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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正在开庭-- 奔驰车被查封 公司提执行异议
添加时间: 2015-5-8 11:08:18 来源:通州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92    字号: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7:38]
 

2491464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北京某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被告王某,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陈某,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14:10:46]
 

2491465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20条、第146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被告陈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及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批准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23条第2款、第145条的规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晓波、杨建琴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龚亚东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14:14:31]
 

2491467 · [审判员]: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
[14:16:19]
 

249146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
[14:20:05]
 

2491474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车牌号为京某奔驰牌S350小汽车拥有所有权并对该车解除查封、停止执行;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王某与陈某因民间接待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偿还王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1月26日贵院作出2014通执字第某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陈某名下的京牌奔驰小汽车,2015年1月原告以该小汽车所有权为原告为由向贵院执行局提执行异议,要求贵院解除查封停止执行,贵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通执异字第某号执行裁定书,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
    2014年3月11日第一被告陈某因急需用钱,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某牌长安悦翔牌小汽车一辆连车带牌总计人民币8万元出售给原告,其中车牌的永久使用权为人民币3.2万元,双方签订了车牌永久使用协议。原告按照约定于当天即3月11日给付指定的账号汇款6万元,现金2万元给付第二被告。因原告是从事二手车买卖需要车牌指标以便于完成二手车交易,2014年5月20日原告将从第二被告处收购的汽车卖出,将京车牌交回车管所,原告利用京指标进行二手车交易两次分别是2014年5月20日京某牌变更为车牌号为京,同年7月30日将京某牌变更为京某牌,2014年9月25日将京某牌变更为京某牌即本案的争议标的。
    本案标的奔驰牌小汽车最初的登记人为原某,车牌号为京某牌,发动机号为某号。2013年12月9日原某因借款将该车抵押给郝某,2014年9月5日原告与郝某签订机动车买卖协议,原告向郝某购买京奔驰牌S350小汽车以及车牌号为京奔驰牌GL550小汽车两辆,其中,车牌号为京汽车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某号,不含车牌裸车价格为人民币40万元;车牌号为京汽车发动机号为某号车架号为某号,不含车牌裸车价格为人民币861,200元。两辆汽车共计人民币1,261,200元。原告于当天即2014年9月5日将车辆款给付至约定的账号。2014年9月25日原告将购买的奔驰牌S350登记在京某牌车牌下。该车以及该车有关的法律文件都由原告掌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执字第25号,该复函中明确规定了如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购买人不一致应以实际购买人为所有权人。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另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之规定,财产所有权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物权法》第23条对应,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转让自交付时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实际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车牌号为京QN某的实际购买人为原告,也就是该车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不是第二被告陈某。而贵院却根据《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实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的确定,本案中的第三人是第一被告还是第二被告或是贵院执行局,最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或执行局如属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是否适格。从本案分析看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标的物为人民币;而第二被告与原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标的物是车牌;而车辆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是本案的郝某与原告,标的物是车辆。善意第三人是应该基于同一标的享有权利,以上情况表明,车辆的善意第三人应该是第二被告或原告,第一被告或贵院执行局当然不是善意第三人,按照贵院的执行裁定,善意第三人只能是第二被告,及贵院确定因车辆登记在第二被告名下即就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为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是善意取得,该善意取得仅仅是公安机关的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执字第25号、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之规定,本案中第二被告没有给付合理的对价且该车辆也未实际交付第二被告,第二被告不适用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反之原告对车辆已经实际支付了对价且对车辆已经占有,即使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车牌买卖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地方的法规的规定无效,但不能改变车辆买卖的事实即原告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4:27:47]
 

2491476 · [审判员]: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陈某]:我方卖给原告的车牌是长安小汽车,出卖后原告如何交易我方不清楚,我方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也同意解除查封措施。
[王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车牌号是不允许买卖的,法律应不允许其买卖,我认为车是归陈某所有,法院的执行没有问题。
[14:29:40]
 

2491479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
[14:31:42]
 

2491480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原告]: 1、北京市购车指标权限永久转让合同,证明陈某购车指标归原告使用。
2、收条及汇款凭证,证明原告收购 陈某京牌长安汽车是连车牌一块购买的,且原告已经将该款项给付完毕。
3、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书,证明原告从事二手车交易,且购买陈某的指标超过三次。
4、抵押合同书,证明本案的争议标的是因一个叫原某的因借款将车抵押给了郝某。
5、车辆买卖协议,证明原告与郝某签订的买卖本案争议标的的事实。
6、汇款凭证,证明原告根据证据五已经完成了车辆买卖的交易且郝某已经将车辆交给原告。
7、登记书,证明本案争议标的的转移登记事项。
8、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安某是原告的股东,安某支付的车辆对价款代原告支付。
[审判员]:2015通执异字的裁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原告]:作为证据9提交。
[14:35:28]
 

