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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
添加时间: 2015-4-29 11:14:43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95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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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2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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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 [09:3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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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女士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09:3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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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09: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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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再宣布一遍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3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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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3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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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坐。 [09:3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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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 [09:3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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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09:3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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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向法庭报告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 [原告]:罗先生,1979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陈先生,1980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女士,1986年3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张先生,1979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解先生,1979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同市。 [09:4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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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五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和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与和解、代为收取法律文书。 [09: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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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告]: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银海大厦七层南719A室,注册号:110108009499245。法定代表人:金先生,执行董事。 [09:4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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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臧克兰,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上诉、代为陈述、辩论,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王杰,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上诉、代为陈述、辩论,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09: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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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09:4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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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出庭资格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4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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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龙女士、张先生、罗先生、解先生、陈先生诉被告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五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弓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姜婉莹,人民陪审员闫洪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卢禹宁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尽如下诉讼义务:(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4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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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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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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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13年在被告工作期间,遇到被告糯米网公司被百度公司并购,2013年12月30日,正值年终奖金发放之际,被告要求五原告只有在签署《奖金协议》后才可以领取奖金,要求五原告承诺自2014年1月1日起在被告工作满一年,否则需将奖金全额退还被告,五原告迫于无奈签署上述协议。2014年年初,被告被百度公司并购后出现岗位和人员大调整,原被告公司的多数员工都被调整到一些非重要岗位,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也不相符,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被迫离职。离职后,被告竟起诉五原告返还此前发放的奖金。被告主张要求五原告返还奖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奖金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奖金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并要求五原告在违反服务期的情况下承担不利后果,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奖金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约定,免除了被告的义务,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加重了原告的责任,违反法律“公平平等自愿”之原则,协议无效;奖金协议是五原告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公平自愿原则,并非五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所发放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奖金发放当年劳动付出的认可,对下一年工作的一种鼓励。五原告在奖金发放当年和离职前,尽职尽责为被告提供劳动服务,奖金协议无效后五原告不应返还所发放奖金。乙方需工作满一年。三、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发放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已经代扣代缴,要求五原告全额返还《奖金协议》中约定的奖金数额显失公平。四、被告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原告并非主动提出离职。2013年12月底,百度对糯并购,提供的工作与原工作不符,五、原告离职时,被告发放的奖金是对工作的鼓励,。告所有部门均已审批通过,其中也包括财务部门,在五原告办理离职手续时,所有交接手续均已办理完毕,被告并未提及退还奖金一事。综上所述,被告要求五原告返还奖金的请求缺少事实和依据,现五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龙女士无需返还被告奖金48555元;2、罗先生无需返还被告奖金48555元;3、陈先生无需返还被告奖金48555元;4、张先生无需返还被告奖金91005元;5、解先生无需返还被告奖金91005元;6、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09:5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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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09:5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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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五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2013年下半年,百度公司对糯米网公司股权收购,被告为了稳定核心员工队伍,给员工支付了6-12万元不等的奖金,但前提为2014年1月1日起工作满一年,被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协议合法有效,服务期均在五原告合同届满期限内,若原告未工作满一年而离职的,需退还奖金。被告发放的特殊奖金属于劳动报酬之外的款项。从签协议的情况及支付奖金情况看,我方没有胁迫原告签署协议的情形。奖金属于附条件约定的款项。公司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遵守了员工的离职权。根据协议约定,返还奖金的条件为原告主动离职。公司给张先生发放奖金时,其入职我公司两个月。 [1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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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庭审前,法庭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证据原件均已进行过核对,如无特殊情况,法庭将不再传递证据原件。举证、质证采用一证一质的方式,举证时应说明证据的证明目的。首先由原告按照证据交换时确定的证据顺序逐一举证? [原告]:龙女士案。证据1、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原告收到48550元奖金,并非被告要求返还的全部奖金数额。 [1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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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原告所陈述的证明目的有无异议? [被告]:真实性认可。 [1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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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10: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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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2、离职OA系统审批。 [审判长]: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原告所陈述的证明目的有无异议? [被告]:真实性认可,证据形式有瑕疵。 [10: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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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1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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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先生案。证据1、邮件沟通和辞职报告。 [审判长]: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原告所陈述的证明目的有无异议? [被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10: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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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2、离职OA系统审批。 [审判长]: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原告所陈述的证明目的有无异议? [被告]:真实性不认可。 [10: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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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10: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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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证人苏女士作为五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 [10:1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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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值庭法警通知证人苏女士出庭作证。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 [证人]:苏女士,1987年出生,数据分析师,住北京市。 [10:1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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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10:1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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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事实,做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了? [证人]:听清了。 [10: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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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9条的规定,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请值庭法警传递保证书给证人,请证人签署保证书。 [证人]:好的。 [10: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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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证人陈述你所了解的案件事实。 [证人]:关于当时签约的事情,2013年12月30日龙女士告诉我公司签署协议。糯米网和百度合并后,糯米网的员工并入百度公司,工作内容有变化,龙女士告诉我工作不适合自己,所以离职了。我和龙女士在一个部门工作。两公司并购后工资没有降低。 [10: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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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无问题需要询问? [原告]:离职情况?是否存在百度调整岗位导致员工离职情况? [证人]:我有感受,百度分配糯米网员工的岗位均是边缘工作。 [10: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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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无问题需要询问? [被告]:奖金针对谁发放?和龙女士职务关系?年终奖发放情况? [证人]:奖金针对管理层发放,我和龙女士是上下级关系,每季度发放年终奖。 [10: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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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证人还有无补充? [证人]:没有了。 [10: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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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证人退庭,在庭外等候。 [10: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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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证人陈述有无异议? [原告]:签署协议当日确实是工资发放的前一天,百度说如不签署协议,会影响工作情况,百度给糯米网公司提供边缘化的工作,导致员工离职。 [10:2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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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对证人陈述有无异议? [被告]:我公司没有胁迫员工签署协议,奖金不是原告所称的年终奖。证人和龙女士在糯米网工作期间为上下级关系,彼此有利害关系。 [10:2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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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了。 [10:2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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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 [10:2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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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1、五原告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长]: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被告所陈述的证明目的有无异议? [原告]: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10: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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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2、五原告的奖金协议。证明被告发放奖金的依据,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奖金的依据。 [审判长]: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被告所陈述的证明目的有无异议? [原告]: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0:3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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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3、五原告的辞职申请表。证明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 [审判长]: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被告所陈述的证明目的有无异议? [原告]:龙女士辞职申请表认可,其余4原告的辞职申请表不认可。 [审判长]:法庭释明,原告不认可辞职申请表签字的真实性,是否申请鉴定? [原告]:不申请鉴定。 [10:3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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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4、五原告的银行凭据。证明被告依据协议向原告发放了奖金。 [审判长]: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被告所陈述的证明目的有无异议? [原告]:真实性不认可。 [10:3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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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5、罗先生的通知书和快递凭据,无原件。证明原告收到被告要求返还奖金的通知书,但拒绝返还。 [审判长]: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被告所陈述的证明目的有无异议? [原告]:真实性不认可,无原件,经与罗先生本人核对,其没有收到过该证据。 [10:3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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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了。 [10:3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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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被告方申请,本院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调取了龙女士、张先生、罗先生、解先生、陈先生五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现双方当事人对此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奖金发放时间为2013年12月,不认可被告进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数额无争议。 [被告]:真实性认可,对数额无争议。 [10: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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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0:3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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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陈述基本工作情况,入职时间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原告]:龙女士2012年10月18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有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罗先生2010年6月28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有期限至2018年6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陈先生2013年4月9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有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2013年10月14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有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解先生2010年7月26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有期限至2018年7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 [被告]:认可。 [10:3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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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奖金协议》的签订情况? [原告]:龙女士、罗先生、陈先生、张先生、解先生均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奖金协议》。内容均以《奖金协议》记载的内容为准。支付时间及金额以银行对账单为准。 [被告]:认可。 [10:3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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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奖金协议》的履行情况? [被告]:2013年12月30日各发放龙女士、罗先生、陈先生奖金48555元;2013年12月30日各发放张先生、解先生奖金91005元。 [原告]:认可。 [10:4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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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离职时间及离职理由? [原告]:龙女士于2014年4月17日离职,离职理由以《辞职申请表》为准;罗先生于2014年7月1日离职;陈先生于2014年5月20日离职;张先生于2014年4月23日离职;解先生于2014年4月13日离职。百度并购糯米后提供的岗位不合适,导致员工被迫离职。 [被告]: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 [10:4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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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奖金发放情况? [原告]:未足额发放。 [10: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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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明确奖金性质? [原告]:年终奖金,证人陈述奖金按季度发放,根据公司的情况,每次发放的数额不固定。奖金发放情况均是百度制定的。奖金发放是针对入职至奖金发放结点前工作的认可及其后工作的鼓励。对此前工作的奖励及对此后工作的激励。奖金为每季度发放一次,公司没有拖欠奖金的情况。 [被告]:奖金为公司留住员工的奖励,不属于劳动报酬。以往公司没有发放争议奖金的惯例。以业务相关,大概给20人发放了奖金,与工作年限无关。 [10:4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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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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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员工离职时,有无提出奖金如何处理? [原告]:没有。原告就岗位情况与被告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被迫离职。 [被告]:口头或快递形式要求离职员工返还奖金。 [原告]:如奖金未结算清楚,财务部门会要求在离职表上有所体现。 [10:4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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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离职原因? [原告]:百度并购糯米时,对糯米员工岗位进行了变化,原岗位不同,与员工被迫离职。张先生此前为运维部总监,调整岗位后与原工作有不同,具体离职原因以辞职申请表为准。并购后的工作与此前有变化。 [被告]:职位以辞职申请表所载情况为准,岗位没有进行调整,糯米网公司仍正常经营。 [10:4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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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并购后是否调整了薪酬? [原告]:没有。 [10:4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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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否则法庭有权制止辩论发言。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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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奖金发放时间为2013.12.30。奖金是对劳动者本年度工作的肯定,及对下年度的激励。被告在变相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让原告返还奖金,服务期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未经深思熟虑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导致大量人员流失,故奖金协议应属无效。 [10:4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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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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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协议如无效,原告也应返还奖金。奖金不是劳动报酬,条件为工作满一年,未加重原告的工作。劳动者辞职的随意性大,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办法。奖金属于附条件的预付,条件成立应发放奖金,条件不成立应退还奖金。糯米员工知道百度的收购后对工作有期待,认为工资会提高,岗位会晋升,但未达到心理预期。 [10:4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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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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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10:4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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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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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0:4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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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10:4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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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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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由原告、被告陈述最后意见。首先,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奖金协议应属无效,如返还,也应根据劳动者工作的付出情况进行返还,不应全额返还,签署协议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迫离职。 [10:4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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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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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0:5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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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民事案件在宣判之前能够调解的,法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判决前是否要求调解? [原告]:请求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10:5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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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因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组织调解工作,合议庭在合议后将依法裁判,现在暂时休庭,10分钟后继续开庭。 [10: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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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0: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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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10:5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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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10:5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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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坐。 [1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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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龙女士、张先生、罗先生、解先生、陈先生诉被告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五案,本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已查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合议庭对原告龙女士、张先生、罗先生、解先生、陈先生诉被告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五案进行宣判:本院认为,张先生等五人与糯米网公司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奖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的情形,约定“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是自2014年1月1日期工作满一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情形,亦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因此,糯米网公司在张先生等五人未履行约定的情形下,要求其依约定返还该笔奖金,应当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11: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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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11: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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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奖金九万一千零五元。解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奖金九万一千零五元。龙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奖金四万八千五百五十五元。罗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奖金四万八千五百五十五元。陈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奖金四万八千五百五十五元。如龙女士、张先生、罗先生、解先生、陈先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各十元,由龙女士、张先生、罗先生、解先生、陈先生负担,各已交纳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以上是口头宣判,判决结果以书面判决书为准,书面判决书将在闭庭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11:17:01]<, /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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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龙女士、张先生、罗先生、解先生、陈先生诉被告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五案,一审审理终结。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现在闭庭。 [11: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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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11: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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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证人阅读笔录后签字,请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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