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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
添加时间: 2015-5-13 20:53:30 来源: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29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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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活动]: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并请入席。 [10: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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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布法庭纪律 [10: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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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开庭时不准接打手机等通讯工具。 [10:5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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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0:5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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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10:5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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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女,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立,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0:5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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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某,女,汉族,无业(未到庭)。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绍龙,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赵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坚,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11: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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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崔、郭、李]:没有异议。 [胡、王]:没有异议。 [1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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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经当庭核对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证人如旁听本庭庭审,将丧失证人资格,本庭将不予准许出庭作证,旁听人员如有证人准备出庭作证,现退出庭外等候本庭传唤。 [11: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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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崔美玲诉被告杨某、孙某某、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丁国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海丰、人民陪审员王敏参加合议,审判员丁国栋主审本案,书记员丁娜担任法庭记录。在开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本庭不再重复宣读。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1: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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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崔、郭、李]:不申请。 [胡、王]:不申请。 [11: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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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有无变更。 [李]: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胡]: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涉案股权转让时间发生在郭某某(公司的原始股东和两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为了预防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经郭某某提出,签订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但签订本次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公司利益,为了能够及时的召开股东会,只是为了变更工商登记,因此,双方没有发生真实的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原告诉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原始股东之间的转让行为,且没有实际交付资金,请求法庭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请。 [11: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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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一下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各被告应否向原告崔某某支付股权转让金37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何异议及补充? [崔、郭、李]:没有异议和补充。 [胡、王]:没有异议和补充。 [11: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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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既然双方没有异议,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举证并简要说明证明的对象、目的。 [李:证据一]:转让协议。证据二: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证据三:徐州市丰县工商行政管理据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据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证据五:投资者的资格证明。证据六:被告江苏润佳面业工商信息。证据七:门面房租赁合同。证据八:证明1份。证据九: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证据十:收条1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欠我股金370000元。 [1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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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胡]:对证据一到证据六、证据九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转让协议签订的情况刚才答辩时已经详细说明了,双方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双方没有实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为了变更工商登记。对证据七和证据十我们认为和本案没有关联性,是公司与崔某某之间的租赁事情,与涉案股权转让没有关联。对证据八真实性无异议,按照证明内容,崔某某转让给杨某、王某2150000元股权转让金已经900000元用于偿还郭某某在公司的借款,500000元用于归还于某某的借款,750000元用于租金,三笔款项加起来共计2150000元。