2491481 · [审判员]:所有证据都有证据原件吗。
[原告]:证据8的来源是网上查询,其他证据均是原件。
[审判员]:原告将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交)。
[审判员]:证据1签订主体。
[原告]:是原告与陈某。
[审判员]:是车与牌一起转让。
[原告]:是。
[审判员]:证据2收条是谁出具的。
[原告]:陈某。
[审判员]:给付帐号是郑某。
[原告]:是。
[审判员]:证据3。
[原告]:车牌号变更三次,原始车牌号是京QZ某号,是陈某连车带牌出卖给原告的,后原告将车进行转让,但未转让车牌,2014年5月20日车牌变更为京QB,2014年7月30日又变更了京QE,2014年9月22日变更为京QE8,之后变更为本案争议的车牌。
我方手了陈某的车和指标,我方将陈某的车出售,用这个指标又收了一个车,我公司主要是作收车卖车的业务。
[14:37:20]
 

2491482 · [审判员]:证据3中业务类型有转出有过户。
[原告]:过户是过北京本市,转出是上外地牌照。
[审判员]:证据3如何体现最终确认到京QN。
[原告]:用QE8的指标买的。
[审判员]:如何从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体现出来。
[原告]:体现不了。直接上上网可以查每次变更的信息,体现出最后变更到QN。
[审判员]:证据4是谁与谁之间。
[原告]:抵押合同是两份,同时我们收了两辆车,其中一个是本案争议的车辆。
[审判员]:借款抵押合同证明什么。
[原告]:借款抵押合同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我们是从抵押权人手中买的车。
[审判员]:证据5是两份,是复写件。
[原告]:是。
[审判员]:涉诉的是原某的。
[原告]:是。
[审判员]:买车时间是2014年9月25日吗。
[原告]:这个是登记时间,打款时间是9月5日。
[审判员]:安某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原告]:总经理,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审判员]: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没有。
[审判员]:抵押合同法庭只能视为你方提交的是复印件,因为原件是证人向法庭提交的。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庭前已经与二被告作过谈话,关于当时涉及抵押和转帐的原件今天当庭是否还需要核对。
[被告]:不需要。
[审判员]:二被告核对证据。
[陈某]:(看)。
[王某]:(看)。
[14:40:28]
 

249148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质证。
[陈某]: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3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6认可;证据7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8认可;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认可。
[王某]:对法院裁定认可,对其他证据均不认可。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
[陈某]:没有。
[审判员]:王某是否有证据提交。
[王某]:我认为法院的裁定就是我的证据,但今天没有带。
[审判员]:如果你有证据庭后5日内向法庭提交。
[王某]:好。
[审判员]:关于与证人郝某制作的谈话笔录,当时各方当事人均在场,今天是否还需要宣读。
[各方]:不需要。
[审判员]:证人提交了三份材料,上次制作谈话时已向各方出示,各方是否还需要核对。
[原告]:不需要。
[陈某]:不需要。
[王某]:我不需要看。
[审判员]:各方对郝某的证言发表意见。
[原告]:认可。
[陈某]:认可。
[王某]:不认可。
[14:44:21]
 

2491490 · [审判员]:原告,你认为车是出售给你公司,但从证人及你方提交的材料看,转让是郝某与安某之间,解释一下。
[原告]:安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我方申请证人于某出庭作证。
[审判员]:传证人入庭。
证人入庭
[审判员]:证人将身份证提交法庭。
[证人]:(交)。
[审判员]:证人于某,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个体,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判员]:证人,看一下证人保证书,确认无误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主要内容是告知你作为证人要如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看、签)
[14:47:02]
 

2491491 · [审判员]:法庭再向你确认一下你的工作单位。
[证人]:原告单位。
[审判员]:是否认识本案二被告。
[证人]:不认识王某,认识陈某,陈某的标是我们买过来的。陈某有一个二手车想连车带户卖,我们作二手车,就把车买了过来。
[审判员]:你们是谁。
[证人]:公司。
[审判员]:是公司买的车吗。
[证人]:是。
[审判员]:是否有其他需要证明的事实。
[证人]:法庭询问吧。
[审判员]:申请证人出庭一方对证人是否有问题询问。
[原告]:证人已经把我方要表达的意思已经表达出来了,我方没有问题询问。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问题询问。
[二被告]:没有。
[审判员]:描述一下你当时收购的经过。
[证人]:奔驰是2008年的车,客户把车抵押给公司,他们之间有协议,客户到期不还款,公司可以把车向外卖,公司是郝某的公司,当时的抵押登记是抵押给个人,当时我看抵押没有问题,我就付款买车了。
[14:50:51]
 

