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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添加时间: 2015-5-14 10:20:50 来源: 东至县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253    字号:

 

 

· [审判长]:东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国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09:22:21]  

2493077 · [审判长]: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23:21]  

2493079 ·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男, 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东至县鸿飞露天蔬菜家庭农场经营者,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红星乡杨家墩行政村主丈山组。 [09:23:43]  

2493080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09:24:22]  

2493084 · [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09:25:22]  

2493085 · [审判长]: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09:25:52]  

2493086 · [被告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抓获归案并于2015年1月1日临时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2015年1月4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东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09:26:19]  

2493087 · [审判长]:本案由审判员吴丽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张立新、周文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涂程担任法庭记录。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弟胜出庭支持公诉。告知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辩护、最后陈述)及义务,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09:26:47]  

2493088 · [被告人]:不申请。 [09:26:58]  

2493089 · [审判长]: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 [09:27:19]  

2493105 · [被告人]:2015年4月17日。 [09:27:38]  

2493106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09:28:14]  

2493107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09:28:41]  

2493108 · [被告人]:听清了 [09:28:57]  

2493117 · [审判长]:该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09:29:38]  

2493118 · [被告人]:一致 [09:30:50]  

2493123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09:32:17]  

2493124 · [被告人]:无异议。 [09:32:29]  

2493125 ·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09:32:47]  

2493126 · [被告人]:自愿认罪。 [09:32:57]  

2493127 · [审判长]:你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09:33:20]  

2493149 · [被告人]:没有。 [09:33:32]  

2493150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09:33:48]  

2493151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不再讯问。 [09:34:09]  

2493152 · [审判长]:下面当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09:34:20]  

2493153 · [公诉人]:第一部分:东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收集的证据材料 [09:34:46]  

2493164 · [公诉人]:1、书证:
(1)李某户籍信息,2014年12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1月1日余杭区看守所临时羁押单,(2)2014年12月19日东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受案登记表”,2014年12月19日东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2014年12月18日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关于东至县鸿飞露天蔬菜家庭农场负责人李某拖欠工人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报告”,
[09:36:03]
 

2493165 · [公诉人]:(3)2014年12月15日东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14〕第16号)及下达东人社监字〔2014〕第1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现场张贴照片2张,  
??见侦查卷一第7页、侦查卷二第159页,
 证明:责令东至县鸿飞露天蔬菜家庭农场责任人李某于2014年12月17日前支付汪某某等66名工人工资人民币18.9280万元。
(4)2015年3月9日东至县尧渡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东至县张溪镇历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   
 ??见侦查卷一第18-19页,
(5)东公(治)调证字〔2015〕0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企业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某、丁某某、童某某、付某某等人提供的工作记录复印件及随案移送的考勤笔记本三本、工资记账本一本、收款收据一本,   
??见侦查卷二第133-144页;
(6)2015年3月12日侦查人员依据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讯问笔录、鸿飞露天蔬菜家庭农场记账本、工人证明材料所制作的“东至县鸿飞露天蔬菜家庭农场未付工人工资一览表”,
??见侦查卷二第145-148页;
(7)2015年3月9日东至县尧渡镇大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情况说明”一份、东至县张溪镇历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及2014年鸿飞露天蔬菜家庭农场李某拖欠大庄村村民工资领取明细表,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人人员基本信息,
(9)黟县侦查机关在农村商业银行调取的银行账户
(10)黟县公安局调取的2007年李某判处有期徒刑的相关材料
[09:36:38]
 

2493224 · [公诉人]:2、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在东至县尧渡镇大庄村村部依法所作的证言,
(2)证人沈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在东至县尧渡镇大庄村委会村主任办公室依法所作的证言,
(3)证人宋某于2015年3月9日在张溪镇历山村委会依法所作的证言。
[09:44:25]
 

2493236 · [公诉人]:3、被害人陈述,(1)69名被害人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3月9日、13日出具的“证明材料”69份。
(2)被害人查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在东至县尧渡镇大庄村村委会二楼办公室依法所作陈述。
[09:49:56]
 

2493241 · [公诉人]:4、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月4日、1月5日、1月16日、1月29日、2月26日、2月27日、3月2日、3月12日分别在东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一、东至县看守所审讯室讯问室(一)、东至县看守所审讯室讯问室(二)(四次)、东至县看守所讯问室、东至县看守所第四讯问室依法所作供述。
(2)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2月31日在良渚派出所依法所作供述。
[09:50:58]
 

2493243 · [公诉人]::第二部分: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材料
1.2014年12月18日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卷目录、2014年12月18日东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关于东至县鸿飞露天蔬菜家庭农场负责人李某拖欠工人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报告”。
2.2014年12月11日投诉登记表、2014年12月11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审批表、64位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檀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3.2014年12月11日大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报告”及2014年李某茄子种植户欠大庄村村民工资清单、2014年大庄村大棚蔬菜欠历山村农民工工资花名册、永胜村村民劳动务工工资未付详单、程某某等人提供的工作记录复印件,
4.2014年3月11日李某与大庄村民委员会沈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李某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14年12月5日询问方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3份,
6.2014年12月15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责令改正决定报批表、2014年12月15日东人社监字〔2014〕第1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现场张贴照片2张,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7.尧渡镇5月10日出具的一份书证。
[09:52:38]
 

2493275 · [审判长]:被告人进行质证 [09:57:26]  

2493276 · [被告人]:对书证和被害人陈述无异议,对沈某某的陈述有异议,当时他说付地租的事情,是他两次在政府办公室打电话给我,说地租的事情好商量,我打算第二天就离开尧渡镇的;说我老婆的哥哥威胁他,没有这回事。 [09:59:49]  

2493281 · [审判长]: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10:02:01]  

2493282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10:02:54]  

2493283 · [公诉人]:没有。 [10:03:24]  

2493284 · [审判长]:除了公安机关查清的财产,你是否还有其他财产,有没有房子 [10:03:48]  

2493285 · [被告人]:没有了。 [10:04:22]  

2493286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0:04:35]  

2493287 · [被告人]:没有。 [10:04:52]  

2493288 · [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略)被告人李某在经营东至县鸿飞露天蔬菜家庭农场期间,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84189元,数额较大,并经东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且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采取逃跑的方法,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农民工情绪较激烈,当地村委会还垫付了6万元工资,犯罪性质严重。在村委会垫付工资的情况下,仍躲在外地不回来协商。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希望被告人李某的家人积极筹款,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10:05:22]  

2493323 · [审判长]:被告人有进行自行辩护的权利 [10:11:09]  

2493324 · [被告人]:没有什么要说的。 [10:11:25]  

249333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0:11:52]  

2493331 · [被告人]:希望法院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也会积极筹款,早日得到受害人谅解。 [10:12:38]  

2493332 ·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10:13:26]  

2493341 · [审判长]:(敲法槌)继续开庭。 [10:16:29]  

2493342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庭宣判。判决书5日内向你送达,宣读判词(略)。李某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10:16:46]  

2493346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服判?是否上诉? [10:21:18]  

2493349 · [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10:21:42]  

2493350 · [审判长]:现在闭庭。 [1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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