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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药家鑫案件凸显中国制度软肋
添加时间: 2011-6-11 12:25:15 来源:和讯 作者:单士兵 点击数:1833    字号:
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一起争议纷扰半年多的恶性案件,随着一个曾经在罪恶中无限沉沦的生命彻底终结,画上句号。但有关药家鑫案的反思闸门不会关闭。人性与伦理、权力与法治、程序与正义,这一切,都可以从药家鑫案中得到太多的深长警示。
人性有着太多难解之迷。或许到现在,当药家鑫已死,很多人也依旧无法想明白,这个年轻的生命,当初为何会穷凶极恶到那种极端地步。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竟然朝着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以凶残手段来杀人灭口逃避责任,这样的暴力犯罪令人无比惊悸。这样极端的人性堕落,到底滋生于怎样的土壤,自然值得探寻。
制度不会带有过多的人性柔软。从4月22日西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到5月20日陕西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再到药家鑫被处决,时间也不过一个多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药家鑫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民意沸腾之下的法律之剑迅速挥斩,或许在某些细节上仍会受少数法律精英的质疑。但是,这个满足公众正义期待的结果,也宣告法律的神圣不可亵渎。
  不论如何,随着药家鑫被处决,理性的反思有必要进入到一个新的境界,需要从案件本身向更为深远的人性与制度的层面过度,向更加深刻的社会公共治理领域进展。对于任何公民来说,敬畏法律,自然应该是一条底线。但诚如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所说,“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对人性的尊重与敬畏,本身就是消解散布在社会土壤中的暴力因子的重要途径。尽管也没必要都像有评论者说的那样,“也该为药家鑫点燃一支蜡烛”,但是,在药家鑫死后,社会能够形成一种普遍的人性宽容与生命尊重的意识,也是很有价值的。从当初手上沾满4条同窗生命血迹的马加爵,到曾在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致死33人死亡的异邦人赵承熙,太多关于人性的反思,最重要的指向,也就是可怕的人性变异,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社会根源。
  不必讳言,今天的社会,的确弥漫着一种不可忽视的暴戾情绪。包括当初围绕药家鑫案的种种争议,在网络深处都曾上演过无数谩骂与攻讦的话语暴力。诸如“药家鑫不死,天理难容,国无宁日”之类的激愤声音,散布在大大小小的网络论坛中。而一个人死与不死,除了生老病死的命运安排,能够有话语权的,恐怕只能是法制。遗憾的是,在生命面前,我们无法相信抽象的天意命运,有时却又不愿意理性的交付给庄严的法律。
  这样的尴尬现状,自然有个体不够理性的原因。但是,又必须承认,个体理性更多时候是包裹于制度理性与权力理性之中的。如果制度不足够理性,如果权力总是暴力嚣张,如果出现太过严重的执法不公,这时候,再去过度诉求个体理性,那就将是很奢侈的事。比如,对于药家鑫个体疯狂制造罪恶,纵然我们也愿意将之视为个体人性的迷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背后所有的制度环境就是很健康的。事实上,谁又敢说,长期以来撞伤不如撞死的法律困境,不是引爆类似人性罪恶的一个重要由头呢?同样,频繁发生的暴力拆迁事件经常导致公民的非理性行为,背后暴露的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依法行政,不尊重公民权利,则是重大根源。
  把所有问题都归咎为人性,或者把所有问题都指向制度,都是不客观的。一个好的社会生态环境,其实是由个体良好的道德人性与公平正当的制度规则共同营造而成的。个体公民需要从药家鑫案中吸取教训,随时检点自己是否丢失了应有的善良人性与伦理道德。不过,从社会公共治理的层面来讲,则更应该重视制度建设的价值。否则的话,就很容易掉入驯服顺民的强权思维。历史太多经验教训都表明,没有驯服的权力,就不可能有被驯服的民众。
  遗憾的是,权力对暴力的崇拜,在今天仍在一些地方继续大肆上演;权力专制之下对权利进行掠夺与剥夺,对思想文化的压制与封闭,很多时候就是通过种种制度性歧视来实施的,让一些法律制度已经沦为既得利益者的工具。在这样的语境下,如果不能迅速实现权力与制度的理性回归,就只能让一些公民失去合法的生存空间,让太多的心灵陷于焦虑与迷乱,从而滋生出更多的非理性事件,制造出更多的人性悲剧。
  美国学者房龙说,“既然我们举目共望着同样的星星,既然我们都住在同一个天空里,既然生存之迷深奥的只有一条路才能使人找到答案,那我们为什么还总要彼此为敌呢?”这是人性宽容;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这是制度理性。现在,药家鑫已死,接下来的反思,就应该从人性宽容走向制度理性。
  由此,重视人性伦理的道德价值,清肃现实之中的制度性不公,以法治约束权力不理性行为,才能最终形成多方合力,让社会处于一种平衡的理性状态。那样,就会使很多社会矛盾拥有一个有效的缓冲地带,来消解权力与公众,以及不同阶层人们之间种种对峙情绪,使那些非理性的暴力情绪得到一种有效的释放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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