2491493 · [审判员]:你与郝某签订协议了吗。
[证人]:签订了。
[审判员]:你的客户是谁。
[证人]:郝某,我从他手中买了两辆车。价值120多万,具体记不清楚了,我只是负责接洽,付款和签合同我都没有参与。
[审判员]:买车后上牌的事情是否清楚。
[证人]:买完过户。
[审判员]:过户给谁。
[证人]:陈某,因为用的是陈某的指标,当时陈某的指标是我们连车带户买过来的。
[审判员]:必须要用陈某的购车指标买这个车是吗,因为你们二手车都是这种交易模式。
[证人]:是。
[审判员]:证人是否其有要向法庭陈述的。
[证人]:陈某的指标是我们与陈某之前签订协议连车和户卖给我们,郝某当时有两辆车要卖,我联系之后,就把车买了,当时陈某的标是空标,当时要过户发现被查封了,买陈某的标是去年,这个标已经用了很多次了,我要证明标和车都是我花钱买的。
[审判员]:二手车的运作模式是什么。
[证人]:买标卖表虽然是不合法,但要经营二手车就得这么干,标是我们花钱买的,标实际上是作为车牌使用。买标时和客户签协议,然后我们就可以用了,假如有人想卖车买新车,恰好我有标,我就把标落在二手车上,这样卖车的人就可以用自己的标购置新车了。
[审判员]:证人退庭。
[14:54:28]
 

2491495 · [审判员]:传证人安某入庭。
证人入。
[审判员]:证人安某,男,汉族,原告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判员]:证人,看一下证人保证书,确认无误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主要内容是告知你作为证人要如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看、签)
[审判员]:你出庭要证明时间问题。
[证人]:我们的车有一个纠纷,我们买了一个车,车是用的陈某的标,我们买了标之后来买车,结果发现车被法院查封了。
[审判员]: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是否有问题行为。
[原告]:证人,你是否是原告股东。
[证人]:是。
[原告]:你是否打款100多万给郝某买车。
[证人]:是。
[审判员]:二被告是否有问题询问。
[二被告]:没有。
[审判员]:证人是否认识郝某。
[证人]:不认识。通过于某和他买了车。
[审判员]:是否给郝某转帐120多万。
[证人]:是。
[14:58:33]
 

2491502 · [审判员]:你买了车之后如何处理。
[证人]:想卖卖不掉,被法院查封了。我今天要证明车是我们出的钱,从我的卡中划走的。
[审判员]:你认识陈某吗。
[证人]:不认识。
[审判员]:你是原告公司负责人是吗。
[证人]:是。
[审判员]:说一下原告名字的全称。
[证人]:(原告名称)。
[审判员]:你认为买标的行为合适吗。
[证人]:我们都是这样。
[审判员]:从法律上讲呢。
[证人]:我不懂法,如果懂就不用他这个东西了。
[审判员]:各方是否还有问题询问。
[各方]:没有。
[审判员]:证人退庭。
[15:01:16]
 

2491503 · [审判员]:各方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原告]:认可无异议。
[陈某]:认可无异议。
[王某]:不认可证人证言,他们都是一个公司的,与原告公司有利害关系,故对他们的陈述不认可。
[审判员]:涉案小轿车的状况是什么。
[原告]:我公司控制之中,我们有车所有的手续,包括陈某的身份证,今天只带了登记证,其他的没有带。
[审判员]:各方如果有新的证据庭后5日内向法庭提交。
[审判员]:原告,你认为车辆的所有人是你方,依据是什么。
[原告]:很多人都认为车牌在谁名下车辆就是谁的,但是根据公安部的复函,车牌只是一个车辆合法上路的标志,按照最高院及公安部的解释,车辆归实际购买人所有,即使被告与原告之间买卖车牌违法,但不影响我们与郝某之间的买卖无效。
[审判员]:陈某,你认为车是谁的。
[陈某]:谁买的是谁,当时卖车是连车带牌。
[王某]:(骂人)
[审判员]:王某,遵守法庭记录。
[陈某]:车辆确实不是我方的了。
[审判员]:王某你什么意见。
[王某]:原告举例不对。
[审判员]:各方对事实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二被告]:没有。
[15:05:02]
 

2491504 · [审判员]:各方如果有新的证据5日内向法庭提交,逾期视为各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再确定是否予以确认。各方听清了吗
[各方]:听清了。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事实请求及当庭陈述。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二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及当庭陈述。
[审判员]: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各方]: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及辩论意见。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二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及辩论意见。
[15:11:25]
 

2491505 · [审判员]: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第88条、第128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员]:鉴于各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笔录后签字,庭审笔录五日内可以查阅,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可以申请补正。
现在休庭。
[15: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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