因此,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没有事实依据。 [11: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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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所有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胡质证意见一致。另提出,对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明真实性无异议,该份证明的内容是原告自己所书写,另外,原告的对象郭某某即原公司股东,均有机会接触公司公章,对该份证明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该份收条系原告租赁房屋的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质证完毕。 [11: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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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原告继续举证。 [李:补充提供:第一组证据]:江苏润佳面业公司收据共9张,证明原告履行了支付出资以及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股权系合法取得。第二组证据: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共5张,证明原告股权的由来,股权是从郭某某处转让来的。第三组证据: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证明原告的出资数额以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第四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计算明细,我们向法院详细陈述诉讼请求数额的由来。 (被告孙某某庭审中途到庭) [11:2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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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郭某某,原始出资是多少钱? [郭]:1000000元整。 [11:2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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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郭某某实际从王士报处授让了1150000元股权转让款,由于王士某欠交公司出资,相关当事人协商,由郭某某直接向公司交纳王士某的出资款作为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我们提供的9张收据累计支付了2003000元,减去最初的1000000元出资,实际我们支付给公司作为王士某出资款是1003000元,剩余的147000元是公司应当支付给我们的分红,直接支付给王士某,作为剩余的股权转让金,这样就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之前举证的资产负债表有相关的股东签字,实际上在2013年5月,作为公司的清算,进一步证明了我之前陈述的这种支付方式。最后一页投资款明细中郭某某投资2003000元,王士某480000余元,实际上出资没有到位。 [11:4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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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胡]:原告方,你们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9张收据是证明崔某某支付的股权转让金吗? [李]:崔某某是代郭某某交的。 [胡]:那原告方计算的是2003000元吗? [李]:剪掉1000000元,剩余的1003000元是代替王士某交的。 [胡]:我们对原告提供的9张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收据中只有2张加盖了江苏润佳面业公司的公章,其余7张均无公司的公章。按照原告刚才的解释,该股权出让金是崔某某替王士某交纳了公司股权出资金,即该出资金应发生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才会产生崔某某替王士某转让股权出资金,但该9张收据的时间均发生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因此,原告陈述该9张收据是交纳的股权出资金是与事实不符的。对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无异议。 [12: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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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对第三组证据,只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是用于以前的法人孙敦某想承包企业,资产负债表是当时的王会计写的。对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无异议。 [李]:承包之前为了清理资产,对账用的。 [胡]: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的出资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四组证据是原告单方书写的,没有证明力,原告单方计算的方法我们不认可。 [王]:同意上述质证意见。另补充:原告提供以上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股东之间的转让款是他们之间相互转让的关系,用来冲抵公司债务,我们公司不予认可,且与事实不符。质证完毕。 [李]:针对案件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如果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话,视为作伪证,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我们提供的收据不仅有公司的会计签字印章,也有承包的印证。 [审]:被告有无相反的证据提供? [胡]:证据一:公司章程一份。证据二:股权转让协议。以上两份证据均来源于丰县工商局。证明公司自2011年11月29日成立以来,分别在2012年4月28日、2013年3月26日、2013年12月12日在丰县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这三次变更登记均没有发生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 [12: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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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李]: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审]:被告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胡]:申请证人王士某出庭作证。 [审]:你申请证人王士某出庭作证,要证明什么问题? [胡]:王士某是公司原始股东,股权转让的出让方。证明:一、崔某某与被告签订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没发生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刚才原告提供的9张收据陈述了其与王士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是与事实不符的。 [审]:传证人到庭。 [审]:证人,请将你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文化程度等自然情况作一下陈述,请将身份证递交法庭审查。 [12:0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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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身份证没带,我叫王士某,男,我在公司担任董事长。 [审]:原告代理人郭某某,你是否认识证人。 [郭]:我认识,我可以证实王士某的身份。 [审]:本庭现在正在审理的是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孙某某、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证人你与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有何关系? [证]:最早是股东关系,现在我撤出了,我的一部分股份转给我侄子了。我和被告孙某某也是股东关系。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在法庭上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你能保证如实提供证言吗? [证]:能。 [审]:请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名。 [12:0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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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证人,下面请你向法庭陈述一下你作证的内容。 [证]:我来证明起诉的股权转让以及前几次股权转让,都是为了工作方便。这次股权转让纯粹是为了工作方便,因为郭某某出点事,不方便,他把股份转到原告崔某某身上,我们在丰县农商行有13000000元的贷款,需要的条件是股东会决议,并且需要股东当面签字,郭某某恐怕其家属崔某某不能配合我们去签字,我们商量就转到王坚和杨某身上,临时变更一下。我们之间不存在钱的事。我把我的股份转给郭某某是1800000元,郭某某也没给我钱,都是为了方便工作。 [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李]:证人,王坚是你亲侄子,时静是你的夫人? [证]:是的。 [12: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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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第一次把你的1800000元股权转让给郭某某,后来又返还给你夫人时某名下650000元? [证]:具体数字我不清楚,但是是这种方式。 [李]:你向公司交纳出资多少钱? [证]:应该是4000000元。 [李]:你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有无将4000000元部分或者全部拿走? [证]:拿走一部分,大概有300多万元。 [李]:麻烦证人看一下我们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 [证]:资产负债表是真实的。 [李]:资产负债表最后一页写你的投资款是486420元是对的吗? [证]:具体数字为不知道。 [李]:拿走300多万元,剩余几十万元是对的吗? [证]:差不多。 [李]:郭某某交纳的9张收据的真实性? [证]:这个我不知道,只能问我们的会计。 [李]:公司后来和郭某某要签租赁合同的事情你了解吗? [证]:当时郭某某怕他对象不配合,我们商量写个东西,具体写与没写我也不知道。租赁的事情我不是太清楚。 [李]:向证人出示证明。 [证]:这个证明我没见到。 [李]:发问完毕。 [胡]:证人,2012年4月28日,你1800000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郭某某,其有无将这个钱支付给你? [证]:没有支付给我。 [胡]:刚才庭审时原告主张1800000元的股权转让金是他替你交纳公司的出资? [证]:我不认可。 [胡]: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你在场吗? [证]:我想不起来了,应该在场,我们一共变更了三四次。 [审]:前几次都是什么原因变更? [证]:我转给我媳妇,郭某某转给他对象,孙某某转给他对象,都是因为我们有其他公职和企业,出于回避。 [胡]:发问完毕。 [12:0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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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证人,你们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出资10000000元有无出资到位? [证]:当时找的代办公司代办的,其实都没有拿钱,直接借了别人的钱存到民丰银行,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后来这些钱又还给别人了。 [李]:证人,你在公司有没有分过红? [证]:没有。 [审]:证人还有没有其他要说的? [证]:没有了。 [审]:证人,请你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看记录签字。 [证]:好的。 [审]:请证人退庭。 [12: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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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原、被告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李]:一、证人认可实际转让给郭某某是1150000元股权。二、证人认可4000000元股权,交纳450000元之后,转走了3000000元,实际只出资几十万元。三、郭某某在出资的1000000元之外又出资了1003000元。四、双方在交易时又向原告出具了证明,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再次印证了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方式。结合以上四点,原告主张的相关的交易方式和股权转让对价,相关事实是完全能够证明。 [胡]:对证人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认为通过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证人也否认了刚才原告在庭审时陈述的双方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办法。其陈述与王士某之间股权转让金的支付只是其单方陈述,王士某予以了否认。 [王]:同意上述质证意见。 [12: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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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李]:鉴于对方不认可我们提供的9张收据,我们当庭申请法院调取润佳面业有限公司财务账册,另外通知相关会计吴传某和张秀某出庭作证、调取证言,如果吴传某和张秀某再予以否认,我们申请对吴传某和张秀某的签名予以笔迹鉴定。 [孙]:吴传某的是其本人签字,张秀某的不确定。 [审]:财务账册在哪? [孙]:我也不清楚,需要找王会计。 [胡]:补充提供保证书1份,来源于郭某某和崔某某书写。通过保证书能够证实刚才证人王士某陈述的签订涉案协议的情况和其真实性,只是为了变更工商登记。为了能够及时的召开股东会决议才签订了涉案协议。保证书时间是2013年11月28日书写的,郭某某和崔某某保证在信用社贷款过程中积极办理贷款手续,和证人王士某的陈述相互印证。 [12: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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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告润佳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王]:该份保证书能够与王士某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保证书是原告与郭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李]:一、保证书保证除“(同时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不是原告所写,系被告添加作的伪证。对其他的内容无异议,其余都是郭某某写的。二、其他部分的原因是在股权转让之前公司提交了贷款手续,在2013年11月28日,原告退出公司,退出公司之后要求原股东还是要签字,所以在签订江苏面业公司房屋租赁证明的时候,原告才签的字。三、仅凭肉眼就可以看到“(同时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不论是从字体还是笔迹新鲜程度都和上面有明显区别,这也可能是对方也在犹豫,因此我们申请对“(同时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书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同时追究责任。 [孙]:我确定是郭某某本人写的。 [李]:即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更要支付。 [胡]: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原告说退出公司之后需要原始股东签字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需要原始股东签字。 [审]:关于“(同时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是否与本案的最终定性存在关联性,是否需要鉴定,本庭将在合议后作出决定。 [审]:双方有互相发问的问题吗? [李]:孙某某经理,你陈述股权变更登记都是不支付价款,为了办理贷款的,你认为现在公司股东是谁? [12:0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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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王坚、杨某、孙敦某、崔某某。 [李]:崔某某还是拥有2150000元股权? [孙]:是的。 [李]:所有的股权转让协议都是假的? [孙]:都是假的。 [李]:发问完毕。 [胡]:崔某某,郭某某,你方是否认可现在还是公司股东? [郭某某]:不认可。 [胡]:2012年4月28日,郭某某你与王士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你有无将1800000元支付给王士某? [郭]:没有。 [胡]:2013年12月12日你与王坚和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你是给谁协商的? [郭]:都是和股东协商的。 [崔]:王坚与杨某过去的。 [胡]:在什么地点协商协议的? [崔]:在被告公司协商的,在工商局签订的协议。 [胡]:什么时间协商的协议? [郭]:我们先协商的,协商过之后通知的家属。 [胡]:之前有没有见过王坚? [郭]:见过。 [胡]:发问完毕。 [12: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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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被告公司,对9张收据的真实性你征求过公司意见吗? [王]:应该加盖公章,如果双方有异议的话,可以对该证据进行核实。 [李]:发问完毕。 [审]:原告崔某某,你在和王坚、杨某签订本案转让协议之前,你是否是被告公司的股东? [崔]:是的。 [审]:签订协议之后,杨某和王坚有无将价款支付给你? [崔]:没有,因为其说要用面粉厂的两间房子抵。 [郭]:我在公司借了900000元,还有一个500000元是替我朋友于世启还给公司的钱,总共1400000元。 [审]:这两笔债务已经和公司结清了吗? [郭]:结清了。 [审]:被告孙某某,你们公司在设立的时候,设立的注册资金是10000000元,公司是怎么经营的? [孙]:钱是中介公司支付的,是通过公司贷款来进行公司日常经营的。 [审]:原始股东有无注册资金? [孙]:个人往里拿钱了,但是没拿到这些钱,我们当时四个人,也就是兑了七八百万元。 [审]:杨某代理人,你在和本案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有无支付对价? [胡]:没有。 [审]:为什么? [胡]:签订协议并不是真实的股权转让,是为了变更登记,一直没有支付。 [审]:本案原告有无找你要过? [胡]:没有,从来没要过。 [审]:被告公司,从2013年12月12日,本案原告和杨某、王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你们在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这之后有无再发生股权转让的事情? [王]:没有。 [12: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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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现在崔某某还是你们公司股东吗? [王]:现在应当是的。 [审]:到底是不是? [王]:是的。 [审]:公司有没有股东名册? [王]:应当有。 [审]:七日内向法庭提供股东名册。 [王]:回去查一下。 [12: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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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审]:首先由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李]:一、我们认为证人证言陈述是证明力最低的证据,相关事实要通过书证等相关证明力强的证据来进行认定。二、原告首先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证明了原告的基本主张,其次原告还举出了9张交款收据,证明了原告的对于前手股东的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再次,原告还举出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对方对真实性也没有异议,资产负债表实际上也是对方对自己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算,印证了原告的上述主张。最后,在股权转让之后,公司也出具了相关的租赁证明和租赁合同,再次证明了原告主张的交易方式和相关事实,综上,原告提出的相关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应予采信。三、因为对方和证人是利害相关方,作出了大量的不实陈述,所谓补充提交的保证添加了伪证,而且也证明不了,不能证明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刚才对方也向法庭陈述从来没向其要过股权转让款,实际上在去年下半年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抵债房屋双方发生冲突,派出所进行出警。仅凭这一点,就能证明对方作了不实陈述。综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2: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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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胡]: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股权转让金370000元。一、虽然双方签订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涉案协议形成的目的和过程在被告答辩时、法庭调查时和证人出庭均予以了说明,在此不再重复陈述。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0000元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原告在诉状中自认被告尚欠370000元没有支付,即认可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部分股权转让金,但通过第一次庭审,在回答代理人问题时陈述,从未收到被告股权转让金,也没有明确计算370000元的方法和依据,在本次庭审时又单方列举了清单,说明计算370000元的方法,但该方法已被证人王士某当庭予以否认。双方的股权转让支付方式只是原告单方陈述,并没有得到相对方王士某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最为关键是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供了证明,以此来说明涉案2100000元的股权转让金用来充抵郭某某欠公司的债务和房租,此证明说明双方已不再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债务纠纷,但此次庭审又出具了计算370000元的清单,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0000元不仅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互相矛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不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首先,原始股东之间,原始股东为王士某、孙敦国、郭某某和孙某某,其次,原始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多次股权转让协议足以能够证明,庭审中原告也予认可王士某将1800000元转予郭某某,郭某某并未将1800000元支付给王士某。诸多的转让协议均未有现金对价支付,请求法庭依法查明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12: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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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第一轮辩论结束,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双方当事人注意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如有新的观点可以发表意见。 [李:补充]:一、原告请法庭注意,原告转让股权,股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成。二、公司以房子抵股权转让款,性质是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和以物抵债,在第三者没有完成清偿,而且没有完成以物抵债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人当然可以要求股权受让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金的义务。三、王士某从2012年4月股权转让之后,从来没有向我们主张过股权转让款,同时,公司也认可郭某某、原告享有相应的股权。结合原告的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补充完毕。 [胡:补充]:我们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0000元应该由固定的明确的计算依据和事实依据,但通过两次庭审可以看出,原告反复变更计算370000元的方法,而且其变更后的数额与起诉的数额也不一致,通过这一情况可以看出,双方并不是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王]:没有新的观点。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2: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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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366279元。 [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庭可以主持调解或在休庭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李]:可以调解。 [孙]:同意调解。 [审]:原告,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限原告于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3425元,如逾期不交,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听清楚了吗? [李]:听清楚了。 [审]:庭后调解。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本案裁判文书将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休庭! [12:1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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