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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汽车轮胎被盗 业主诉物业索赔修车费
添加时间: 2015-5-4 10:26:47 来源:大兴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48    字号:

 

2489868 · [书记员]:(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58:59]  

2489896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苗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单位宿舍。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10:22:51]
 

2489898 · [审判员]: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对原告苗某与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大兴法院代理审判员宋杨独任审判,由大兴法院书记员张国倩担任法庭记录。 [10:23:57]  

2489899 ·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人证据的权利;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人员允许;必须如实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以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25:14]
 

2489902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亦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3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我将一辆小轿车停放在小区自家楼下车位里,次日早晨发现被人盗走汽车的四个车轮。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取查看小区物业的监控录像,发现除车轮被盗的监控影像不在外,其他监控影像完好无损。因没有监控影像,无法追查盗贼,以及小区保安人员没有尽到对小区安全的认真负责义务,造成花费修车费用3100元。
[审判员]:原告对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有无补充和变更?
[原告]:没有变更与起诉书一致。
[10:31:25]
 

2489903 · [审判员]:被告当庭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损失应由实际加害人承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被告方并没有与原告有关保管合同的成立。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称因被告未进行有效的保护没有监控有效维护导致车辆受损我方不认可,原告车辆受损是我每一年都有维护保养义务对监控的维修维护养护一月一次。原告陈述保安没有进行安全负责,当天晚上保安行车记录,保安进行24小时记录,那一批的记录仪记录表已经没有了,由派出所立案,可以根据原告笔录来证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是被告因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故意在上述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3:55]
 

248990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继续举证质证,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1、修理费发票2张,证明修理费支出;2、受案回执1张,证明已报警;3、结婚证1册,证明原告与杨某婚姻关系;4、照片5张,证明车辆轮胎是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内丢失的;5、车辆行驶证1册,证明车辆所有人情况。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1、修理费发票2张无异议;2、受案回执无异议;3、结婚证无异议;4、照片5张,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已经立案,事情发生是否在我小区还无法证明,原告车辆没有停在固定车位上属于死角位置,他停放的位置没有车辆停放的印迹,小区车位由白线及红线标出,通过照片可以看出原告没有把车辆停在小区固定车位;5、车辆行驶证1册无异议,车辆不属于原告属于别人的财产。
[10:36:51]
 

2489905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1、物业服务合同1份,证明原告爱人与被告之间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监控服务保养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根据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约定,被告每月都对监控进行有效保养,对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1、物业服务合同1份无异议;2、监控服务保养记录复印件1份,认为是被告伪造的,与我无关。
[审判员]:反驳对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否有证据证明监控服务保养记录是伪造的?
[原告]:我没有看到过被告保养监控。
[10:41:16]
 

2489906 · [审判员]:被告需向法庭提供该证据的原件以便法庭核实,是否听清?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
[审判员]:本次庭审后3日内向法庭提交,逾期未提交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10:42:28]
 

2489907 · [审判员]:双方阅读本院对车辆所有人郝某的问话笔录,并发表意见。
[原告]: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车辆维修费用由苗某所出,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问题,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10:44:56]
 

2489909 · [审判员]:原告向法庭申请到派出所调取事发当时的录像及笔录,经法庭与派出所联系,有当时询问笔录的电子卷宗,已打印出来,同时就法庭向派出所所作问话及工作询问笔录,双方阅读并发表意见。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原告向法庭申请调取笔录,证明目的是什么?
[原告]:证明当时我报警,警察去了。
[审判员]: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法庭调取证据无异议,对原告证明目的无异议。
[10:47:56]
 

2489914 · [审判员]: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审判员]:车辆丢失案件仍然未侦破,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委托代理人]:属实。
[审判员]:原告车辆损失是否得到补偿?
[原告]:没有。
[10:58:53]
 

2489915 · [审判员]:车辆是否投保盗抢险?
[原告]:当时没投保盗抢险。
[审判员]:双方对于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说明?
[原告]: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11:00:01]
 

2489916 · [审判员]:双方对于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说明?
[原告]: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我们交了物业费,公共设施被告没有维护、检验、修缮,巡逻保安三个小时零四十分钟没有巡逻。小区没有画停车位线,法官可以到小区查询,没有停车位。车辆在监控范围内,但是车四个车轮仍然被盗。公共设施应该有灯光,当时没有灯光。
[被告委托代理人]: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取证。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原告车辆损失应当由实际加害人承担。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轮胎被盗损失的责任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46、47条相关规定。保安义务应该是有限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保安义务,只有在被告提供保管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才应承担责任。从本案实际看,被告管理的小区中,小区所有车位是免费停放的,原告未承担使用车位的任何费用,将车辆随意停在小区,车辆管理权由车辆所有人掌握,车辆停在小区并未实现通知物业公司,原被告之间显然不具备保管合同法律特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是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经过向公安机关调查,可以看出监控是正常运行而非被告没有尽到养护责任而坏掉。原告是因为没有在监控中看到被盗过程,不能证明是因被告没有尽到有效维护保养而受到损失。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星球。详见代理词。
[原告]:如果被告说我的车不存在保管义务,之前被告找我多次要赔付我一部分,我不同意。车辆被盗物业经理都知道,照片都是物业照的。
[11:04:19]
 

248991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详见代理词。
[审判员]:最后陈述结束,本案择期宣判,休庭。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
[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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