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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
正在开庭--审理“称服装成分与吊牌不符 消费者诉求三倍赔偿” 案 |
添加时间: 2016-3-15 21:11:17 来源: 西城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2153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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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14: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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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法庭规则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原告段某,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被告北京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在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庭? [原告]:没有证人出庭。 [被告代理人]:暂时没有证人出庭。 [14: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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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北京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程洁玲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洛萧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段某,被告北京某商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二)提供新证据权利;(三)委托代理人;(四)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六)被告有反驳、反诉权利;(七)提起上诉;(八)最后陈述的权利。 双方应遵守下列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听从法庭指挥;(三)遵守法律纪律;(四)如实陈述事实;(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14: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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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以上内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2015年5月30日,段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13件某知名品牌牛仔裤,该吊牌说明书表明牛仔裤面料成分为棉60%、弹性聚酯复合纤维40%。但段先生委托的鉴定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表明该牛仔裤面料成分为棉88%,聚酯纤维12%,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结果与吊牌严重不符,不符合国家服装行业标准。段先生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被告商场作为知名购物中心,却卖出含有欺诈成分的服装,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故段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并三倍赔偿,被告承担诉讼费。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1、返还货款6487元及三倍赔偿19461元;2、判令赔偿原告垫付的鉴定费266元;3、诉讼费由北京某商业公司承担。 [14: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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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的依据,返还货款的依据及三倍赔偿的依据,返还货款同时是否返还原物? [原告]:能返还原物,返还货款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三倍赔偿的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审判员]:是否要求退货? [原告]:要求。 [审判员]:诉讼请求的依据? [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4: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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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购物的实物是T恤。但是购物小票上看不清所购的货物。在收到诉状后,我方也像厂家对实物的含量进行了核实,但是是由于鉴定机构的疏忽,导致含量的标识有瑕疵。国家毛纺织检验中心对该涉案产品购进行了复检,是89%的棉和11%的聚酯纤维,这只是细小的偏差,且是由于鉴定机构的失误导致标准错误,因此我方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对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发改委制作的部门规章对欺诈行为的规定,但是案件中,标识错误的情况是由于检验机构的失误造成的,因此我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欺诈行为的定义。第二、原告购买服装的过程是在实体店购买的,只有消费者在手感和视觉上感到商品合适才会购买,因此我方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行为。原告提供商品的标识是棉60%、弹性聚酯复合纤维40%,属于高品低标,且我方销售的实物符合消费者的购买需要。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本案原告不是真实的消费者,原告大量多次购买相同品牌的货物。在审判信息网上也能搜到大量原告方相关案件。第四、我方没有合同法第54条的欺诈行为。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见详见我方提交的答辩提纲。 [14: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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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证据一,销售凭单及购物小票,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涉案实物的数量和价格。 [14: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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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消费小票一共3联,上面写明的是T恤499元,3件,但是凭单上记载的所购商品是裤子,无法确认消费凭单和购物小票具有一致性。同时购物小票和销售凭单应当是粘在一起的,但是提交的证据是分离的。 [14: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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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购买的是T恤还是裤子? [原告]:我方购买的是裤子。在商场购买时扫码的凭单是T恤,商场在输入购物码时就没有裤子的购物码。 [审判员]:被告,是先开具购物凭单,再去交费吗? [被告代理人]:是的。 [审判员]:被告,同一个消费小票号码一致,你能解释一下为什么记载所购买的货物不一致? [被告代理人]:不能解释,我方无法解释。只有专柜才清楚。 [原告]:证据二,押金条,证明我在被告处购买衣服时,被告处的存货不够,我第二天去取的货物,。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 [14:2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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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无法确认真实性,因为写明的是新街口某美VM押金条,我公司的名称不是新街口某美。同时写明的款号与原告起诉书上的款号也不一致。且该押金条上没有店长的签字和押金的金额。 [14:2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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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三,裤子实物13件,证明所购货物的数量和标牌上记载的货物含量。 [审判员]:原告,所购商品是同一商品吗? [原告]:是同一商品只是尺寸不一样。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认可, 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无法证明是从我公司购买的。 [14:3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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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你公司销售过该款货物吗?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 [14:3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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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四,鉴定报告1份,证明此款服装标准的含量与实际不符,是一件不合格产品。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因为鉴定报告是分开的,无法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同时鉴定报告中的款名和标识上的字母是不一致的(T和I)。 [审判员]:原告,可以解释一下关于款名不一致的情况吗? [原告]:是鉴定机构写错了。 [14: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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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五、检验报告发票一份。证明鉴定所花费的金额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发票的开具单位和鉴定机构的名称不一致。 [原告]:这是一个两个名称。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原告]:没有了。 [14: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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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一、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证人证言。证明我单位对该服装重新进行了鉴定,证明鉴定机构的失误导致标识的含量有错误,因此我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原告]:不认可真实性。没有贴样。 [审判员]:被告,你方检验的产品和原告的举证的所购商品是一样的。 [原告]:第一份报告的结果是棉60%、弹性聚酯复合纤维40%,第二份89%的棉和11%的聚酯纤维。 [14: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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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员]:证人出庭,向证人告知权利义务,证人介绍个人情况。 [证人]:介绍个人身份。我中心在2015年7月13日,凌某公司通知我公司检测报告有瑕疵,我中心受理了涉案服装关于鉴定结果的质疑,我方发现该产品的材料是存在两方面的材质,我方只按照一个方面记载了实物含量,但是我方的标注属于低标,因此被告的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同时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我方的标注不属于重大标注错误。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询问证人。 [原告]:你鉴定是涉案商品吗? [证人]:我检测的是裤子,不是检验的面料。 [原告]:你的鉴定报告上没有贴样。 [证人]:我方检验报告有贴样。 [审判员]:如何发现检验报告有瑕疵的? [证人]:不清楚。 [审判员]:双方对于证人证言质证。 [原告]:不认可关联性。 [被告]:认可真实性。 [15: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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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证据二、凌某公司的销售货物。证明销售的货物属于凌某公司 [原告]:与本案无关。 [被告代理人]:证据三、原告的诉讼情况。证明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原告]:与本案无关。 [被告代理人]:证据四、调解文书。证明原告通过上述行为已经高额获利 [原告]:与本案无关。 [被告代理人]:证据五、裁判文书。证明相同的情况已经被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本案无关。 [审判员]:原告,购买商品的用途? [原告]:自用。 [审判员]:为何购买后5个月后才购买? [原告]:因为有事出差。 [审判员]:标注错误对你方有何误解? [原告]:棉含量过多会让衣服发皱。 [审判员]:棉的含量和聚酯纤维的含量对你使用有什么区别? [原告]:棉含量过多,对穿着有影响容易发皱。 [15: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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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你方何时发现质量标识有误的? [被告]:厂家自查时发现的,产品现在已经下架了。 [审判员]:现在法庭向双方询问几个问题。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何补充。 [原告]: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原告是在现场购买的,已经手摸了实物,因此原告购买的实物不是为了美观。 [15: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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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检验报告是不合格产品,但是吊牌标注是合格产品。消法第8、20条规定,商品必须真实全面的写明其含量。同时消法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现在标注的含量与实际不符,因此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5: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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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含量有误,不能证明商品是不合格产品,我方商品是在实体销售。消费者可以试穿后购买,因此原告购买涉案商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涉案服装标识有误是检验机构造成的,我方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如果产品有瑕疵,也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 [1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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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解决? [原告]:不同意。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 [审判员]:鉴于双方无法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庭当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现在休庭。(法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15:11: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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