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走进房间,心情平伏了一会儿,道出事情原委。他们俩妻子在蒙古收购药材,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虽然当事人讲的话不能完全相信,但是在外地犯罪,如果没有律师尽早的介入,以便对司法机关的行为予以适当制约,判决通常都很重,而且,他们妻子外出有两个多月,如果真的一直都在诈骗,后果不堪设想。当务之急是会见当事人,了解事情真相。
第二天,我调整所有安排,远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会见当事人。三天颠簸,来到到处是成吉思汗传奇故事的河套地区,不见莽莽草原,只有朦朦黄沙,和干冷的朔风。
由于是两个犯罪嫌疑人,我要求另一个当事人在当地找了一位律师,由他代理另一个。经过与当地侦查机关艰难交涉,第五天终于会见到当事人,会见后将信息反馈给侦查机关,认为受害人可能虚报受骗钱财数额,也可能仅凭道听途说认为她们与诈骗自己的人是同伙,因而指控她。
经过第一阶段充分了解,我对侦查机关提出如下法律意见:当事人涉案数额24000元,作案七次是客观的,被害人其他的指控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同时提醒侦查机关,她们只是从犯。
家属先前那种茫茫慌乱的神情没有了,这时候他们想争取更好的结果。但是就当前情况分析,如果寻找不到减轻情节,当事人通常会被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次远赴内蒙古是开庭。本次最大的困难是让法官接受一个观点,就是:同案主犯没有抓到与没有主犯是两个概念,区别在于,若认为没抓到主犯就是没有主犯,对事实上的从犯在量刑时就不能适用从犯情节,反之,就可以适用。经过多处寻找案例,从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上旁征博引,法官最后采信了当事人是从犯的辩护观点。我后来想,能打动法官,一半是扎实、充分而严谨的资料轰炸,一半是我至诚的努力。说服法官后我很累,也很欣慰。
最终,在多种减轻情节的合力下,当事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已经是很不容易的最好的结果了。家属和当事人本人也非常满意,2011年4月14日当事人将刑满释放。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道义上我向来主张罚当其罪,我们不是纵容罪犯的帮凶;当然,我们更不是古代道德上滥罚主义者,盗钩与盗国同罪。我们要深深体悟刑法哲人在刑法上所倾注的人性的关怀,不姑息罪犯,同时,也防止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人权无限制的倾轧。
这就是我辈上下而求索的意义所在。