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和受理
1、律师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
1、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其执业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进行立案登记。
三、调查取证
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
2、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必要时,律师应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四、出庭
1、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争取延期开庭或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
2、律师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
3、律师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提问、答辩工作,并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结案
1、律师承办案件结案后,应认真写好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2、对于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