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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
正在开庭-- 审理“公司债务问题 股东应否担责”案 |
添加时间: 2015-11-26 20:02:35 来源:二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2092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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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14: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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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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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下面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略)。 [审判长]: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有异议吗? [各方]:无异议。 [14: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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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参加诉讼。(敲击法槌) 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某、赵某、邓某某、北京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本案是投资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6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原则。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王羽红、代理审判员马兴芳、代理审判员高磊。我叫王羽红,担任本案审判长,坐在我右边的是代理审判员高磊,坐在我左边的是代理审判员马兴芳。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徐方烁担任。 对以上内容,双方是否听清? [双方]: 听清了。 [14:2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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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4、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享有相互质证的权利; 5、有撤回上诉、请求调解和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查阅本案开庭或谈话记录的权利; 7、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依法有提出申请回避的权 利。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 3、根据民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陈述案件事实必须要实事求 是,并如实提供证据;提供新证据应当符合民诉法要求;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 院正常审理案件的,根据不同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被训 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罚款、拘留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 对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 [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审判长]: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上诉人]:不申请。 [被上诉人]:不申请。 [14:2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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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部分由马兴芳法官主持。 [马兴芳法官]:请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方]: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第一项,将陈某收到的110万元列入上诉人的已还款总额。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是原审法院对事实查而不清、违反程序,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 [马兴芳法官]: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同意原审判决。答辩意见如下:1、原审判决对110万已经查明,不属于本案上诉人,原审判决对此已经进行了认定,上诉人和陈某的经济往来,不属于房款份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们对金额认定,但是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马兴芳法官]:原审被告说下对原审判决的意见。 [原审被告]:认可原审判决,没有其他意见。 [马兴芳法官]:赵某、邓某某、邓某的代理人说下意见。 [原审被告]:没有意见。 [马兴芳法官]:由于各方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已经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所以对于各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二审不再重新进行举证、质证,各方现在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各方]:无。 [14: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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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芳]:下面先核实一下案件事实,各方对一审中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上诉人]:对陈某部分外的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原审被告]:没有异议。 [马兴芳法官]:下面法庭询问几个问题,陈某是什么人? [上诉人]:乙房产公司的经理,和我们公司洽谈业务的时候,最开始就是经理的职务。他收受110万是职务行为,我们专门整理了证据,第一是录音,说明钱某将收款任务委托给陈某,有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原审判决仅仅说了录音,对其他证据没有查。第二个关于陈某职务行为证据是还款明晰,付款帐号不一样,我们按照陈的指示打款到指定帐户。第三,有函,第四,印章交接记录。第五,报案信上写的陈是经理。 [马兴芳法官]:对方律师发函陈某已经不是应力了,是在你们收到函之前? [上诉人]:是的。 [马兴芳法官]:被上诉人属于职务行为,属实吗? [被上诉人]:不属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615多万主要是针对协议书。基于此协议上诉人与邓某的身份和投资公司的身份向协议书的乙方即被上诉人,即615万,是基于协议书。虽然陈某具有给其出具经理的身份,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没有给陈某做特别的授权,反而在协议中明确了收款方只能是乙房产公司钱某,收取该笔款项的主体,明确支付给乙房产公司法人钱某1500万,另外800万是支付给钱某个人的帐户,所以可以明确已经就2300万的还款已经明确,支付给其他人的不是有效还款。就上诉人主张有悖常理。110万支付给陈某已经超出了约定,他为何没有主张725万全部都是还款,而只是主张110万。