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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抢劫、包庇案第一审应当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添加时间: 2011-1-25 10:30:29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3792    字号:

李某等抢劫、包庇案第一审应当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法 律 意 见 书----范本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经合律事事务所受当事人刘女士与朱先生的委托,特就李某等入室抢劫、强奸、包庇案的第一审管辖提出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xx律师进行了调查、阅卷、走访等工作,认为本案被告李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极大,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该案第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本案被害人之一刘女士,女,1984年7月5日生,身份证号:342623198407-----,住合肥市皖西新村7幢xx室。
本案被害人之二朱先生,男,1982年5月27日生,身份证号:340111198205xxxxxx,住址同上。
被害人刘女士为安徽工程大学2007级优秀毕业生,同年9月公招进入安徽神剑科技公司工作,任机加分厂技术组副组长,其工作成绩受到厂领导多次表彰,2008年与同厂员工朱先生(本案第二被害人)自由恋爱,2009年下半年两人结婚,组成幸福家庭, 2010年5月初,漂亮的刘女士成功受孕,转型为准妈妈,成为朱先生家里最美丽的春天里最美丽的角色。
2010年8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将朱先生家幸福终结。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2岁,身份证号:3401221990010xxxxx。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小井桩村堰湾村民组人。犯罪嫌疑人李某生性偏执,少言语,残忍,有盗窃和赌博恶习,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10年8月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缺钱寻找作案目标,窜到包河区东风新村一户人家,被发现后逃出。凌晨12点半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窜入皖西新村7幢楼附近,从一楼防盗窗爬入205室厨房,从窗户进入厨房,拿起大菜刀,在寻找钱物过程中被躺在床上的被害人刘女士发觉,李某操起菜刀朝刘女士头上猛砍,刀入头骨,刘女士用手护头,手指乱飞,刘女士躲避翻滚中倒到床下面地板上,晕厥过去,血肉模糊。
犯罪嫌疑人李某遂继续寻找财物,但是不得结果。
犯罪嫌疑人李某见地上血肉模糊的刘女士,竟然无半点恐惧,却暴起兽欲,用窗帘绳勒住刘女士,对其实施奸淫,并以杀死刘女士相威胁询问家里钱财所在。后朱先生回家,犯罪嫌疑人李某对朱先生挥刀照头乱砍,夺路而逃。
犯罪嫌疑人李某入室抢劫、强奸一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警方大力侦查及社会各界积极协助下,2010年8月13日下午17时将犯罪嫌疑人和窝藏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何家伦抓捕归案。这里尤其感谢安徽交通广播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吴道云等几名证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亦供认不讳,所供可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综上,犯罪嫌疑人李某入室抢劫、强奸,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极大!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等抢劫案、包庇案第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 被告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罪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档确定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李某入室抢劫,该犯罪地点属法定升格情节,依法应适用第二档确定法定刑,即应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造成抢劫致被害人重伤,亦是法定刑升格情节。
(二)被告犯罪嫌疑人李某还具有其他加重情节,处以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不足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犯罪嫌疑人李某当日22时许第一次入户时见到清醒的妇女选择逃离,而看见从美梦中惊醒恍恍惚惚的孕妇刘女士完全有机会逃跑,却选择残忍砍杀无数刀的方式予以侵害,对他人的生命和痛苦完全漠视,其心理对可能造成刘女士死亡的后果也是放任的,充分显示犯罪嫌疑人李某主观恶性极深。后面对血肉模糊的刘女士不但毫无同情之心,反而将怀孕三个多月的重伤孕妇强奸,更反映其内心肮脏与残暴。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孕妇实施强奸抢劫的,增加基准刑20%。
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罪导致刘女士重伤,属结果加重情节。据专家分析,其治愈后部分器官功能丧失,属五级伤残,现在每天都处在痛苦的治疗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导致刘女士流产, 对胎儿的生命构成戕害,亦属后果加重情节;厨房里有很多刀,犯罪嫌疑人李某选择大而且重的砍骨头用的菜刀,属工具加重情节;犯罪嫌疑人李某无视刘女士生命死活,持刀照头猛砍,连自己都不知道砍了多少刀,该残忍手段属手段加重情节;犯罪嫌疑人李某见刘女士晕死惨状,丝毫无半点对残害生命的畏惧,却生兽欲。犯罪嫌疑人李某入室抢劫、强奸孕妇,其主观恶性之深,社会影响之恶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不处死刑难以对其以及其他不稳定分子产生威慑,也难以安抚善良百姓的恐惧之心!
(三)被告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家属至今未对被害人提出任何歉意和赔偿
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讯问笔录和其家人的询问笔录中可知,除了担心犯罪嫌疑人李某受处罚外,对几个被害人,尤其是刘女士未表示任何,哪怕仅是言辞的虚假歉意,更无半点赔偿。我们看到的,只是被害人夫妇相互搀扶着治疗,目前已债台高筑,被害人朱先生望着痛苦的妻子,无可奈何!
一对幸福的小夫妻的悲惨遭遇,围绕周围的不该是法律与社会对他们生命权益的再次冷漠与麻痹!

因此,对被告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法律上,宣告刑应当首先考虑死刑,至少是无期徒刑,不如此,不足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不足以对恶性犯罪的予以威慑和警戒,不足以对被害人痛苦予以抚慰,不足以对公众安全予以庄严承诺!

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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