:2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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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1、2]:因为没有原件,是不认可的。 [15:2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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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还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两被告,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还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刚才原、被告双方已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审判长]:下面由两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应按合同向对应主体主张责任,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13万美金是内部账目操作的问题,请求驳回诉请。 [15: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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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可以。 [被告]:不愿意。 [审判长]:鉴于被告表示不愿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调解。法庭审理程序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后作出判决,宣判时间定于2015年5月25日下午14:00,地点在本法庭即自贸区法庭三楼第三法庭,不再向当事人送达传票。本案宣判前,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或者申请法院组织调解。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 [审判长]:两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长]:今天庭审至此。庭后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看庭审笔录并签名署期。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休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15:2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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