支持他的证据不足,仅仅有录音,录音有截取,录音的时间不明确,所以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查明已经到法院调查,没有确定110万是还款金额是认定事实清楚。 [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按说接受调查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当时有法庭记录,当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前不到庭,并且还有两份证据他们还有其他证明,一个是授权委托书,证明办理手续有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2的文件,证明陈某办事的结果,和本案还款没有任何关系,有当事人的证言证明。 [14: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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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芳法官]:你们主张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被上诉人]:我们认为这里不属于保证,而是对连带承诺的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从形式上讲债权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在协议书没有出现保证字眼,因此协议书中第一条不能视为保证合同,上诉人与邓某属于主合同的债务人,邓某并非保证人。从内容讲协议书中第一条不属于一般保证情形,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投资公司未能及时全面履行时邓某自愿以个人财产支付给乙方,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队,邓某承担责任,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约定,邓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马兴芳法官]:上诉人,你们2013年的《协议书》签完以后,已经支付了多少钱? [上诉人]:我们有一个还款明细表,从13年11月19日,一共是28笔,一共是725万。其中只有一笔是公对公,剩下的都是邓某个人账户支出,陈某收了110万,剩下的转给了钱某。另外就是在二审期间,又支付了400万。 [马兴芳法官]:被上诉人,刚才上诉人说的这个付款情况属实么? [被上诉人]:除了陈某收到的110万元,我们认为这个跟我们公司没有关系,是陈某个人跟投资公司有经济往来,其他的款项我们都认可。 [14:4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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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芳法官]:上诉人,你们公司股东只有邓某、赵某、邓某某一家三口吗? [上诉人]:是的。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事实,你们还有什么要补充的么? [上诉人]:关于违约问题,在我们签完退出合同之后到立案之间,乙房产公司去哈尔滨公安局去报案,涉及本案全部款项,在这个事情过后,乙房产公司向朝阳分局举报投资公司有合同诈骗,仍然是本案的钱。乙房产公司的前法人举报报案陈某和钱某,知道邓某把一部分款打给了陈某的公司。投资公司收到三个公安机关不同的指示,都说不要私下交易,我们也没有办法,到现在投资公司和邓某都没有接到任何指示。在这个问题上,一审我们陈述了这些事实,提出了请法院进行查明,但是原审法院对我们提交的申请没有收,我们邮寄了他说收到了,但是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所以逾期的违约金不应该由我们承担,原审判决我们承担违约金没有理由,钱没有给我们有理有。 [被上诉人]:上诉人提出的观点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权利先不支付,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后,一共还款了615万,以邓某个人名义还款415万,他们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没有分别。他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2008年12月19日投资公司委托邓某为代表与裕发公司协商开发事宜,邓培以公司的名义与原审原告签订了联合开发建设协议,这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混同。三次的转款中,个人财产与公司财混同,签定协议中对违约赔偿达成了一致,2300元的赔偿进由邓某个人支付,有公司支付也有个人支付,属于债务混同。上诉人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约定,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违约金,双方在2013年6月5日签订的委托书,第二条最末尾的情况,甲方上诉人应当赔偿给乙方,0.3%的逾期违约金,我们当时的诉讼请求是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原审被告]:没有补充。 [15: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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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部分由高磊法官主持。 [高磊法官]:上诉人,你先发表一下你方的辩论意见。 [上诉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投资公司在接收还款问题上,我们总共还了725万元。对方说我们仅仅有录音,录音有截取,这个说法矛盾。事实上,我们在一审时已经对陈某的身份提出了多个证据,刚才又提交给了法庭整理的证据,这是都是无庸置疑的事实,录音被上诉人是听过的,有光盘也有文字,对方说录音有截取,但没有相反的证据,所谓截取一说不存在。说陈某还接受邓某的委托办理其他事情,而所谓的授权书,就是签订合同之后为了办理正常的业务,授权书是在钱、邓还款事宜之前,后来明确委托陈来从事收款活动,从时间讲后证优于前证。投资公司不能还款有充分依据和理由,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说一审法院不能据此判决投资公司支付巨额违约金。 [高磊法官]:针对上诉人的意见,被上诉人发表一下你方的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普遍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我们坚持调查阶段的4个观点,坚持邓某某和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高磊法官]:原审被告邓某、赵某、和邓某某发表一下你们的辩论意见。 [上诉人]:邓某同意投资公司的所有代理意见,他对一审法院关于担保的认定和判决全部同意。关于乙公司认为他更改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不认同。邓某某及赵某均同意邓某及投资公司意见。 [高磊法官]:原审被告甲房产公司 ,发表一下你们的辩论意见。 [原审被告]:原审判决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正确。 [高磊法官]:你们各方还有什么辩论意见要补充么? [各方]:没有了。 [15: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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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上诉人]:坚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坚持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坚持辩论意见。 [原审被告个人方]:坚持庭审中的意见。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木不,各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合法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吗? [各方]:同意。 [审判长]:各方阅读笔录,核对无误不后签字。现在休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5:32: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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