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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
添加时间: 2015-5-19 10:12:55 来源:石景山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17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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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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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自然情况。 原告一于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未到庭) 原告二崔某林,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白银市(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脱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玲,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焦某民,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未到庭) 被告二焦某权,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未到庭) [09:2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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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原告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焦某民、焦某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现在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原告于某、崔某林诉被告焦某民、焦某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钟金文、人民陪审员李莲滨、人民陪审员侯海霞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穆静担任法庭记录。 [09: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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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判长]:原告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 [09:3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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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恢复法庭调查,原告起诉的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无变化? [原告代理人]:起诉事实没有变化,起诉请求第二项变为由滞纳金变为利息损失,判令被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09:3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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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新的证据。 [09:3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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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捕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下面法庭进行询问,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依据? [原告代理人]:《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规定了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要支付利息损失。 [审判长]:你方与被告签订的第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书的时间? [原告代理人]:2012年6月29日。 [审判长]:股权转让的对象是谁? [原告代理人]:北京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本案被告焦某民。 [审判长]:为何你方起诉的被告是焦某民、焦某权? [原告代理人]:第二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将股权受让方变更为焦某民。 [审判长]:何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原告代理人]:2014年1月份。 [09: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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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变更后股权到谁的名下? [原告代理人]:焦某民和苗某。 [09:4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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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补充协议第二大条第一项为什么重新规定? [原告代理人]:一、第一次约定的价款是3000w后来我们降到了2800w,二、签署之后被告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付款,所以进行了变更。 [09:4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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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第三条第二项怎么理解? [原告代理人]:在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除了对支付转让款的时间和滞纳金有约定外,我们也可以不要转让款、滞纳金,把35%的股权拿回来。 [审判长]:股权变更到焦某民和苗某名下?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长]:原来在谁名下? [原告代理人]:于某和崔某林。 [审判长]:原告的法定代人是谁? [原告代理人]:于某。 [审判长]:为什么变更到苗某名下? [原告代理人]:因为苗某和被告焦某民一直有合作关系,是焦某民指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到苗某名下。 [09:5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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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捕到庭,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及法庭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辩论意见。 [09:5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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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合议庭进行评议,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0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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